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冠中:关于香港地区法治的二三事(中国青年报 20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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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DNA
关于香港地区法治的二三事
2004年08月11日 03:17:34
陈冠中
 
香港地区的法治文化中,有几项制度安排,颇有意思。
除了廉政公署外,还有3个机构是独立于其他政府组织、直接汇报给特区行政长官的:
1、审计处:首要目标是协助提升香港政府及其他公营机构的服务表现及问责性,就任何决策局、政府部门、专责机构、其他公众团体、公共机构或账目须受审核的机构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向立法会提供独立资料、意见和保证。
2、申诉专员公署:口号“替你申诉,还你公道”,理想是确保香港的公共行政公平和有效率,兼且问责开明,服务优良,使命是透过独立、客观及公正的调查,处理及解决因公营机构行政失当而引起的不满和问题。
3、公务员叙用委员会:宗旨是确保公务员的聘用和晋升个案得到公正无私的处理,以便拣选最佳人选担任职位。
廉政公署对治政府、公共机构和企业贪污的收授两方。审计处评核公帑的绩效。申诉专员英文是Ombudsman,即冤情调查特使,是制度化长设的钦差包青天。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监督高级官员委任和评职称的内部纪律。这4个机构相对独立,大概因为它们的一大部份任务正是优化政府其他组织的效率、服务、透明、自律和公正。
不过,制度虽在,在官员问责和评估方面,香港并没有做得很好。内地评估地方政府绩效的新标准,包括了人民的满意度,香港应考虑跟进。
香港特区政府如何理解法治呢?在官方“律政司”网页上,开宗明义说:
“法治是香港过去赖以成功的要素,也是香港未来所系。法治始于个人,每个人都有向法院寻求保护的权利。在法院内,则由大公无私的法官执行司法工作。法治保障人们可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无须担忧受到政府妄加干预或受到财雄势厚的人所左右”。“其主要涵义是政府和所有公务人员的权力均来自表述于法例和独立法院的判决中的法律。香港的政府系统内贯彻一个原则,就是任何人(包括行政长官)除非有法律根据,否则不可以作出构成法律过失或会影响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作出行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为的法律根据,受影响的人可诉诸法院,法院可能裁决该行为无效,不具法律效力,并下令受影响的人可获赔偿损失”。
可见以上对法治的理解很依重自主的法院机制。
法律援助旨在让普通百姓也能打得起官司、法援普及后,平民百姓才运用得上法院这种主持法治公道的珍贵机制。内地在1996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可是据2001年数字,全国经费只有5000多万元(不足700万人口的香港特区同期的法援经费为8亿元),据司法部委员肖建章说: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甚至不敢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另外值得一提的重要法治机制,是在香港地区叫司法复核的公民权(内地的讨论一般叫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
经济学家盛洪2003年在《从行政改革到宪政改革》一文说:在法律结构中,有所谓“上位法”和“下位法”。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这应是普适的宪政原则之一。虽然下级政府要服从上级政府,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博弈。调动下级政府的积极性和禁止寻租经常会发生冲突。僭越“上位法”的问题,才是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在我国社会中还缺少对行政部门自我扩张的制度化制衡。盛洪说:对行政部门有效的制约,要依赖外部的力量包括立法机关和传媒,更要建立制度性的宪政制衡,包括依据最上位的宪法、《立法法》及其他上位法,以司法审查对下位的法规和政府行为作出复核。
在香港地区,行之有年的司法复核所针对的,是政府决策是否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当或不符自然公正,而不是以司法机构或个别法官的意见取代依法成立的政府机构的政策内容。近例是反对政府在维多利亚海港过度填海的民间人士,向法院要求司法复核,用上位的海港法,成功地逼令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停止部分不必要的填海项目,包括一项为了卖地供商业用途以增加政府收入的项目,和一项建海边公园的政绩工程,只保留了建高速公路的必要的填海项目。
香港是普通法主导的地区,市民要求司法复核必需通过法院,而在其他民法地区如一些欧陆国家,则会成立专职的司法或违宪机构。可以说,有宪法就有必要设置司法审查机制,以落实依法治国,不能总是在有争议发生的时候,集中等待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例会去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