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多少个“杨志达”才能催生财产申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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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多少个“杨志达”才能催生财产申报制
http://view.QQ.com   2006年06月29日10:12红网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因受贿等问题不久前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该省交通系统近年第三个副厅级干部锒铛入狱。杨志达与先前落马的几位前领导早就有牵连,但他一度不仅没有受到影响,反而职位越升越高。(据3月25日《新京报》)
一边受贿,一边升官;这简直像一个天大的笑话,但杨志达这活生生的标本提醒我们这是实实在在的现实。难道,我们对这样的蠹虫就无计可施了吗?
事实决非如此。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博士认为,从杨志达受贿案可以看出,监督机构看起来相当多、很严密,但真正监督到实处的不多。王博士建议,目前,除了将现有的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外,还应当实行更严格的家庭财产申报制、金融实名制。杨志达受贿,一笔就可达几十万甚至一百多万元,都是现金交易。如果严格实行这两项制度,杨志达及其亲属的户头上有多少钱,就会一清二楚。
若论时效性的话,王博士的这番建议,早已经“老掉牙”。早在去年,《公务员法草案》还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时,关于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就已经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只是不知出于何因,被审议通过的《公务员法》并没有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拿“国际惯例”说事泛滥的今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公务员法的擦肩而过很令人费解;要论国际惯例,官员申报财产这才算得上名副其实的国际惯例,英国早在1883年就出台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而这也早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
事实上,一旦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等于把官员的收入置于“玻璃橱窗”中;民众的监督权才真正有了着力点。
此外,笔者认为,我国及早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还有利于化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处境。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一些腐败官员当作了减轻罪责的挡箭牌,饱受舆论诟病。
按现行《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等同类犯罪相比,法定刑差距之大令人咋舌。这种巨额非法所得全化作“来源不明”,受到轻微处罚,与之相比,少得多的贪污受贿所得,却要因贪污受贿罪而被处以重刑。
所以,民众中一直有一种呼声,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贪污受贿罪等同惩处。事实上,新加坡和印度都有法律规定,公务员对其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不能作出令人满意解释的,按贪污罪论处。当然其前提是在法律上规定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及其公开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形同贪官挡箭牌的境况无论如何不能继续下去,而官员财产申报则是一个戳破贪官装糊涂的利器。
而笔者还注意到,3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刊登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2月22日在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上所作的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引用了扁鹊兄弟“良医治未病”的故事,指出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吴官正指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也要加大预防力度,像扁鹊的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发现一些官员有苗头性问题,要像扁鹊的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与人为善,早打招呼,改了就好。对腐败分子,要像扁鹊那样,动手术,下猛药,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
笔者则以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则就可以起到类似扁鹊大哥治病的效用。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官员的财产情况的变动,洞悉其为官的清廉与否;这既可以使人民避免大的损失,也可以使那些初踏泥淖的官员及早得到“救治”不致于愈陷愈深。
可惜的是,这样的好制度偏偏没有建立。我们还需要多少个“杨志达”才能催生财产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