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裁定 当庭释放陈水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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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裁定 当庭释放陈水扁(图)   文章提供 于 2008-12-12 14:41:45 (北京时间: 2008-12-13 3:41:45) 阅读时出现乱码? 解决办法 [ 新闻热评 首页 ] [ 加入博客 ] [ 回 顶顶华闻 主页 ]
  台检方特侦组12日起诉陈水扁,并移审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水扁侦查中均到庭,且身为卸任“元首”,应无逃亡之虞,予以当庭释放,并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据“中央社”报道,虽然检方认为陈水扁涉犯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且掌握其它证人相关不法事证,可能影响其它证人日后证言,也可能影响日后有裁判上一罪的犯罪事实调查,况且陈水扁所犯的犯罪所得金额庞大、恶性重大,符合串证、重罪等羁押事由。

  但法院裁定书指出,检方所指裁判上一罪的事实为何及此部分相关证人为何人,均未显现于起诉书及相关卷证上,检方在法院审理时也未具体说明,所以难以认定陈水扁有继续羁押事由。

  裁定书表示,据台湾相关法律规定,具保的前提要件为“被告有逃亡之虞”,具保作为羁押的替代处分,尚且必须以被告有“逃匿之可能”,则羁押作为最后保全手段,当然要有被告有“逃亡之虞”为前提。


“法务部”一楼大厅现场

  裁定书说,依检方所述羁押理由,看不出被告有逃亡之虞,检方也未释明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法院依陈水扁以往于侦查中均遵守日期到场等情,且被告身为卸任“元首”身分,认为并无逃亡之虞,并无羁押必要。

  裁定书指出,法院审酌目前本案情节、诉讼进行的程度、被告为卸任“总统”身分等情况,以及被告于庭讯时已就起诉事实及相关事实逐一表示意见,认为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及被告于审判中应遵期到庭,即足以担保本案后续审理。


特侦组发言人陈云南宣布侦查完结,并宣布侦查结果

  附:台检方开记者会宣布起诉陈水扁等(全文)

  特侦组在侦办扁家洗钱案,今天终于侦查终结起诉,扁家四大弊案起诉书多达209页,起诉14被告,包括陈水扁、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吴景茂妻子陈俊英、蔡美利、蔡铭杰、蔡铭哲、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前“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马永成、前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长李界木和力麒集团负责人郭铨庆等14人。

  以下是特侦组发言人陈云南在记者会上发言: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察组,侦办陈水扁等人涉及‘国务机要费’等案,于2008年12 月12日侦查终结,将陈水扁、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吴景茂、陈俊英、蔡美利、蔡铭杰、蔡铭哲、陈镇慧、林德训、马永成、李界木和郭铨庆等14人,分别依贪污治罪条例、刑法伪造文书、违法洗钱防治法等罪名提起公诉。

  检察官侦办后认为扁珍涉嫌共同诈领及侵占‘国务机要费’,共计新台币1亿415万2395 元,又利用‘总统’职权,借科学园区管理局于2003至2004年间,用先租后购的方式,由政府向达育公司架购座落龙潭科技园区范围的土地,并变更为科学工业园区部分,与前‘总统’夫人吴淑珍女士及居中牵线的蔡铭哲先生,职任科学管理局局长李界木先生等,共同收受美金1198万美金,其中扁珍分别获得贿款新台币1亿元,美金6百万元。

  吴淑珍另于2003至2004年间,透过蔡铭哲先生居中牵线,由前‘内政部长’余政宪先生透露评审委员名单的方式,协助力麒公司董事长郭铨庆先生,取得‘经济部’南港展览馆新建工程标案,收受郭铨庆先生交付美金273万5500元贿款。

  为隐匿前述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扁珍与其子陈致中、黄睿靓,共同透过凶手吴景茂、陈俊英、蔡美利、蔡铭杰、蔡铭哲、郭铨庆等人协助,分别以掩饰收受计藏或戴密不知情人士帮忙,贿款等方法,将全数犯罪所得的款项,汇往‘国外’银行隐匿。

  陈水扁先生犯行重大,犯后一再攻击司法,并无悔意,以其担任2届‘中华民国总统’,于就职时依‘宪法’宣言,必须恪遵‘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负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而进而知法犯法,请求予以最严厉的制裁。

  吴淑珍女士,利用‘总统’夫人身份,大肆干政、搜括财物、紊乱体制、败坏官箴,请从重量刑。陈致中先生、黄睿靓女士,以直系血亲共犯洗钱罪本得减轻其刑,惟其未交代海外资产,恶性不轻,请从重量刑。其余被告因自白、或配合侦办、或态度良好者,依法请求减轻或屏除其刑。”
来源: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