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赛尔:钉子户事件,正是法律信仰建立的过程(南方都市报 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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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事件,正是法律信仰建立的过程   2007-04-06 10:14:1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批评与回应
  
  昨日贵报本版商榷文章《最牛钉子户事件,法律成为了输家》中谈到,“在钉子户事件中,我看不到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相反,显示出大众对法律信任的矛盾。大众希望《物权法》能保住小孤楼,但他们的狂热又无视现行法律体系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坚实支持。”

  对这个说法,我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不得不大当文抄公。

  近10年前,法学家苏力先生在谈到“法律如何被信仰”时,是这样认为的——“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或者换句话说,如何才能赢得人们的身心?首先,我们必须具有一点起码的常识是,尽管人们遵守或诉诸法律的直接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没有清醒的自觉意识,仅仅是出于习惯(例如在城市出行遵循交通规则靠右行走),但就总体说来,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如果一个法律给人们带来的仅仅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了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之一就是,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

  任何人,只要不脱离现实社会生活的地气,对众多拆迁户的利益屡被侵犯的事实有所体会的话,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公平的、侵害拆迁户利益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不可能被信仰。相反,《物权法》因为能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能给大家带来利益保护,所以大家信奉,而且不用政府的普法,都自觉地把它挂在口头上。当公民把宪法捧在自己的胸前,说宪法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时候,他当然是信仰法律的。当某个法律,或某个法律支持的行为损害了众多人的利益的时候,不能指望大家还要信奉它。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公众是不信仰法律的。

  还是如苏力先生所说,“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是在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遵循或诉诸法律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被卷进去的。”钉子户事件恰恰说明,媒体的介入、专家们的各抒己见、各方利益的卷入,使得《物权法》逐渐被公众知悉和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说,钉子户事件,恰恰是法律信仰建立的过程,而不是相反。

  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将达到“法治”的状态。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但就拆迁方面的现实来说,对比这两条,情况似乎是相反的。

  一句话,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否则,要么是盲信,要么可能成为一个法律虚无主义者。

   □胡赛尔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406033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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