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洪洋:处罚媒体擅报突发事件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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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媒体擅报突发事件值得商榷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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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其中有一处罚条款: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见6月25日新华网)
对于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失职进行处罚,笔者不想多说。作为媒体中人,对于这个草案中提及,对“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的信息”进行处罚这个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因为只有理清媒体“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的信息”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然后我们才能确定是否应该受罚。
毫无疑问,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开突发事件的信息,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一种表现。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和与个人利益有关信息的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一规定,是以国际法的形式肯定了公民的知情权。
现代公民社会,知情权为什么如此重要?表现在:第一,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是人民自我统治的前提;第二,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第三,知情权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它要求政府要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了解自己的地位,以保护自己。
由此可见,无论从人的权利层面,还是公众利益的需要,公众有权利要求、媒体有义务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的信息”。从公众的角度上说,媒体此举不但不应该受罚,还应该受到表扬。
至于“违反规定”一说,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本身就不应该设置——政府对媒体的采访活动设置诸多的清规戒律,既侵犯了新闻自由,侵害公众的知情权,又容易让公众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态度、能力、结果表示怀疑,是一种不智的行为。
其实,打破信息封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积极一面已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印证。在2003年春季的“非典”期间,我国政府每天及时公布“非典”疫情信息,许多谣言不攻自破,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了整个社会战胜“非典”的信心,疫情也很快到到控制,中国政府自信的表现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
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于2005年3月24日颁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把“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在这样的语境下,《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媒体处罚的条款,是不是有点逆时而动的意思呢?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条款慎重考虑。
来源:红网     来源时间:2006-06-26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