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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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 1、立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在七日内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具有持《执法证》的执法资格),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权利: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的3日内向征收机关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4、作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自当事人收到告知书3日后方可做出。 5、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同时邀请两名以上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或所在村(居)委会代表或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征收机关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 7、结案: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结案报告》,一案一卷,连同案卷目录《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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