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论太荒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5 13:43:40
年04月25日 16:39新民晚报【大中小】 【打印】
湖南株洲煤商黄友元,曾因一起经济纠纷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错误处理。12年前,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友元胜诉,同时裁定塘沽分局赔偿她“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时至今日,她仍没拿到这笔钱。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吴凯营对他们长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解释是:“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
好一个“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这句话从一个公安分局的法制办主任嘴里说出来,实在让人吃惊。如果诉讼当事人都有判断法院判决是不是正确,并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不是执行法院判决的权利,那也就没有什么法治可言了。
虽然从语义逻辑上说,“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并无不妥,任何一个公民也都可以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自己的评论,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生效判决”是不是正确,根本就不能成为它是不是要被执行的先决条件。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就应该无条件执行,这是一个要不要尊重法律的问题。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只能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再审。
其实,我相信塘沽分局和吴凯营主任对这个道理并不是不懂,他们只是随便找个借口来搪塞舆论和原告黄友元罢了。但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我国《刑法》第313条,有关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明确规定,塘沽分局的做法,已经使自己从一个行政案件的被告,变成了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更为致命的是,作为执法机构的公安机关,公然藐视法律的权威,将大大损害其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
塘沽分局能够长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若无其事,一定有深刻的制度原因,这里暂且不谈。但他们竟以“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为借口,则表明在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中,还缺乏对法律权威起码的敬畏。但凡他们有一丝一毫敬畏,也会寻找一个听上去更为“客观”的理由,比如“我们没有钱”之类,而不会用一个主观判断,来公开表明他们对法院判决的蔑视。
如果我们不能在国家执法机构中建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法治社会的建设,又从何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