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权应高于人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4:12:06
西方人权思想起源于17、18世纪,是西方议会民主的启蒙核心。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契约说、卢梭的天赋人权论,可作为其代表。前者为英国光荣革命辩护,后者则成为美国独立与法国大革命之法理依据。美国的《独立宣言》与法国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又将卢梭人权思想弘扬光大,对后世影响尤为深远。

  当时所谓的天赋人权,仅指中等阶级所要争取的政治权利,亦即中等阶级为革命夺权而亮出的思想武器。直到二战结束之后,人权思想才有了重大的变化与进步。战后初期,不少西方国家的新宪法都配合《联合国宪章》,对人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联合国在1948年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则进一步将人权范畴扩大,使之具有较为丰富的新内涵。

  《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涉及个人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四大类:一、公民权利(包含人身安全、信仰自由、人人平等、自由迁居、拥有国籍等);二、政治权利(包含选举参政、组织社团、和平集会、寻求庇护等);三、社会与经济权利(包含同工同酬、就业自由、有薪休假、社会保障等);四、文化权利(包含教育机会均等、言论出版自由等)。

  长期以来,由于西方大国无视《宣言》所宣示人权内容的多样性、丰富性,而仅专注于政治权利(尤其是选举权、参政权、结社权)一类,甚至将人权与政治权画上等号。美国更节外生枝,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起,就不断鼓吹“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借此以推行其所谓“人权外交”, 强化其霸权主义全球战略。因此,引起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反对,并提出不同的人权主张与之相对抗。

  首先,它们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关于生命权、教育权等内涵,将人权分为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等四种,并将生存权、发展权并居首位,强调二者对发展中国家之迫切性,公然与传统的西方人权观分庭抗礼。例如:1966年联大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生存权与发展权内容作了具体规定;1979年联大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决议》,1986年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均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1993年联大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经济发展权是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其次,人权的确是一种普世价值,但对于如何实现其价值,人们的见解很不一致。发展中国家认为人权问题是主权国家的内政,反对西方国家以促进人权为幌子,越俎代庖,侵犯它国主权。如1992年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发表《雅加达宣言》,明确地指出:“人权不应被用作向不结盟及其它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的工具”;促进人权“应当更加注意到各国不同的历史、政治、经济、社会、宗教与文化的实际情况”;“无论哪个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应该对其它国家自封为法官和陪审员”。

“人权高于主权”站不住脚

  从以上对人权思想的历史考察中,可知将人权局限于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利,显然过于狭隘、偏颇,并未获得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认同,所以国际社会关于人权问题的争议,势必延续不断,恐怕是个无言的结局。  为了促进国际合作、改善人权状况,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提出“国权论”,以回应西方国家的“人权高于主权论”。所谓“国权”即国家权利(State Rights 或Nation Rights)之简称,它不但涵盖国家应拥有的主权,而且涵盖了主权国家应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这两类权利同等重要,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权无论在法理上或事实上,都应高于人权,因为前者属于民族权利或大我权利,而后者属于个人权利或小我权利。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也是国家的主要特征或标志。易言之,主权与国家是两位一体的,没有主权的国家在法理上是不存在的。英文Sovereignty (主权)一词来自法文Souverainete,而后者则又源自拉丁文Supremistas(最高权力),可见主权之本义或真正内涵,就是至高无上的权力,当然不应屈从或附属于其他任何权力。

  况且主权归属具有单一性,当一国的主权属于某一权力机构时,就不可能同时属于其它机构。

  因此,有些西方学者为了其政治意图或政治理念而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在学理上完全站不住脚。所谓“人权无国界”或“主权有限论”,说穿了就是要取消主权国家的基本属性,剥夺国家独立自主的权利,为霸权主义者鸣锣开道!

  自由权作为主权国家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其重要性不逊于主权。这是因为世界各国处在截然不同的发展阶段,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差异性,极为显著,迫使穷国(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另辟蹊径,走各自的发展道路,包括自由选择符合国情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社会制度。无数事实表明:国家自由较之个人自由更为重要,也更具现实意义;只有在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情况下,人权状况才能不断改善,个人的各种权利才能获得保障。

人人平等,国权也如是

  西方人权论既然强调“人人生而平等”,那么由众人组成的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其权利地位也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联合国宪章》及多种国际文书对此皆作过明文规定。

  这项规定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遵守,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平等相待作为国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国家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都应予以严词谴责,因为它同样侵犯了相关国民的人权。

  试想:如果弱小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未能取得平等权利,其国民的平等权利从何而来?“人人生而平等”又从何谈起?可见平等权在国家权利中何等重要!  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的问题,但它并不排除国际社会的监督。因此,如何处理国家管辖与国际监督之关系,对于改善世界各国人权状况,有着关键性、决定性的作用。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国内管辖才能实现,所以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主张应受到尊重,并且接纳“国权高于人权”这一重要原则。

  “人权对话”应作为唯一正确可行的途径,任何的政治施压与经济制裁,或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与意识形态化,不论其动机如何,效果皆十分有限甚至适得其反。更何况制裁难免使他国人民深受其害,本身亦属于侵犯人权的国家行为。

  无论如何,起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人权观即使尚未过时,也因其狭隘性、偏颇性,最多只适用于发达国家。在各国对人权的普世价值取得共识之前,发展中国家看来只能坚持“国权高于人权”,作为“人权对话”与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