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司法独立与司法制度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7:19:01
频仍的司法腐败,凸现了当下中国严重的司法问题。作为“三权”之一的司法,如果不能有效地运行,势必影响到其它两权——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正当行使,进而影响到整个政治体制的健康运作。因为三权本身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者的腐化变质都会波及其余。
诚然,究中国司法腐败之原因,可以开列诸多菜单,也可以多维论述。如若撇开一些具体的法律技术性、操作性等因素,余以为,党政对司法的过度侵害、法律被制而用之、缺乏判例法等也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之方面。我们需要重温大师亚里士多德的告诫,确切体会大师深意,对于我们根治司法腐败、强化司法的制度化,建设法治国家,或许有所裨益。
如果从政治对法律的侵害入手,我们发现,一个普遍的、也是理当引起高度警诫的就是,党政恣意干预司法程序。党政对司法程序的干预,这一点在文革时期表现得尤其明显:法律被指责为“革命群众”的桎梏和束缚。由于地方权力体系中,党政权力远远大于其它两权,后者要看前者颜色行事。
易言之,司法权成了党权和政权的婢女,任其宰割和控制。有些甚至成为前两者的完全意义上的工具。识相的、“明眼人”有几个愿意和地方党权和政权“对着干”、“过意不去”呢?尤其涉及自身利益时,党权和政权干预司法程序也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事。类似情形之下,感情取代法律,关系取代程序,利益取代公理,也就成为家常便饭。
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不准地方党政随意干涉司法程序,然而,只要地方党政主导地方一切,也就是党权和行政权高于司法权,在权力、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一种权力向另一种强势权力叫板,甚至公然违抗?在权威主义政体之下,如何可能做到党权和政权不侵害司法权?其实,在权力的顶端,这一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依然是个大大的问号!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政法委管公检法,政法委书记一般都是常委,而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则不一定是常委。“官大一级压死人”,用在这儿或许比较恰当。
正由于党政可以恣意干预司法体系和司法程序,所以法律可以被“制”而用之。“挟法律以令黎民”。这主要是主政者可以根据情感好恶和现实需要,制定一些对己有利的游戏规则,以维护自身的权力和利益。甚至法律被用来追认党的主张——有一些是地方党委不合理、不公正的理念——和地方政府的土政策的合法性,以寻求程序上的正义。
法律被制而用之,还表现在,法律变成地方特殊分利集团的主张和利益合法化的工具。换言之,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需要制定一定的法律,这一点使得地方党政、司法部门与地方分利集团自觉地串联勾结起来。这就是说,地方党政的性情和利益,而不是法律本身的特质,主导着法制的发展。这样导致的问题只能是,当法律可以被用来如是使用之时,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就要大打折扣。相比美国法律注重程序正义而言,中国法律却过分注重工具价值,这一点也容易使其异化、走样、直至使人腐化堕落。
基于以上分析,在我们的法制环境之中,不可能生长出司法判例的理念。匮乏司法判例,也就进一步阻碍了法律理论以及有预见性的、稳定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的随意性和变动性势必很大。这一方面为法官判法和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为那些在“红道”上吃得开的律师提供了一个“淘金”和“成名”的“良机”。尤其是法官和律师的合谋串通,更是对作为公道、秩序的法律的极大不尊重,乃至误用滥用。
其实质危害在于,一个法院的判决对于其它地区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影响,甚至对同一个法院以后的判决也没有作用。一言以蔽之,判例法缺失的法治建设,使得法律制裁具有更多的人为决定色彩,难以期待法律的公正判决;其最大危害在于,伤害了法律,难以形成法律的稳定性和制度化。
回到大师亚里士多德,其在《政治学》中多处着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今天看来,这些经典主张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无不具有鉴诫价值和反思作用。“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法律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应该特别注意,一个城邦要有适当的法制,使任何人都不致于凭借他的财富或朋从,取得特殊的权力,成为邦国的隐忧。”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起来任何政体。“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一般政体所建立的各种法制,其本旨就在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大家拥护这些法制,一个政体可得维持于不坠。”“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阮思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