什么是人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1:23:56

什么是人权?

 

什么是人权?

 

1、 什么是人权?

人权就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这是60年前发表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关于人权的主体思想。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一共有30个条款,除了主体思想和平等原则外,还列出了具体的权利条款。

我们举例子来看看什么是人权。

 

人权就是不能把人分成三六九等。不能用户籍制度强制性地歧视性地圈定一个世袭的农民阶层,这种歧视是以血统为依据的种群歧视,这种歧视由社会权利和社会福利待遇的巨大差异所体现着,这种歧视在就业和报考公务员时甚至在择偶时都会清晰地体现。农村户口,低人一等。

 

人权就是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和拘禁。不能随意以所谓“行政处罚”的名义行刑事处罚之实,未经审判和辩护的程序就“劳动教养”,剥夺当事人的自由。不能由权力决定强制把人送进精神病院。不能把上访人员拘禁在地方政府截访的临时看守所里。

 

人权就是不能打人。警察不能打人,城管不能打人,武警不能打人,保安也不能打人。不能容许、纵容或者示意犯人去打人。

 

人权就是不能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不能以国家建设或集体利益的名义强制农民交出土地,或强迫失地农民接受不合理的补偿。不能强迫动迁,更不能以暴力手段强制动迁。

 

人权就是不能在公开公正的审判定罪以前就视当事人有罪。而这种审判当事人必须获得了有效的辩护。不能在审判前就由权力机构及其所操控的媒体定性,如“一小撮不法分子”,如“黑恶势力”,如“别有用心的人”等等。权力机构或当权人物的事先定性必然使审判结果产生在审判之前,必然制约着法官的独立判案,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人权就是人人有权要求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不能有一个凌驾于法院之上的权力机构。更不能由公安局长做为统管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

 

人权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看谁有权力,谁有势力,谁有关系,谁有金钱来决定官司的输赢。

 

人权就是人人享有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个自由不受任何权力机构的干预,思想和信仰是邪恶还是真理,也不由任何权力机构界定。

 

人权就是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包括对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批评与反对的言论的自由,包括对政府政策批评和反对的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不是自言自语的自由,而是发表的自由传播的自由。任何人不可以因言获罪。

 

人权就是人人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会被公安局等“审批”机构以各种名义限制,更不会被追查和追究。

 

人权就是人人享有结社的自由。当然包括政治团体结社自由,人人都不会因为结社而被抓,被扣上“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

 

人权就是人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权利由可靠的秩序所保障,采取不记名投票和定期选举的方式。

 

人权就是不准干涉私人领域,不准任意干涉个人的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能到家里去抓夫妻看黄碟,不能窥视个人电脑网络或手机上的信息,以获取“罪证”予以处罚。

 

人权就是不能有现代奴隶或奴役,没有黑砖窑,黑矿工,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

 

人权就是不能侮辱任何人的人格,包括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不能挂牌子游街示众。

 

人权就是人人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当一个人有病、衰老、残疾或遭遇到自己无法克服的困难时,社会理所当然地予以救助。

 

人权就是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

 

2、 为什么要坚持人权?

人权是一个人不被其他人或其他集团、特别是掌握权力的人与集团压迫、掠夺与迫害的保障,是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是人类共同的愿望。对人权的无视与践踏必然会发展为野蛮的暴行,这些暴行侵害了人们的利益与安全,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践踏人权的暴政与压迫也会迫使人们铤而走险,造成对抗、流血与灾难。只有坚持人权,人民的利益与安全才能够获得根本的保障,才能够形成一个“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社会才能够真正地实现和谐与稳定。

 

3、 人权是西方那一套吗?

人权不是西方那一套。人权是世界那一套,是地球那一套,是人类那一套。人权是普世价值

《联合国宪章》中明确申明了全世界人民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信念,所有参加联合国的国家都是在承认了这些人权思想的前提下加入的。同时,联合国还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详细阐明了关于人权的思想、原则和具体权利,所有的成员国也都签署了这一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具有誓约性质,签约国必须尊重和遵行人权,使人权受到法治的保护,并对全体国民进行人权教育。中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也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署国,中国的现行宪法也明文写着“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些把人权说成西方那一套的人就是要反对人权的落实,就是要肆意践踏人权,反人权的本质就是反人类人权是人类文明善的那一套而践踏人权是恶的那一套,如墨索里尼、希特勒和斯大林的那一套。

 

4、 人权是西方反华的阴谋吗?

在中国尊重和遵行人权,保障的是中国人民的权益,而不是西方人民或政府的权益。中国如果无视和践踏人权,受害的是中国人民,而不是西方人民。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千百万中国人遭受劫难,美国人英国人日本人并没有遭殃。尊重和遵行人权的受益者是中国人民。把主张人权说成是西方反华阴谋,就是把“华”定义定格为必须践踏人权的国家,把政权定义定格为反人民和不信守承诺不履行宪法的政权。那些坚定的反人权者把主张人权的国人诬蔑为汉奸,说明他们心中的“汉”是一个邪恶残暴反人类的“汉”。宪法也主张人权,莫非宪法也是汉奸法?是否保障人权是一个政权善与恶的分界线。

 

5、 是不是解决了人民的吃饭问题就是实现了人权?

不是,绝不是。

首先,人民的吃饭问题不是权力执掌者解决的,从来都不是。掌握权力的人并不种地养猪,并不能生产出粮食和肉菜供应给人民,人民也不是由于他们的恩泽才能吃饱饭的。权力执掌者是社会的消耗群体而不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人民的吃饭问题是人民自己辛勤劳动解决的。必须清楚,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功能就是服务,执掌权力的人的本质就是公仆,也只能是公仆,而绝不是领导,更不是恩人和救星。

第二,吃饭问题完全不能等同于人权问题。过去的奴隶主也要让奴隶吃饱饭,奴隶是他的财产,奴隶饿死了他的财产也损失了,不能说奴隶吃饱饭了奴隶就享有了人权。再举个例子,农家饲养的牲口和家畜,城里人养的宠物,都是能吃饱饭的,但它们绝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三,恰恰是践踏人权的行为才会使得人民吃不上饭。大跃进时期是践踏人权最严重的时期,也是人民饿死最多的时期。人权一定是与人民的利益成正比的,人权落实得好,人民的利益就会保障得好。人权被践踏了,人民就遭殃了

第四,吃饱饭就等于享有人权了,是一种拙劣的概念置换,其本质是否定人权的实在意义与根本意义,以对待牲口的标准对待人民,其目的就是为了继续肆意践踏人权。

 

6、 人权是不是要服从于主权?

不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的最大体现就是其国民的权利保障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同一性就在于主权是为国民为人权服务的,而不是欺压人民践踏人权的。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与人民的人权对立了,那就说明这个国家的政权被反人民的人篡夺了。如希特勒是国家主权最狂热的鼓吹者,也是对人权践踏最严重的统治者,纳粹德国的主权曾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扩展与放大,但德国和德国人民却陷入了灾难之中。人民失去了人权,国家失去了主权。如果一个国家不尊重和遵行人权,这个国家的主权对人民毫无意义。以国家的名义主权的名义上帝的名义人民的名义革命的名义党的名义剥夺人权的行为都是不能被容忍的行为。在欧洲,专门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每个欧盟成员国的公民都可以在这个法院状告自己国家的政府,而所有的欧盟成员国政府,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等大国,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个法院的判决。这是人权高于主权的制度安排。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了我们至少在宪法层面承认了人权与主权的一致性。

 

7、 难道敌人也可以享有人权吗?

人权是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说敌人不能享有人权,就等于任何人都没有了人权。只要先把你说成敌人说成一小撮说成险恶分子,就可以剥夺你的权利理直气壮地迫害你了。当初,彭德怀是政治局委员,刘少奇是国家主席,那么大的官员都无法保证自己获得公正的对待,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先被定性为敌人了,掌握更大权力的人和权力控制的媒体首先宣布他们是敌人了,既然是敌人,就不能讲仁慈,就不能给与任何权利,所以他们只能是死路一条了。

对任何人都要遵行人权。只要这个社会有一个人的人权被侵犯被剥夺而没有被制止了,就必然会扩展为其他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灾难,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是你

 

8、 中国的人权状况是不是很好了,拿人权说事是不是别有用心。

文革结束后,中国的人权状况确实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问题相当多也相当严重的,公民的许多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有些问题是制度性的,有些问题则是有法不依、权大于法造成的。由于人权一直是社会的敏感话题甚至是禁忌话题,上上下下的权力执掌者的人权意识和法治意识非常差,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司空见惯,社会矛盾也由此愈发激化和扩展。人权问题是当今中国最大的问题,也是中国维持稳定获得进一步发展饶不过去的问题,无视或躲避这个问题是要付出代价的。

 

谨以此文纪念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共同努力推动在中国宪法层面已经肯定了的人权事业。

 

附《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