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不合法治精神(中国青年报 20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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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不合法治精神
2004年11月04日 10:57:02
黄建林
眼下,在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承诺”中,几乎都有一条“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而且,有不少领导干部在会议上谆谆教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这句司空见惯的话粗看起来很有道理,但细细一思量,却觉得大有问题,很有推敲和澄清的必要。
“带头”,《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首先行动起来带动别人。换个说法,“带头”就是要起模范作用。分析“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这句话,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方面给谁“带头”?按照逻辑推理,与政府官员(即此处的“领导干部”)相对的应该是社会公众,因此也就是说:政府官员要起模范作用,带动普通公民遵纪守法。
法律(纪律也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是什么?在观念层面上,它是人们的一种恒久追求;在制度层面上,它则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是一个社会中对于人们行动的最低约束,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规则。那么,又何来“带头遵纪守法”一说?难道对于公民而言,谁带头就遵纪守法,谁不带头就不遵纪守法?既然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怎么能置换成政府官员的道德义务?每一个政府官员首先是一个公民,他当然必须遵纪守法。谁违反法律纪律,谁就得承当相应的后果及惩罚———也就是说,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政府官员遵纪守法并不具备道德意义上的模范作用。因此,在守法层面上,根本就不存在领导干部带不带头的问题。
可能有人会说,对政府官员而言,纪律和法律有两类:一类是针对公民意义而言的,比如不能任意侵犯别人的权益、不能偷盗等;另一类是针对政府官员而言的,比如不能跑官要官、不能行贿受贿、不能怂恿或者放纵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等。既然在那些针对公民意义上的法律方面,官员并不具备带头示范作用,那么在那些针对政府官员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方面,不是可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吗?
这样的说法同样站不住脚。官员在诸如不跑官要官、不行贿受贿、不怂恿或者放纵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这种针对政府官员的法律和纪律方面遵纪守法,同样不具备模范作用。一者,普通公民不具备这样的权力,根本无法去跑官要官、受贿、怂恿身边的人违法乱纪!没有道德意义上的模范可言,也就无“带头”可言;再者,在法治社会,遵守这样的法律纪律,是每一个政府官员的职责和义务,何来“带头”可言?在法治社会,为了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必须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而这方面的法律,正是法治社会对政府官员最低的要求,怎么能说是“带头遵纪守法”呢?
把法律意义上的“义务”,置换成道德意义上的“楷模”,其实质是“以礼入法”,这样的思维方式是我们传统“道德立国”潜意识的流露。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对这种“以道德来代替法律”的立国之道有非常精彩的论述和批评:中国古代“治国的根本大计在于上层悬挂一个抽象的、至美至善的道德标准,而责成下面的人在可能的范围内照办,行不通就打折扣”,“……法律就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而不是被统治者的保障”。而且任何法律问题都要“翻译”成道德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这种通过上行下效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标的做法,有着极为深远的小农经济根基和文化传统———比如,“齐王好兵器,国人多瘢创;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这与法治社会一视同仁、严格约束官员的原则,恰恰是不相容的。
其实在现实中,很多领导干部恰恰是“带头不遵纪守法”。建设法治社会,关键就是对政府官员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让政府官员遵纪守法。换言之,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绝没有任何道德意义上的模范可言,而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