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缺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31:25
 一、美国337调查的法律依据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极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二、337调查的主要程序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

  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在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做出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的情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如前所述,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

  三、337调查的救济措施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救济措施:(一)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二)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三)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四)没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发布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我国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这说明,我们给人留下的印象依旧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国家,如果我们不能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改变这种印象的话,将会极大削弱我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日,美国总统小布什依据相关法律通过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两个月前就“纳思达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337调查)做出的终审判决。至此,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4家被告所出售的墨盒产品侵犯爱普生公司专利的事实被最终认定。

  这意味着,涉案的11项爱普生专利均被认定有效,这些分别来自美国、韩国、德国以及中国企业所生产的侵权墨盒已被禁止出现在美国市场。与此同时,法庭根据此案发出的“普遍排除令”,更意味着所有对本案所涉爱普生专利构成侵犯的墨盒产品,不管是否涉及此案,都无法出口和销售到美国。至此,长达一年多的“纳思达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基本划上了句号。

  众所周知,近几年,自主创新在中国企业中成了非常时髦和流行的词汇。不管企业规模的大小,企业实力的强弱,大家都在提倡自主创新,但真正创新出来并转换为商业价值,并经得起推敲的又有多少呢?这次爱普生墨盒专利案充分证明了这点。从被诉的17家中国企业中,仅有一家应诉,而其他均放弃的事实可见一斑。

  为何放弃呢?除了业内所称的高额的应诉费用外,恐怕我们的企业对于侵犯人家的知识产权也是心知肚明。其实,专利申请一直是评估行业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标志。位于英国的一家公司每年都会发表一篇有关供应商在欧洲和在美国获得的喷墨打印机专利数的综述报告。专利申请情况有助于行业观察家评估哪些公司能够开发创新技术,并可能推出新的产品。在2006年,在声称过去4年里连续保持第三的名次之后,爱普生成为2006年该行业最多产的喷墨专利出版商,从而将惠普逐出保持了3年第一的位置。爱普生将申请的专利数提高了32%,从2005年的287项提高到2006年的378项。由此可见,我们在打印机领域的创新与人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是不争的事实。这也难怪爱普生如此理直气壮地状告中国企业侵权。

  其二就是此次的墨盒专利案暴露出中国仍旧没有具备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在爱普生占有绝对创新优势的情况下,我们的个别企业依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甚至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度发达的美国市场,销售侵犯人家知识产权的墨盒。这说明我们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目前,我国面临的337调查形势愈发严峻。据商务部统计,1975年~2007年10月,美国共对我国发起75起337调查,占美国337调查立案总数的12.1%。其中,60起案件都是2002年以后发起的,占全部对华案件总数的80%。近3年来的年均涉案金额达13.5亿美元。我国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并成其首要调查国。被调查企业遍及浙江、广东、江苏、上海等全国14个省市。在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中,88%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其他则涉及商标等。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给人家留下的印象依旧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国家,如果不能改善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改变这种印象的话,将会极大削弱我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三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自然就会导致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缺失。在此次的爱普生墨盒专利案中,爱普生就是利用知识产权的利器来阻止中国墨盒生产企业在美国市场的扩张和发展。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打印耗材的制造中心,其中兼容墨盒的产量已占据全球兼容耗材总产量的50%以上,90%出口到海外市场,其中50%销往美国。其实除了利用知识产权阻止竞争对手的扩张外,知识产权还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代表,IBM和微软都在利用专利来获利,但是它们的发展道路各有不同。IBM是全球申请专利最多的科技企业之一,它的研发投入达到其营业额的5%,正成为全球IT行业产权交易的后备基地——很多企业与IBM建立了合作研发机制,将研发项目“外包”给IBM,而IBM提供最后的研究成果。据称,IBM每年赚取的专利权利金超过10亿美元。而近日,IBM希望能将专利权包装成组合套装﹐小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这种“浮动专利”时﹐就可以快速付费并取得专利使用权。据悉,IBM已经为这种专利授权方法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专利申请。连商业方法(IBM的最新专利申请其实就是申请“商业方法”专利)都要申请专利,足见人家对专利和知识产权及其价值的重视。

  与IBM相比,微软一直是一个多产的知识产权“工厂”,它一方面不遗余力地推广其技术标准,另一方面也试图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保护有价值的专有软件。微软和其他公司一直将支持XML标准作为保证不同计算系统之间数据交换的方法。基本的XML标准解释是免费的,对任何人开放。但是,微软和其他公司利用此标准制作的软件却不是免费的。国际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进行的专利调查显示,微软在质量方面排在第一位,更重要的是微软专利组合的科学价值无人能敌。

  尽管业内和国人对此次爱普生墨盒专利案颇有微词,但事实终归是事实,这里暴露出的中国企业在创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的缺失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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