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喻华锋案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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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州6月15日电 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案进行二审宣判,以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喻华峰在未经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定,亦未征得原分管南方都市报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同意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批准的情况下,让南方都市报计财室二位财务人员,先后将依据1999年、2000年《广告业务管理大纲》和《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计提的1999年第四季度广告奖271015.06元、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和2000年度上门广告奖452316.41元等合计总金额1550047.32元,分别存入以广告部五位工作人员名义开设的存折户套取现金,而其中三人并不知情。按照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都市报的有关规定,上述资金只能发放给广告部业务员和副总经理,但喻华峰违反规定将上述款项调到南方都市报采编、行政部门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其中20万元送给李民英。2001年6月,喻华峰利用管理该笔公款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喻华峰分得10万元,占为己有。
2001年初至2002年4月,喻华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贿送李民英共80万元。其中,2001年初贿送20万元;2002年4月贿送60万元。期间,李民英对喻华峰虚增广告业绩的做法予以默许,并给予了关照和便利。
法院认为,上诉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分管广告部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穗法宣)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喻华峰在未经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定,亦未征得原分管南方都市报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同意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批准的情况下,让南方都市报计财室二位财务人员,先后将依据1999年、2000年《广告业务管理大纲》和《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计提的1999年第四季度广告奖271015.06元、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和2000年度上门广告奖452316.41元等合计总金额1550047.32元,分别存入以广告部五位工作人员名义开设的存折户套取现金,而其中三人并不知情。按照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都市报的有关规定,上述资金只能发放给广告部业务员和副总经理,但喻华峰违反规定将上述款项调到南方都市报采编、行政部门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其中20万元送给李民英。2001年6月,喻华峰利用管理该笔公款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喻华峰分得10万元,占为己有。
2001年初至2002年4月,喻华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贿送李民英共80万元。其中,2001年初贿送20万元;2002年4月贿送60万元。期间,李民英对喻华峰虚增广告业绩的做法予以默许,并给予了关照和便利。
法院认为,上诉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分管广告部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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