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该管一管法院的习惯性违法(羊城晚报 20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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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一管法院的习惯性违法http://news.QQ.com  2009年07月03日15: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杨涛  我要评论(0)

杨 涛

法官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执行活动,对其进行摄影,就并不存在影响法官司法的行为,更不存在暴露当事人隐私与国家秘密的问题。相反,出于对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的警惕,我们还应当鼓励公民对于法官公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而对法官执法活动进行摄影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只有包括公民摄影在内的监督,才可能使得法官的执法活动在镜头前更文明些。

媒体报道,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业主杨燕林要求法院解释,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在现代社会,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为每个公民耳熟能详,何况,《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而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居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因为“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所以他们就有权拘留杨燕林,真的要调查一下这位院长是否学法律出身,平时又是怎样学习法律的?

有关法院的司法拘留权,在《民事诉讼法》上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如果说,在法庭开庭时进行摄影,并且不听法官的劝诫,对其拘留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摄执行活动的影,并不是在法庭上,并没有违反法庭规则、妨碍法官执行公务,法官凭什么有权拘留摄影人?当然,田院长说了“在法庭拍摄要受到限制,而公开场合可以看做法庭的延伸”,这里,田院长大概以为“普天之下,莫非法庭” ,每个公民从此都将生活在法庭的阴影之中,那么,某些法官在酒店里、在歌厅下,“吃了原告吃被告”,莫非也是法庭的延伸,当事人也不能摄影?

法庭上摄影之所以要经过法官的允许,那是在法庭摄影可能会干扰影响正常审判,也可能暴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国家秘密。但是,法官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执行活动,对其进行摄影,就并不存在影响法官司法的行为,更不存在暴露当事人隐私与国家秘密的问题。相反,出于对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的警惕,我们还应当鼓励公民对于法官公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而对法官执法活动进行摄影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只有包括公民摄影在内的监督,才可能使得法官的执法活动在镜头前更文明些。法院对摄影公民进行拘留的实质就是粗暴地干涉公民合法监督的权利,就是要让法院置身于公民监督之外。

更可怕的是,田院长对于这种没有法律依据,随意拘留公民的行为,大言不惭地称“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这完全是现代版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习惯性这么做的”的另一层意思是,权力不需要法律的授权,只要自己认为可以,就可以单方面违法行事,而且,这种对公民监督权利粗暴干涉的违法举动是习惯性的。法院的这种习惯性违法是可怕的。我们不禁要问,对于司法者的习惯性违法,谁来管一管呢?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是,法官要成为“帝国的王侯”,其首先就是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法院和法官自身习惯性违法,拒绝接受监督,那么,就没有人相信法官会秉公司法,法院和法官就会丧失公信力。看来,上级法院要好好管一管这件事。(羊城晚报)http://news.qq.com/a/20090703/001154.htm 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海峡导报200907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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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樊市枣阳业主杨燕林拍摄法院执法被拘,杨要求法院解释,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7月2日《广州日报》)

  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却“习惯性这么做”。言语之间,民众的基本权利被置于何地?是枣阳法院院长自己一个人这么做,硬牵扯上法院这么个神圣的名词,还是别的地方也有这种那种类似的“习惯性”做法,被他一不小心给说了出来?作为公民,我们为此忐忑不安、无比焦灼。

http://epaper.xplus.com/papers/hxdb/20090703/n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