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获罪局长为何能“官位照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36:29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至今还担任原职务。读者提出质疑,要求记者向组织部门予以核实,了解原因。(6月14日《法制日报》)

  众所周知的是,法律权威的实现依靠的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执行。而触犯刑法的行为一般而言,也已触犯了相关的法规。但对于被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的两位局长,难道还没有触犯行政法规吗?而且,一个被判有罪的人还适合继续待在领导岗位吗?公众怎么可能还会放心让这样的“带病”官员负责关乎自身健康安全的工作呢?

  事实上,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也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于法于理,这两位局长都不适合“官位照旧”,相关部门更不应该对此姑息纵容。这不仅损害了政府部门公信力,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对于公众的行政预期亦是巨大的伤害。

  这些年来,获罪官员“官位照旧”、“带病复出”、“带病提拔”等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还是官员选拔任用不够民主,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还是权大于法,权大于民意。对此,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这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用人不当的现状。但更为关键的恐怕还是要严格执法。假如上级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两位获罪局长“官位照旧”的现象会出现吗?假如干部任用重视民意更加民主,两位“带病”局长可能会官复原职吗

(孙显炬原题:获罪局长“官位照旧”,法律权威尽失)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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