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德政:公共利益应高于官员隐私利益(潇湘晨报 200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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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表达:公共利益应高于官员隐私利益
潇湘晨报 2007-7-20
田德政(湖北 职员)
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渝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透露,“去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为此,他提出,应该吸取国外的经验:依法缩减作为特殊公众人物的官员们的隐私空间,将其“后院”置于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的阳光照射之下。(7月19日中国新闻网)
一般情况下,作为自然人的隐私,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隐私权是要受到限制的。许多看似隐私的地带,往往就成为监督的薄弱地带。若你一旦成为政府官员,你的一言一行,包括私生活,都要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
在西方,官员的隐私权因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最有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他与莱温斯基的男女关系,如果是普通百姓的事就是两人之间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克林顿是一国总统,他的生活作风就是不能容忍的,有损总统职位的尊严。这一案例体现了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官员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私事就属于政治的组成部分。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我们对官员隐私监督的乏力。大贪官胡长清在日记中的一句话,颇耐人寻味:“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自由些……他们能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一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这个省委常委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官员的隐私进行监督,公之于众目睽睽之下,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挽救官员,避免他们误入歧途。
同时,缩减官员隐私空间,让公众了解了官员,大家才有可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罢免权,以及监督权。如果对官员了解不够,公民的这些权利就会形同虚设,民主政治就会大打折扣。
http://hlj.rednet.cn/c/2007/07/20/12636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