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习惯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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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习惯性陷阱 滕朝阳 2010年07月27日08:33   来源:《南方日报》 官员的习惯性陷阱--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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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惯性陷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此缺乏警觉,在自我封闭中形成自我适应和自我强化,则走出习惯性陷阱将变得遥遥无期。

  7月14日发生在湖南省娄底市的一场公捕公判大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再次激起人们对此类做法的批判性反思。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在读高中时,曾和很多同学被学校组织观看过公捕公判大会,因为据说可以从中受到法制教育。从报道所描述的情形来看,公捕公判的形式和精神,与从前并无大的不同。令人奇怪的是,虽则禁令高悬20余年,而此类游街示众的活剧至今仍一再上演。可见,有关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执行。不过,一些地方突破禁令,很可能不是对禁令本身有意识抵触,或者从此种突破中能获得额外的私益。用娄底市综治办主任向健勇的话说,这是沿用以前的“习惯性做法”。

  思维是行动的先导,习惯性做法的背后,是习惯性思维。公捕公判之所以成为现今依然习见的习惯性做法,在本质上乃因地方官员不但不以之为非,且认为有利于增进公共利益。在他们看来,为“震慑”犯罪、促进稳定的崇高目标,犯罪嫌疑人与罪犯的“面子”是可以被牺牲的,或者内心并不真正认为有着罪错的人及其家属有何“面子”可言。公捕公判必然具有鲜明的“运动”特征,很多群众在运动现场“接受教育”。没有相当数量的观众,公捕公判就不成立,也就不存在关于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家属“面子”的争议。但评估公捕公判的正面价值,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其负面效果却显而易见。更何况,为多数人的利益即可牺牲少数人的权利,虽也是至今流行的习惯观念和习惯行为,听起来或者还有点大义凛然,却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习惯是人的第二天性。一种习惯一旦养成,若无毅力便很难改变,甚至连改的觉悟也不易产生。前些时候,江西省防汛办副主任平其俊遭到社会舆论的激烈批评,因为他在接受采访的有限时间内,不回答公众关心的“下游群众的安危”一类提问,而是一再宣讲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这当然很不合时宜,于是有很多人站出来教官员应该怎样说话。但问题在于,平其俊并不认为自己说错了话。在我看来,这是他的真心话,就像娄底市官员宣称公捕公判的积极意义一样。很多时候,人们主张说真话,但动听的假话似乎更易于入耳。官员自然应该说官话,平其俊说的正是典型的官话,何错之有?我也不认为谆谆教导平其俊的张三或者李四,在同样的情境中一定会比他表现得更好。事实上,平其俊的同事和上级都不认为他犯了错,若扩展至官员群体,评价也很可能与此高度近似。他或者必须那样说,或者可以不必那样说却在习惯性陷阱中不能自拔,所以结果一定是那样说。

  从先前的表现到事后的辩解,平其俊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抨击。舆论界如此表现,自然不为无因。平其俊在不经意间成为无时无处不说官话的代表,对这样一个典型,媒体和公众都不会轻易放过。不过,平其俊成为众矢之的充满偶然性,若要他为其所代表的、人们深恶痛绝的习惯性事物承担责任,与把公捕公判于今不绝的责任加于娄底市官员并没有什么两样,专注于个别人事无助于一般情势的改变。他们不是始作俑者,而是历史与传统的产物,是没有或无力超越习惯性陷阱的象征。倘能成为系统性改造的起点,那么他们又是时代进步过程中不无意义的一环。

  假如承认官员也是一种职业,那么他们就和其他职业群体一样,身上必然生成与职业相关的习性,也必然面对习惯性陷阱的挑战。但与其他群体不同的是,官员若不能自觉摆脱源自传统与现实的习惯性束缚,却习惯于为习惯性辩护,则意味着在习惯性陷阱中越陷越深,而其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也要深广得多。从娄底市及此前其他地方的公捕公判大会,可以看到某些习惯性事物仍是一些官员头脑的主宰,现代法治理念还未成为共识。从平其俊以及其他官员不当的有声的言与无声的行,也不难看到某些习惯性事物仍是一些官员观念的主导,现代治理理念还未成为共识。习惯性陷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此缺乏警觉,在自我封闭中形成自我适应和自我强化,则走出习惯性陷阱将变得遥遥无期。

  作者系北京青年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