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与正义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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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与正义的悖论http://view.QQ.com  2008年07月25日03:43   中国网  佚名  我要评论(0)

1991年,美国法庭审判了巴拿马前独裁者诺列加,判处诺列加40年监禁。美国为了逮捕诺列加,在此前的1989年入侵巴拿马行动中,调动了2.5万名士兵,25人丧生,直接经济耗费1.68亿美元,而对于美国来讲,更大的损失则是为此遭到全世界舆论的谴责。

在审判诺列加这一案件中,诺列加是否犯有美国所指控的罪行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厘清美国审判诺列加的合法性。诺列加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总统,其罪行是否可以由其他主权国家审判?从一般的国际法原则来看,美国无权直接抓捕并且审判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公民(除非该公民在美国国土上犯罪),它应当从巴拿马引渡(如果可以的话)。诺列加是巴拿马共和国的总统,美国似乎没有资格审判他。如果要为美国审判诺列加的行为辩护的话,唯一可能并且很勉强的理由是因为诺列加确实参与了国际贩毒活动,但是这样的辩护是不够充分的,因为诺列加是否确实参与犯罪,只有审判以后才能得知,而任何程序上不合法的审判在法律上严格说来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审判诺列加这一行为中,美国必须证明他们在程序上的合法性。

可是,要证明程序上的合法性几乎没有可能。

对于美国来讲,尤其尴尬的是,他们为了抓捕诺列加侵略了一个主权国家,这没有任何理由,在国际法上完全非法。他们要审判诺列加的动议也许并没有非法,但是如何完成这一行为却存在着基本的合法性论证。他们要审判的只是诺列加本人,可是他们出动部队入侵巴拿马,并且造成巴拿马人民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如何解释。在这里,美国人遇到了一个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就是要抓获诺列加有没有可能用其他方法而不是入侵巴拿马的方式,由于诺列加手握重权并且戒备森严,美国人一直用支持反对派的方式试图将诺列加赶下台,但是,几乎所有的行动他们都失败了,美国入侵巴拿马从他们自己的角度来说,确实是黔驴计穷、恼羞成怒之举。而且更为糟糕的是,美国人要整治诺列加并非完全因为诺列加参与贩毒活动,更多的是因为诺列加在巴拿马运河问题上不听话,因此,美国审判诺列加即便是在道义上也未必完全站得住脚。

最后,我们不得不得出一个结论,美国审判诺列加这一过程是非法的,审判程序上的非法最终导致了诺列加是否有罪显得无足轻重,反而成为他们奉行霸权的口实。

诺列加被审判并且被强行关押的事实,激起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反对,但是许多人并没有完全从美国入侵巴拿马这一侵略行为本身出发,而是认为美国无权审判诺列加——仅仅因为他是总统。因此探讨美国有没有权利审判诺列加这一问题就突显出来。

巴拿马在国体上,是一个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因此在巴拿马出生,拥有巴拿马国籍的人都是巴拿马公民,诺列加无疑是巴拿马公民,诺列加不仅仅是巴拿马公民,还是巴拿马的总统,按照权威的国际法理论,共和制国家的总统不是该国的主权者,他只是该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因此他的任何公开行为都是代表着国家,这时他毫无疑问可以享受作为一个国家元首的待遇,也就是说,他可以享受刑事和民事上的管辖豁免权,他可以不受任何他国的司法管辖。美国已经掌握了诺列加的全部犯罪证据,那么现在我们是否应该认为他享有司法豁免权?如果他可以享有司法豁免权,那么他享有的是美国方面的司法豁免权还是全人类的司法豁免权?答案是值得探讨的。

第一,诺列加参与麦德林贩毒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国家利益——也不可能是为了巴拿马的国家参与贩毒,而是为了满足他私人的敛财欲望。根据现有的资料表明,诺列加当上总统以后,私人财产在2—10亿美元之间。他豪华的别墅里摆满了艺术珍品和昂贵的家具。他年收入4000万美元。他在巴黎和法国南部拥有公寓和地皮,他还在西班牙、日本和以色列等地拥有地产。在巴拿马,他的楼房有12幢。如此庞大的资产是从哪里来的?按照他的总统薪水也就是每月大约1200美元的收入,怎么可能敛积如此巨大的资财呢?他的敛财行为是秘密的,而不是公开的,因此与国务活动毫不沾边。因此,他不受他国司法管辖的特权在此失去国际法上的根据。毫无疑问,他必然有其他收入,那么这些收入是否合法?这是所有人关心的问题,诺列加必须对此做出令人满意的答复。可是诺列加一直就没有向他的人民有过任何有关财产来源的交代。而美国掌握的证据表明他参与贩毒了,并且将贩毒的所得作为自己的挥霍来源。

第二,诺列加掌握了巴拿马的军政大权,因此他的犯罪活动在国内无法得到正常清算,我们有理由相信巴拿马人民并不赞同自己的总统是一个罪犯,也有理由相信巴拿马人民不同意诺列加将贩毒所得划入自己的个人财产,如果我们假设诺列加的所有贩毒收入都主动划入国库,巴拿马人民是否会接受他的犯罪行为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实际上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民族,如果有这样的民族,他们不可能与任何国家建交——因为没有哪个国家会愿意跟他们建交;同时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巴拿马人民希望看到对诺列加的审判。实际上,诺列加一直就受到国内正义之士的谴责,而且试图推翻他,当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巴拿马人民愿意让美国人来审判诺列加,因为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起码的尊严。

第三、诺列加参与麦德林集团的贩毒活动,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表象上,都显然是一个国际性行为,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际利益,其中就有美国的份。因此,诺列加的私人行为而非代表国家的行为在涉及到他国利益时,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被侵害利益的他国就有权提出控告。当然,按照正常的手续,美国在掌握证据以后应当试图通知巴拿马,也就是向巴拿马驻美使馆提出照会,遵循最基本的国际法准则。当然,这是极端迂腐的做法,但是尽管迂腐手续并不可免。如果巴拿马并没有对此做出反应,或者巴拿马方面拒绝弹劾并罢免诺列加,美国方面因为无法从一个主权国家引渡罪犯(一般的主权国家都拒绝引渡本国公民),而只能将案件提交国际法庭,也许可以要求国际刑警组织缉拿诺列加。当然,如果所有这些程序都履行以后,国际上并不支持,那么美国如果以和平的方式,即不损害任何除诺列加之外的个人和国家的话,我认为应当给与他们审判的权利,但是在程序上应当有巴拿马方面的列席听审和国际司法人员的旁听,以保证审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而且一般倾向于保守的态度,认为不能随意给与一个国家这样的权利。但是,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大审判之后,关于这类案件的审判有了新的理论支持,不过还是受到严格控制,除了灭种罪、种族隔离罪、空中劫持罪、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等少数罪行外,国际法上对于审判他国罪犯都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因为对他国公民的罪行认定只有在掌握了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提出控诉,但是在未经审判之前,任何国家对于他国公民的指控都有可能侵犯其名誉,尤其是,一旦进行了理想方式(到底什么才是理想的审判方式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的审判,被指控者确实没有罪行的话,就直接侵害了他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对诺列加的审判即便从一般意义上说,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也是困难重重。

综上所述,美国在审判诺列加案件上,其程序本身缺乏合法性根据。因此而遭到全世界的反对。但是,在这些反对的声音中,真正针对程序本身的声音似乎被一个似是而非的主权问题掩盖。美国无论如何辩解,无论其审判的实质性内容如何公正,都由于其程序的非法而失去了正义性。在这个案件中,美国的真正错误——不是错误而是罪行——是入侵作为主权国家的巴拿马。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是否拥有审判诺列加的司法管辖权则有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