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糕的美国知识产权体系不适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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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糕的美国知识产权体系不适合中国                                                                                                    ——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谈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共享 2007-04-13   《商务周刊》 记者/刘丽娟  ●知识只有通过共享才能有更多的公众价值,因此限制知识的传播必然会使整体社会运行效率低下。所以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应影响到知识的使用和传播。如果单独一方或者局部利益团体对知识使用拥有绝对的权力,这就人为地增加了垄断,垄断因素又扭曲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并最终抑制更多的创新。

●那些公众知识可以私有化的领域,往往是人们最热衷申请专利的方向。但是当公众需要这些专利带来的成果时,资源又会变得稀缺。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应当从美国体系中吸取教训,而不是照搬或者屈服。

●在西方发展市场经济时,会考虑各种与市场相关的因素和一系列目标,而社会目标通常会是一系列制度中优先安排的因素。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建立有效的创新体系时,应该同样以社会因素为先。

  3月8日,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再一次来到北京,站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的讲台上。这次他关注的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创新体系。这位以信息经济学和激烈抨击“华盛顿共识”、新自由主义闻名的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表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中国经济来说已经变得既迫切又重要,但他同时也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同其他制度一样,只有在顺畅的信息传播中,才能成为好制度。”

  《商务周刊》:您在演讲中提到,美国企业由于过度提倡节约人力资源使用和提高效率,而使原来已经增长的失业率情况更加恶化,但另一方面,以高效率和低资源消耗为目的的技术创新,一直是欧美企业在全球市场获得份额和利润的法门,如果改变这一点,企业的创新之路又指向何方呢?

  斯蒂格利茨:这的确是我研究的成果,它们的发明方向已经给社会带来影响。如果这些企业的技术创新使生产率增长5%,产出量就会增加5%,但雇佣的劳动力没有变化。这些企业将会从持续增长的失业率中受益,因为低雇员数量和低成本运营对欧美企业巨头们来说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这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获得利润的同时,并不能为社会新生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也就是说,他们的创新只能带给自身以局部价值,不能惠及整体社会。如果我们再用制度鼓励企业进行同类型的创新,社会问题就会变得更糟糕。所以,从宏观经济运行层面,这并不是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同时,这些企业的创新很容易在既有制度下走上垄断的道路,这样的创新是不能发展持久的,他们因为技术领先而给市场竞争带来的伤害,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拥有技术实力的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方向,应该更多指向如何将社会资源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机结合。

  你会发现,那些发达国家的公司将原创的技术发明留在本土,而发展中国家却懂得利用当地人力成本低的优势,将局部的技术创新与不同市场资源相结合。欧美国家的政府完全可以引导公司于本土市场在局部改进技术创新方向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商务周刊》:我注意到,您在担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时,就抨击过世界银行援助发展中国家项目时过分官僚,您曾表示WTO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实现公平的办法就是消灭剥削者,在您看来,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又存在怎样的剥削者?

  斯蒂格利茨:如果你不是专利的使用者,你不会知道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是多么巨大。这种现象在制药业特别普遍。当我们为医学试验室里发现导致女性乳腺癌的基因而欢呼时,那些病人会叫苦连天。为什么?因为当采取基因技术治疗这些患者疾病时,她们每次都要被收取专利费。即使在美国,都有超过5000万的人口没有健康保险,当这些人不能承担因为专利而昂贵的药费时,显然会导致不必要的死亡。

  这些医药专利的申请者显然是剥削者。我们知道,医学知识对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技术是不具备竞争性的,因为知识是共享的,它只有通过传播才能有更多的公众价值,因此限制知识的传播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会使整体社会运行效率低下。所以有效的专利系统或者知识产权制度,不应该影响到知识的使用和传播。如果单独一方或者局部利益团体对知识使用拥有绝对的权力,这就人为地增加了垄断,垄断因素又扭曲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并最终抑制更多的创新。 今天发生在美国的案例都说明了这一点。很多人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体制不满,主流的经济学家们早已向那些公司高管和政府官员们发出修改现有专利体制的呼声。

  《商务周刊》:但在中国的主流声音似乎不是这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直是中国与欧美贸易谈判中的焦点,现在中国政府在压力下已经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而且似乎打击得更为严格,比如动用政府的公权力,甚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施以刑罚。我知道,即使在美国,知识产权纠纷也只是民事案件。

  斯蒂格利茨:每个国家都应建立与该国环境相适应的专利体系。因为,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从本质上,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是知识生产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对知识产权受益与使用的利益分配。这种分配的好处和坏处,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更加重视知识和技术鸿沟问题,这也是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中一直强调“发展”二字的主要原因。但是如果发展中国家设计不出有效的有利于知识分享的知识产权体系,这种鸿沟的消除将变得更加困难。

  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这样,发展中国家可能将失去更多的谈判权。当知识产权法律不能在激励知识传播和保护已有技术成果之间形成有效平衡,中国在开放市场中,也就无法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国家形成“双赢”的妥协。

  可见,寻求有效的专利制度对中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令人担忧的是,在高强度压力下,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美国式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如我前面所说,这种制度体系并不适合美国,也更别说发展中国家了。

  当然,在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时,并不能只采纳“学院派”专家的意见。因为“学院派”式的政治建言者们只关心西方制度的内容,并不了解西方制度具体是如何在社会运转中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严谨行事,因为它事关各种责任。只有权利和义务之间平衡的制度设计思路,才能从这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中理出头绪。

  《商务周刊》:那么在您看来,我们怎样在您所说的“中国经济新时代”中建立一种有效的创新制度?

  斯蒂格利茨:一个完美的创新系统是各种有效因素的有机结合,包括政府金融支持系统、奖励体系和专利保护系统。政府对技术创新进行资助时,应主要集中于学校、公共实验室,或者公司的基础研究项目中。奖励体系主要是提高知识产权对于社会价值的回报,比如我们应当多奖励治疗疟气等这类能够产生普及效应的技术研究,而不应当使知识产权成为垄断的力量。因为中国需要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提高技术竞争力,所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垄断,限制知识传播,或者通过垄断提高应用该项技术的价格,肯定是不可取的。

  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系统应当有利于市场竞争,并且成为发展经济的动力。当更多的技术成果能够让中国国内每个人以低成本享受并使用时,这将是非常了不起的成果。

  我注意到,那些公众知识可以私有化的领域,往往是人们最热衷申请专利的方向。但是当公众需要这些专利带来的成果时,资源又会变得稀缺。我认为,中国在政策层面应更多支持那些能为社会带来前进动力的技术研究。这些研究能够降低资源消耗,而不一定是以节约劳动力为目的。

  所以,我们必须在良好的信息传播中,从政策层面引导技术研究方向,避免新专利体系的不平衡。我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应当从美国体系中吸引教训,而不是照搬或者屈服。

  创新系统是中国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国领导人所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新模式想要成功,就必须意识到中国专利系统与发展目标的不适应性,而不是专注于GDP这样相对狭隘的发展目标。

  现在,美国已经修改了《破产法》,因为原来的法律条文对那些失去偿付能力的人过于苛刻,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是说,西方社会会考虑各种与市场相关的因素和一系列目标,而社会目标通常会是一系列制度中优先安排的因素。我想,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建立有效的创新体系时,应该同样以社会责任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