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个人隐私不是国家秘密(东方早报 2009-7-2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00:14
个人隐私不是国家秘密
2009-7-29 1:49:08

张千帆
近日,福建有五位网民因在网上转发与“女子严晓玲被轮奸致死”相关的帖子而遭福州马尾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刑事拘留,其中三位网民聘请的律师在要求会见各自的当事人时,被警方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7月27日,这三位网民终于得以与自己的律师分别见面。目前,这些网民仍被拘押。(7月28日《新快报》)
这起案件仅仅涉及一个普通女子的私人信息;不论她的死因是否构成“隐私”,也不论因案件涉及隐私是否就可以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将个人隐私当作“国家秘密”本身就是一个常识性错误。而之所以发生这类错误,是因为“国家秘密”已经被扩大到包罗万象的地步。
几年前,民政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71号文件”曾将“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作为国家秘密,之后总算删除了“死亡人员总数”,我们才能知晓诸如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伤亡人数。各级官员的扩大化理解导致“国家秘密”满天飞,不仅官员财产、官员名誉、财政预算乃至地产契约可成“国家秘密”,连小老百姓的个人信息也都成了国家要保护的“秘密”。更准确地说,“国家秘密”成了某些地方拒绝执行《律师法》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借口。
国家有“秘密”吗?当然有,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公开自己的导弹基地等对国家安全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否则就等于和自己的基本生存开玩笑。然而,法治国家的“秘密”绝对是一个严格定义的小范围概念;只有泄露损害国防安全且损害不可挽回的信息,才称得上“泄露国家秘密”。而泄露国家秘密是极其严重的罪行,泄密者可以被控“间谍罪”而判处重刑。所以,“泄露国家秘密”的大帽子是不能随便乱扣的。
“国家秘密”界定扩大化的后果不仅在于创造了剥夺公民权利的机会,更在于给政府信息公开戴上了“紧箍咒”——凡敲上一个“国家秘密”的图章,各种本该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就用不着向社会公开了。
当然,有些信息是政府没有义务公开甚至有义务不公开的,公民隐私就是其中一例。政府显然不应主动侵犯公民隐私,而应尽量避免接触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但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政府需要收集大量统计信息,其中难免会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公开后可能对个人或企业产生伤害的信息。
因此,虽然信息公开早已成为各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大原则,这项原则却有例外:政府可以合法地拒绝公开法律禁止公开的某些信息。譬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了几类免除公开义务的信息,其中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还在行政程序中的非终极“内部文件”、犯罪调查记录等。由此可见,并非所有政府不公开的信息都构成“国家秘密”;相反,“国家秘密”只是不公开信息中的一种。
在严晓玲案中,警方恰恰搞错了这个逻辑关系,认为凡是政府不宜或不愿公开的信息都可以成为“国家秘密”。这种误解不仅极大扩展了“国家秘密”的范围,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而且削弱了对真正的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试想如果“国家秘密”满天飞,各级政府就都有权力规定自己的“国家秘密”,财政预算、官员财产及生活作风等本该公开的信息和国防、军事等领域真正需要保护的信息就会鱼龙混杂,都成了“秘密”。那么,我们如何才能保护真正的“国家秘密”?又如何才能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宣示的理念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施行一年多,至今仍频繁遭遇某些官员以“国家秘密”为名义的阻挠。《保守国家秘密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如何衔接两部法律显然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其实,保护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冲突:只要界定在真正关乎国家安全的个别信息范围内,“国家秘密”只是信息公开的一项例外而已。其余诸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犯罪调查等政府不应公开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立法的调整范围,和保密法无关,因为它们根本不是“国家秘密”。
既然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是这次修法的目标之一,让我们先澄清一个相当普遍的误解:个人隐私是政府可以不公开的信息,但不是“国家秘密”。地方官员不应再以“国家秘密”的名义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了。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4/userobject1ai1813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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