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夷所思的判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6:39:03

匪夷所思的判决

报载:一男子拾得他人遗失的钻戒,但该男子张某自称以为钻戒是假的随手扔了。失主王某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指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他应该赔偿失主钻戒损失4.6万余元。

相信许多人和我一样,看了这则新闻会被惊得目瞪口呆。作为新闻,这种效果好极了,作为情节,未免有点太出人意料匪夷所思了。我承认我的法律知识十分有限,也是无知者无畏吧,斗胆向主审法官请教几句。

其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拾遗。不错,张某看到别人遗失的钻戒确实拾起来了,但随手又扔掉了,他判断这个钻戒是假的。主观想法主导客观行为,张某主观上并没有想把自己的行为构成“拾遗”,如果真的想拾遗,他应该会采取措施保存拾遗物——要么等待失主认领或交相关部门保存,要么私藏戒指据为己有。他既没有拾遗的故意,又没有产生拾遗的结果,因此是否构成了拾遗值得商榷。犹如一个人到商店购买衣服,他试穿了并不代表他就一定要购买。试穿合适,他会付钱,达成“购买”,如果不合适,他会脱下来走人,如同张某捡起来钻戒看看又扔掉一样。

其二,拾遗是不是一定要保管。对于有些物品,远远看来是分辨不清它的类别、有害无害、品质成色的,所以要走近或者拿起来端详才能做出判断,如果他认为这是没有价值的东西、没有保存价值的东西,当然可以不保存。就连自己家不用的东西我们还可以扔掉、不保存,难道在路上看到的东西就一定要捡起来保存?有些物品,原本就是无用或者有害的,看到者捡起来将其扔掉,是具有社会公德的体现。如果发现路上丢弃了一堆钉子,我为了避免伤害行人和过往车辆,将其捡起来扔到草丛,难道这不是一种大公无私乐于助人的行为吗?我还要因此被告上法庭,被判决赔偿遗失人钉子吗?说得再危言耸听一些,如果在路上见到一个精美包装盒,我捡起来一看才知道里边装的炸弹,难道我一定要把这个炸弹抱回家去妥善保管吗?

其三,遇到遗弃物是不是要拾起来。自古以来,中国人心中的和谐社会形象就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现在,我们的行为规范越来越接近路不拾遗这个标准了——不是国民的素质一下子提高到了这么高的水平,而是一些不合理、有悖常情的事件,让大家不敢拾遗,这种路不拾遗实在是一种道德悲哀。马路上有一沓钱你敢捡起来吗?那说不定就是歹人设计的一个陷阱,用假钞票哄去了你的真人民币;偶尔见到一个遗失的提包你敢捡起来吗?说不定失主认领以后,说你私吞了三万块钱并把你告上法庭,遇到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这么开明的法官,说不定还要判决你赔偿失主三万元并公开道歉;看到了有人遗失在路上的戒指,你敢捡起来吗?你要是认为是假的而扔掉,对不起,张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被判赔偿失主4.6万元,如果你认为是真的而装了起来,结果也有多种可能,或许它本来是假的,失主认领以后一口咬定你掉包,把真的换成了假的。或许你把它当真的私藏起来溜之大吉,最后被抓或者经受良心折磨。总的分析,拾遗的成本和风险之高,足令你今后没有胆量拾遗。

其四,判决的道德取向是不是有问题。法院断案,当然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它的判决结果总得给社会一个公共道德取向坐标吧?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这个判决告诉大家,你往后看见戒指,要么别管真假,只当没看见,让汽车碾了压了与你无关,要么就只管“妥善保管”起来,没人找你你自己戴在手上偷着了吧。还有一点让我纳闷,为什么法官那么采信失主的钻戒4.6万元这个说法?可能是有发票为证?但即使是这样,难道失主就没有一点责任,全部都应该由张某赔偿损失?那往后马路上真假戒指还不得满街跑吗?反正丢了有人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