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现实的悖论——专家解读"隐私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3:50:11
经常会有人碰到这种情况,自己的图像未经同意出现在报纸图片上广为流传,却并未侵犯你的隐私权,而近年网上热炒的饶颖事件、张珏事件,虽然当事人主动公布自己的隐私,而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说却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嫌疑。

  “隐私”这两个字看来离我们很近,而实际上我们却并不真正了解。

  隐私的界定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从事《民法》研究的副教授孙毅介绍,在司法界对所谓的隐私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其外延广阔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国际上也很难找到一个很准确的概念,在法律上也倾向于不对稳私权做概念上的界定。

  而在现实生活中,隐私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又非常紧密,确实需要一种标准来衡量隐私行为,所以为了认识方便,我们通常情况下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对隐私进行考察。

  首先,隐私是自然人才有的,法人没有隐私,法人具有的私密信息应该叫做商业秘密,也就是说隐私主体问题解决了,应该是个人。

  其次,隐私行为的范围大致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的秘密权,二是私人领域的安宁权,三是私生活的私密权。宽泛地讲,隐私权就是自然人在私生活领域内对私人信息和生活安宁、私人事务的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人格权。

  所谓个人信息主要是指个人帐号、密码、邮箱地址、网上支付密码、个人生日、体重健康状况、个人简历、病史经历等等,现实生活中,有关这方面的争议层出不穷,正是由于对个人信息的关注使隐私权成为了热点,有人甚至将个人信息等同于隐私权。

  生活安宁权一般是指个人的生活空间不受侵犯。比如我们平时经常能够碰到的上门推销商品、免费安装电话等都属于侵犯生活安宁。相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生活安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较弱。比如几年前陕西发生的夫妻看黄碟事件,就是典型的侵犯生活安宁权的例子。

  生活秘密权指对个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和个人私密的社会关系等等的侵犯,像不经个人同意的偷拍、调查刺探别人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严格说都是侵权行为。但是,有一点是要强调的,并不是所有的未经同意的拍摄都属侵权行为,比如个人的影像有时无意中会出现在新闻图片当中,从某种意义上侵犯了自然人的肖像权,同时暴露了他某时出现在某地的行踪秘密。但是这样的侵权往往在法律上并不能认定。因为个人隐私权保护还有一个适度的问题。与个人隐私的保护相制衡,各国的法律都会制定免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涉及公共利益、公众人物、新闻报道,在非恶意的情况下,可以免责。上面的情况,虽然个人影像出现在图片报道中,但非报道主体,适用免责原则。

  最后,隐私权除了界定的内容外还有其它的一些表现,比为隐私除了被侵犯的保护权外,还有自由支配的行使权和公布权,这一点与著作权相类似。隐私权有选择主体的特征,即“官员无隐私”。近日,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渝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隐私权是要受到限制的。当你一旦成为政府官员,特别是成了大权在握的政界要员,那么,你的一言一行,包括私生活,都要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有些隐私还有非个人的特征,比如男女关系就是一种“共同隐私”,一方泄露秘密会侵犯另一方的权利。

  你没有隐私权

  近些年,隐私是媒体爆炒的热点话题,有关隐私的表现每个人都能说出几种,以前不受关注的侵权行为现在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然而,事实上多数人可能不清楚,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隐私权并未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隐私权的概念,我国也未制定过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

  1986年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未列入任何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直到十多年后的最高院公布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中,才第一次对隐私的保护做出了规定。

  但是,没有隐私权并不代表国家放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据孙毅介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往往采用间接、分散方式来保护公民隐私权。比如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时,将其分解开,以名誉权和肖像权等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进行衡量,并以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制裁或者是保护。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次出现了隐私的字样。其中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此以后,在我国的司法判决中开始出现隐私的字样,但是对于相关行为的保护和制裁还是要参照其它的法律。而且,严格地说,在正式的《隐私法》出台前我国公民不具备上升到法律高度的隐私权。

  据介绍,我国正致力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的制定。2002年,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完成。该法是由国务院信息办委托起草的。

  隐私权的法律悖论

  近年国内的法律专家调查显示,大量处理个人信息的主要是行政机关。而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大量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都应平等地接受法律的制约。比如,一些学校以防范考试作弊、加强校内管理为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个别地方在制作各种形式的社保卡或其他电子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有的多达100多项,这都是严重的滥用。

  另外,孙毅认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近年来也十分突出。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就是财富,围绕着信息经济的活动中出现许多的违法现象。比如要求注册个人信息才能提供服务的机构,像电信行业或者是各种俱乐部。还有医疗部门。由于对个人信息的保存、转让缺乏有效的规范,个人信息被随意篡改、滥用以及被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实中我们经常能遇到这种情况,产妇刚出院各种推销婴儿用品的电话就找上门来。对于这些行为,就需要一部《隐私法》或者是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规范。

  据介绍,在国外特别是采用判例法系的国家,《隐私法》的制订是十分普遍的事情,类似的情况就可以有明确的法规进行制裁。隐私法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90年,美国的两个学者最先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隐私的概念,很快就被司法实践所接受。随后,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出台过《隐私权法案》、《家庭教育及隐私法》、《信息自由法》等等,形成了严密的隐私保护体系。

  但是,并不是说有了《隐私法》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有些关于隐私的争议至今还没有结果,不管是“立法”的国家还是没有出台《隐私法》的国家都要面临这些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起来大致有三点:

  一、隐私权保护过度和信息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矛盾。在有“立法”传统的国家,政治家、官员是没有隐私权的,政治官员的财产情况、子女就业等“隐私”问题必须向社会公开。同时,明星的秘密或者是八卦新闻在这些国家也是很普遍的现象,从法律上讲狗仔队偷拍并不违法。但是近来也有人提出,名人的隐私权,即名人在非公共场合出现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到底是保护隐私还是信息自由,保护到什么程度,是《隐私法》制订的一个难点。

  二、公共监控设备安装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越来越依靠先进的电子设备。在城市公路和小区公共场所、宾馆的走廊安放摄像头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公共监控设备发挥着安全保卫或者是记录违章的作用,但是公共设备的记录往往也会泄露个人信息。比如近年,经常发生宾馆录像的泄密事件,公共录像资料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敲诈的帮凶。

  三、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的矛盾。美国总统布什在2001年“9·11”事件发生几个月后,秘密授权国家安全局启动监视项目,允许调查人员不经法庭授权在美国境内监听国际长途电话、偷阅电子邮件,以查找恐怖活动的蛛丝马迹。布什因此遭到美国人权联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