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砍伐树木是否违法_专家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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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砍伐树木是否违法

  发表日期:2008年8月5日      作者:邓建坤     【编辑录入:潍坊林业信息网】
    时下,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农田承包纠纷案件时,以农民在基本农田植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为由,判决农民在短期内将未成熟的树木全部砍伐,农民拒绝砍伐的,被法院强制执行砍伐。也有的地方法院以抵顶村集体债务的名义将村集体片林所有权判归债权人,村集体拒绝砍伐树木的,被法院强行砍伐,导致许多农民或村干部上访。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砍伐树木,林业部门能否追究法院强行砍伐树木的法律责任,笔者在林业法规的适用范围内提出以下个人观点。

    首先,依法审核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树木的惟一法律凭证,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采伐林木。法院如果判决当事人采伐树木的,可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协助执行的建议,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再采伐树木。如果以强制执行的名义将树木砍伐,那么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就会成为违法当事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其次,森林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法院在判决民间债务纠纷案件时,应考虑到森林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和森林采伐需有特定许可程序的事实,尽量不将活立木作为一般资产判决抵顶债务,那样不仅给法院的强制执行带来麻烦,也会对林木所有者造成额外损失,同时对当地的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带来冲击。

    第三,对在基本农田造林的处理应视情况而定。近些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变化,农田种植类型也发生一些变化。土地管理法规虽然对基本农田种植结构有规定要求,但这种产业结构的调整,带来的是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提升,并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们在对待农村出现的这种法律前置有限制的具体行为,不能简单的上升到法律角度,应根据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尽可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