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凌:违法采矿竟获法院判决支持?(中国青年报 200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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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玉溪市天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彧这几天心神不宁。7月1日,她通过律师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紧急情况报告》,《报告》称:“文山金山商贸有限公司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有效为由,正使用从违法途径获取的炸材,不顾法律规定,不顾生命及财产安全,继续进行违法开采。”

    雷彧说:“金山公司一直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开采,且在开采过程中有大量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隐患极大。一审法院支持其继续开采的判决书下达后,金山公司以几百元的劳务费雇用当地农民违法开采,完全不顾矿工安全。如果再这样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一份合作协议引发的官司

    雷彧是天马公司的新任董事长。其前任董事长由于在申请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办理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金山公司支持配合”,遂于2006年9月30日与金山公司签署了一份《文山县官房矿区开发合作协议》,同意在天马公司采矿区方位内“让出一块由乙方(即金山公司)开采”。

    然而,这份“合作协议”却给天马公司带来了许多麻烦。

    2008年3月25日,金山公司由于开采的7号坑井下没有通风口,风质满足不了安全生产要求,排渣厂威胁下方工棚安全,通风风质、风量不符合安全规程等原因,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直到2008年6月4日,金山公司都没有做任何整改,致使天马公司受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008年8月14日,金山公司因越界开采收到云南文山蓝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停工的通知,但金山公司没有停止开采。

    2008年11月11日,天马公司给金山公司下发了一份《关于治理整顿并暂停供应炸材的通知》。《通知》称:“近期总公司4号坑道已明显受到来自7号坑道爆炸产生的冲击力和震力,已经严重影响了4号坑道的正常安全作业”、“鉴于7号坑道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暂时停止7号坑道的炸材供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7号坑道进行治理整顿”。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金山公司不仅没有对安全生产进行治理整顿,相反认为“天马公司让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把天马公司告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还要求“天马公司在其采矿权属范围内明确其坑口和采点”。

    接到法院传单的天马公司深感意外。

    “金山公司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进行开采,其开采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但无证开采的金山公司敢把有采矿权的天马公司告上法庭,就是认为天马公司违背了《合作协议》的约定。”天马公司代理人、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立说。

    他指出,天马公司前任董事长与金山公司签署的这份协议,名为矿区开发合作协议,其实是对采矿权的非法转让,本质上是无效的。

    他说:“所谓矿区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该案中,被告并未引进原告任何资金、技术及管理,双方显然不属于矿区合作开采经营。从双方协议约定可以看出,原告对其开采的部分矿区行使的其实是所有者的权利,双方所签的《合作协议》违反了《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法规。”

    为此,他们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反诉状称:“金山公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滥采滥伐,违反协议规定进行越界掠夺性开采,并拒付管理费用和开采成本,其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天马公司的合法权益,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双方协议不能继续履行,金山公司滥采滥伐的行为应被制止。”

    同时,他们还申请一审法院对金山公司开采的矿洞及已采出的矿石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然而,一审法院没有对该申请作出答复。

    而开庭审理后的结果更加令人意外。法院驳回了天马公司的反诉请求,认为“《合作协议》的内容和相关事项虽然不具齐全,但却是被告与原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属有效协议,依法应予保护。”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并向原告明确7号洞的坑口位置。

    制止金山公司的违法行为需高院同意?

    今年6月5日,不服一审判决的天马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状称:“一审法院以金山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开采、如解除合同将会对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这种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不禁让人怀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是否站在中立的立场?”“尽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天马公司向金山公司提供炸药,但在金山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下,天马公司只能暂停向其提供炸药。这种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行为,怎么能被认定成是违约行为呢?”“金山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天马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已经违约在先;自2006年年底进入官房矿区开采以来,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上诉人缴纳任何管理费用,也没有按照约定开采,而是越界开采、滥采滥伐。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种种违约行为视而不见,有何公平可言?”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天马公司另一代理人、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胡乐表示了他的担忧。他说:“这一判决一旦生效,将对类似案件起到指导性作用。而且,生效判决是有证据作用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就有可能造成混乱,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将变成对抗司法判决,后果十分可怕。”

    令人不安的是,正如雷彧及其代理人所担忧的,尽管天马公司停止向金山公司提供炸药,但金山公司利用其他途径获取炸药,1个月以来,仍然继续进行着开采。

    “金山公司之所以这样无视法律规定、变本加厉地违法开采,无非是仗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雷彧说:“但是目前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我们的上诉案,文山州中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未生效。在高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以前,金山公司是不能继续开采的。”

    她说:“一审诉讼后,金山公司与我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僵化,但我们始终保持着克制的态度,希望此事能够依法得到解决。但金山公司无视法律的存在,一再挑衅。长此以往,双方冲突有可能升级。”

    为此,她将这一紧急情况向文山中院进行了报告,希望文山中院能制止金山公司的违法开采行为,责令其保持现状,等待高院的判决结果。但是,文山中院表示,该案已经上诉至高院,制止金山公司的违法行为需得到高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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