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情报行为的正当性与灰色信息收集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07:04:30
竞争情报行为的正当性与灰色信息收集方式
Li Zhengzhong Xu Lei(School of Business,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Hefei 230026)
Abstract:The thesis studies the legitimacy of 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and the concepts of grey information and commercial secret.The related factors about the proper way to collect thd unpublished information and how to establish and operate the people network of enterprise are raised.The viewpoints put up will have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vindicate the legitimate position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Keywords:competitive intelligence,grey information,way of collecting,people network.▲
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作为一种独立的专业化活动,已走过十几年的历程,国内外的竞争情报活动不论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深化与提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越来越激烈的全球化经济竞争,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发展,首先必须迅速、准确、全面地了解国内外的竞争形势,分析竞争对手和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优势,制定相应的经营战略。因此,我国将会有更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竞争情报。
竞争情报活动是企业传统情报工作的补充与发展,在这改革的进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值得探讨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例如,对竞争情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的认识;在信息源开发、收集渠道以及整合研究等方面也还有待进一步地探讨。本文主要对竞争情报活动的合法性和非公开发表信息的收集方式与途径等问题进行讨论。
1 从竞争情报概念内涵看其活动的合法性[1]
从国外学者对竞争情报概念的解释来看,在早期的定义中几乎未明确提出竞争情报信息来源的公开性和收集方式的合法性问题。然而,随着企业和咨询机构的竞争情报研究项目的开展,人们开始关注竞争情报活动的伦理道德问题。随之,在对竞争情报定义时,竞争情报活动的合法性开始成为其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特别指出竞争情报是合法收集信息与分析研究的智能性活动。作为竞争情报活动走向职业化的权威组织——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SCIP)在给出的定义中也体现了这一点:"竞争情报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人们用合乎职业化伦理的方式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经营环境,竞争者和组织本身的准确、相关、具体、及时,前瞻性以及可操作的情报。"因此,从竞争情报定义的深化过程,足以看出"合法性"是竞争情报活动的坚实基础,正因为这类公开的职业化的情报工作界定在公正、道德的范围内,才能有其生命力,才能进入学术研究的殿堂。竞争情报"分析与联想"相结合的收集方式、科学思辨的研究方法以及卓越的判断能力,体现了学术研究人员、咨询专家以及企业竞争情报工作者的智慧与能力。所以,业内人士在从事竞争情报活动时,必须以合乎伦理道德的方式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我国推进竞争情报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
由于竞争情报必须遵循自身规定的职业道德,其信息的主要来源是通过正式渠道收集的公开发表的信息(即通过大众媒体公开传播的信息),而且强调在大量公开信息分析的基础上,以获得竞争情报。但是,非公开发表的信息在竞争情报的具体研究过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它是对公开信息的补充与证实,并在时效性上也优于公开发表的信息。所以,非公开发表的信息收集与分析是竞争情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2 灰色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法律界限[2,3]
根据国内外的相关案例,企业在收集非公开信息时,往往可能会陷入"侵犯商业秘密"的泥沼,甚至被误解为"工业间谍"活动。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竞争情报的信息来源与收集渠道的多样性。其中原因之一,是竞争情报的这部分工作和侵犯商业秘密的活动,均以竞争对手为目标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其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对抗性;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常会混淆非公开发表的信息中包含着两类法律性质不同的信息,其中一类是企业采取保密措施,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这类信息从法律角度应归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另一类则是既未公开发表,又在企业内外传播的非"商业秘密"的一类信息,这类信息可以称其为"灰色信息",它介于公开发表的信息和商业秘密这两个范畴之间,但又归属于非公开发表的一类信息。
为了避免陷入"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还有必要了解一下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其保护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制度的补充而产生的。目前国际上虽然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不为他人所知并可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的一种生产经营手段。美国学者Dennis Vakovic将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要素归结为信息的新颖性(Novelty)、价值性(Value )和保密性(Secrecy)三个要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也明确提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条款显示商业秘密是由其经济性、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和被权利人保护四个要素构成。由此可见,国内外对商业秘密的解释基本是一致的。
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不同于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虽然它没有法律确认的专有权,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中主要的特征之一是依靠保密手段维护其利益,即商业秘密持有人依靠其自身采取的保密措施来达到其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垄断控制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的保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通常是认定某项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也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
商业秘密权益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利主体的多元化。由于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对其持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没有法定的专有权,因而不能排除其他人通过正当的独立研究(包括反求工程)掌握相似的或相同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