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法不公与公民权利(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19:51
作者:huabc2009 提交日期:2009-11-23 16:00:52
从权治到法治,这是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开始,时代的要求,我国从《宪法》到《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小法上百部,《条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上百部,从国务院、纪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级规定及工作条例几百部,几乎样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现实社会中,还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令不通、以权代法、以权改法、改法欺民,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渎职、腐败查处,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尤其特出。地方当权者把法律当花瓶,老百姓人身权、生存权、司法权难保障。
我们是一个执政为民、以民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反腐倡廉而不是返腐唱廉,就要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要有权威的司法制度,要让司法成为民众权利救济最后的底线;就要有一个开放的媒体,连我们老百姓最基本的权利都不能保障的话,有什么理由让我们民众理解我们的政府;这个权利不是封建社会给予他们的权利,而是现代社会的公民权利。一个现代社会,社会成员之间或民众与公权机关发生了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权利被侵犯了,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法令不通、以权代法,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不能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底线,我们有什么资格和理由要那些权利受到损害的民众不抱怨呢?公民只有冒着生命危险,在地方当权者前堵后追选择上访,过阴道进鸟巢,京城寻找大领导,而我们的执政者却对信访这种典型的人治制度津津乐道,甚至把其当成主要的社会救济方式。最近我到浙江发现,当地官员为包庇公安干警勾结社会黑帮抢劫。吴氏2002年9月10日报案,2002年12月15日向临海市公安局局长江连青书面指出刑警毁灭证据不立刑事案件,2003年11月3日向浙江省公安厅提出要求查处临海市公安局局刑警渎职和职务犯罪,因临海市公安局局长江连青、刑警局长江颂堆、林光满、叶本会等人造成:一是玩忽职守毁灭证据(图片5),二是伪造法律文书,三是明知抢劫不立刑事案件(图片6), 四是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职务犯罪和行政不为;2004年2月6日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举报,临海市公安局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避重就轻伪造法律文书假立案,2004年7月6日向台州市检察院申诉控告,省地检察院反渎局装聋作哑保渎职,不依人民检察院有关规章办理,把高检交办当儿戏(图片);2005年7月26日向台州市公安局又提出要求查处,2005年10月21日公安厅作出“临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不存在渎职”,把公安部交办策划成保渎总后台(图片)

,原告不服:要求公开公平公正, 举行信访听证;2005年12月15日向杭州法院起诉,起诉后,2005年12月15日浙江省信访局篡改省府法规发《函复》,公章成欺民保渎的萝卜戳(图片3、4), 法院不顾省府《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行政法规,以对本案无效《函复》为判决依据(图片1), 把被告有举证义务变为隐瞒被告不利证据的权利(隐瞒被告不利证据四份图片2),以法官个人分析推测和猜疑,妄图转移原告视线, 2006年7月14日向杭州市中院申诉,2008年1月中央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立案(一号案件),拖到2009年2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朱梅审判长开庭再审,2009年5月8日和2009年7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571-87393318)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0571-87054329)暗箱操作相互推诿, 暗送省高院出给申诉人驳回再审通知书,实为申诉人要不到再审开庭的最终结果作出判决书、裁定书或者驳回通知书;开庭已超半年2009年9月2日在申诉人依法恳求下,2009年9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给申诉人驳回再审通知书,在2009年9月7日驳回再审通知书中有意隐瞒2009年2月18日开庭实际,把隐瞒证据裁定为“你系复印于原一审案卷卷宗, (图片2)”不顾法律、法规隐证据乱认定乱判决, 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态度不端,属滥用职权。2009年10月9日原告提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 历经7年、5年、4年,还是查不清不回音、审不清把证隐、拖着案实整民(图片为证). 而现实中,地方当权者,把民众长期的上访又被变相劳教或送进精神病医院(今年3月9月10月浙江省临海市就发生10多次,姓粱被变相枸禁一个多月)使当政者腐败和渎职犯罪长期处于无法无天状态, 民众失去了对国家司法的最后信任.“法律法规像太阳,政令不通民遭殃;权力执法像月亮,装聋作哑丧天良;法官检官像星星,百姓有冤无处伸”.这就要有一个开放的媒体,让民众的抱怨有正常的宣泄.
渎职不查,腐败难除, 黑帮难灭; 渎职是腐败的前提, 腐败是黑帮的结果,反过来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服务、相互利用. 重庆文强涉黑案(从公仆到公敌)不难看出:一是鉴于文强职务比较高(人大代表、司法局长),平时不加强世界观改造,把权力完全用在“当官不为钱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缺乏正确思想引导;二是身为公安局刑侦副局长,有着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义务,打击和侦查社会黑帮的权力,而后文强一直把权力用在充当黑势力的保护伞;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导致公共权力不为民所用,严重破坏社会体系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政权的稳定。利用举报人举报渎官贪官办私人案、帮助黑社会办黑案、办冤假错案,俨然成为了与合法政权并驾齐驱的另一股势力。这对中国脆弱的社会平衡来说,始终是一个巨大威胁。是一个游离和否定在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它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比较强大的经济实力。是中国社会黑的一个缩影.
事实上,我们今天司法体制存在许多问题,我们的民众已不那么相信司法能给社会带来公平和公正。我们没有这个理由。我今天在这里要告诉你们或我们的当政者,你要让你的人民不抱怨,你要让你的人民对你理解,你要让你的人民不走上街头,你首先给明确和保障他们最基本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封建社会给予他们的权利,而是现代社会的公民权利。没有这一点,请问我们有什么理由,我们有什么资格,让我们的民众不抱怨?没有!中国要走向社会、走向世界的真正的实力, 就应当还公民真正的最基本权利.
1、驳回再审裁定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图2说明:1、转移原告起诉上诉初衷,把被告作出“临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不存在渎职” 裁定为原告报案末破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这是是非颠倒.
2、为一审二审法院隐瞒证据寻找借口“你系复印于原一审案卷卷宗,”原告2009年2月18日开庭再审,庭中被告提供一审法院的举证文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假立案)》和《检案结论吿知单》判决书中一审法院不列入举证文书范围, 被告当庭否定, 原告送到被告席, 被告才承认在一审法院举证文书范围, 再审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 “你系复印于原一审案卷卷宗,因此上述证据材料并不能认定为新证据”,这不是将法院隐瞒证据合法化.
3、而后再审法院又隐瞒被告在2009年2月18日开庭庭中提供两张《有关胡士林息访事项的协议纪要》和由临海市公安局转拨给临海市永丰镇人民政府, 即原临海市公安局长江连青的欺下瞒上乱报结的行政不作为,《补偿11.6万元领条款》新证据,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一字不写,下次又“你系复印于原再审案卷卷宗,因此上述证据材料并不能认定为新证据”.法院明目张胆把被告有举证义务变为隐瞒(被告举证法律文书4份)能证明临海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存在渎职和职务犯罪不利证据的权利,故意包庇临海市公安局局长江连青和江颂堆、林光满、叶本会等干警玩忽职守,毁损证据,不移交刑事案件,不作为乱报结的渎职和职务犯罪, 并不能这样包庇吧? 再审法院明显包庇被告侵权和行政不作为。
4、2009年10月9日原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2009年10月1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韩小林反映中院审监庭审判长朱梅,为何在2009年2月18日开庭庭中辩驳的(被告举证法律文书4份)不列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 韩小林说:你对被告举证法律文书4份2009年2月18日开庭庭中辩驳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不列入, 法院纪检不可能干涉, 这是审判长朱梅的权利.

图3说明: 浙江省信访局刘副局长下发5份的篡改省府法规<省府文件(2005年47号、46号)>(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函复)照顾浙江省公安厅的面子,法院以面子处理原告的诉求问题.
1、事后依据不能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 原告2005年12月15日起诉, 一审法院当日立案, 2005年12月16日送交被告;10日外(2005年12月26日) 浙江省信访局(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函复), 2005年12月31日原告并电话咨询一审法院被告没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法院“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006年1月9日下午4时45分一审法院交被告答辩状、证据、依据给原告, 2006年1月10日上午开庭, 法院应认定被告没有法律依据;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浙江省信访局《函复》为判决依据, 完全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只使法院认定法律依据,但对本案应认定无效依据.
2、《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被告属侵权,2005年10月26日收到被告复核意见书,于2005年10月31日,原告根据《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证人,需要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向被告提交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第八条规定:“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而被告未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回复,被告属行政不作为。
图4说明:

1、《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第八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具体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权力也只有省人民政府有权作出.
3、2008年5月15日申请人与临海市信访局金副局长、永丰镇政法干部王正镯一起在省信访局与省信访局刘副局长谈话时,申请人指出《函复》的违法性,并要求撤销《函复》的申请,当时刘副局长表态1,《函复》是我签发的,2,给以面子,要求申请人对该《函复》体谅,申请人当即表态要到上级反映。刘副局长说:你同浙江省公安厅打官司,我撤了函公安厅就违法输了。 他马上就翻阅了浙江省省政府信访工作综书。在06年3月份之前也没有此项规定,我说我在05年起诉的不看了,刘副局长说:“我就是不撤,看你百姓怎么办,连浙江公安厅官司都打输了,我们的浙江官员脸面往哪放,怎样向上向下交代。”难道浙江省信访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国家赋予他的权利吗?公章不是成为官员的萝卜戳了吗?公章不是鱼肉百姓的工具了吗?
图5说明:

1、2002年9月10日报案于临海市公安局,同年10月21日,省公安厅电话通知林光满将银行有犯罪嫌疑人的三盒原版监控录象带上送处理,进行大排查,临海市公安局拒送而导致原版被毁。到了2004年2月,台州市公安局向本人借图像不清的翻录带,并拿去处理(详见上表)。这彻底的暴露了临海市公安局故意毁证和拒送,包庇黑帮--麻醉抢劫团伙。说明构成渎职。
2、本表由省公安厅2006年1月9日提供给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1月10日在法庭上我将公安厅驳得哑口无言,上城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判决书没有将这张举证材料列入,为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提供前提。
3、公安厅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我把它重新举证,而我把它重新举证,杭州市中级法院不予采纳, 又没有把它列入举证材料。
图6说明:

1、这是一起抢劫案。一是当时银行人员就告诉临海市公安局办案干警那时我神智不清,当时家里带了多少钱也不知道;二是我朋友叫我我也不知,只顾自己骑自行车,2002年9月12日反映给办案干警;三是在报案时不知犯罪嫌疑人人在何处,而银行监控却显示罪犯一直跟在我身后;四是报案时只知自己去了两家银行取款,过了五天才知自己到过三家银行取过款并将这一情况当即报告给公安局;五是与罪犯握手后,过了几分钟就头疼。所以这是一起麻醉抢劫案,在2002年11月20日,本人将上诉情况书面报告给江颂堆。
2、这是一份伪造的假立案文书。一是当时的立案文书是发票式的填写,不是电脑打字;二是2003年10月18日临海市人大督促江连青作出立案和侦察情况回复,2003年12月10日左右临海市公安局给人大的书面回复也为谈及立案;三是2004年2月临海市检察院要求临海市公安局提取正式立案文书,临海市公安局说自己找不到,与举报临海检察院后又伪造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不一样;四是在2006年1月10日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我要求公安厅举证正式立案文书,而公安厅无法举证。庭上驳后,上城区法院在判决书上未将这份假立案文书列入。二审被我重新举证后也未列入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中。
3 、2002年9月10日报案公安刑侦, 2002年9月12日中刑立案, 2002年9月15日临海市公安局刑侦局长江颂堆、林光满结黑帮办黑案, 根据监控录像的情况,锁定了这名案犯的面貌特征……接警单位却撤销了该案,而后反而造成有意毁坏证据(视听资料),( 2002年9月30日原告通过办案民警李兵知道了临海市公安局领导于2002年9月15日撤销该案,而后便数十次到临海市公安局市区中队要求调取录像带也无济于事,他们无动于衷,接案刑警李兵说:造成毁证是公安局刑侦领导事,他把案件扣压不立案,关我屁事.)上级交办不移交等渎职和职务犯罪, 2002年12月15日向临海市公安局局长江连青书面指出, 2003年11月3日向浙江省公安厅提出要求查处该局刑警江颂堆、林光满、叶本会等渎职和职务犯罪, 在2003年12月17日,临海市公安局就用空白表格由市区刑中队长谢云长叫我签名,我说你一字未写,叫我签什么。2003年12月18日虽然临海市公安局写了对本案继续侦查,但谢云长说,在上访人栏只能签同意、不同意或继续上访,这时我不同意签。2003年12月20日,谢云长才答应我随便签,我签了“报案后的立案与侦查是公安的职责,对临海市公安局违反《刑法》、《刑诉法》的渎职行为,造成本案证据丢失,不移交刑事案件和不回复侦查情况等请给以书面回复。”而临海市公安局在一未将原案侦破,二未将其渎职行为向受害人有所交代的情况下,在2003年12月底由江连青签字,公安局盖章暗中向省政府报结。构成公安局长(副处级)江连青又一次以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作者:huabc2009 回复日期:2009-11-25 16:00:44
雷语之一:2009年10月1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韩小林反映中院审监庭审判长朱梅,隐瞒被告举证材料(证据),韩小林说:“法院纪检不可能干涉, 这是审判长朱梅的权利."
雷语之二:当官的雷语嘴巴说,法院的雷语判决书中写“你系复印于原一审案卷卷宗,因此上述证据材料并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为一审二审法院隐瞒证据寻找借口.
把2005年10月21日公安厅作出“临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不存在渎职”,原告不服转移为原告报案末破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是非颠倒.隐瞒被告侵权和行政不作为。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huabc2010 回复日期:2009-11-28 9:09:13
有法不依乱裁定;
法律法规像太阳,纸上谈兵喜洋洋;权力执法像月亮,装聋作哑丧天良;法院法官像星星,百姓有冤无处伸;公检法司相勾结,专权独制实害民.
作者:lin_ada 回复日期:2009-10-27 19:13:00 11#
长期上访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的,上网的话这些东西也不一定被别人相信,毕竟这个事情也要证据的。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不是法制社会,你给别人一个退路,别人给你一个解决办法。不要当我是说客,我也希望是法制社会,但是现实不可能。
作者:大米damidami 回复日期:2009-10-28 22:06:00 12#
官官相互呀..在台州这个地方尤其严重....一帮地方小官真把自己当神了...
作者:bhsh 回复日期:2009-10-30 9:54:00 13#
小弟我就遇到官员说:在我的地盘上,谁敢动!!
作者:huabc2010 回复日期:2009-11-29 14:20:01
作者:新乐人 回复日期:2009-9-6 00:49:37
老百姓哪有官员的脸面值钱?
作者:建山牧凤 回复日期:2009-11-29 16:15:08
若要不为千古骂,回家但闻红薯香。
作者:huabc2010 回复日期:2009-11-30 9:00:08
评论人:悟空与宝玉 评论日期:2009-11-27 15:27
中国法制太让人担忧,太多人是被“同化”的傀儡。如今,老百姓,都在挑战生存忍耐的极限,然真到了一定水准,恰像一滴水随波逐流了。哎``中国大势已去.
作者:00001100002009 回复日期:2009-11-29 10:37:13
冤案什么时候才会被昭雪
现在的贪官真是无法无天,有冤不让说。
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伸!!!
作者:huabc2010 回复日期:2009-11-30 14:04:38
评论人:天涯网友(游客) 评论日期:2009-11-30 10:21
这就充分暴露出人权问题。一国之法是神圣的,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 这个社会的底线在哪里?!??! 法权都没有,哪有人权,可怜的弱势群体,是贪官渎官的和谐社会!
作者:huabc2010 回复日期:2009-12-1 8:27:19
立法为民,改法欺民
临海公安保罪犯,毁证拒移假立案,明知抢劫编诈骗,副处局长乱报结,无奈举报到检察,初查说构渎职罪,为保乌纱不丢失,台检拖案伤民财,依法上访公安厅,级级伪证保渎职,申请督办求听证,省信访往公堂推,一见法院已受理,忙将省府文件改,越侵权加上不作为,干涉法院公正判,杭州法院隐证据,申诉出具信访函,权力执法相勾结,有谁能问渎职罪。
作者:huabc2010 回复日期:2009-12-1 14:30:02
将“裸官”脱得更干净
作者:恨天夺我万年 回复日期:2009-12-1 15:24:16
这种是情恨常见 但我总是见一次 顶一次 映像太坏了因为
作者:huabc2010 回复日期:2009-12-2 10:52:50
雷事:看图片4浙江省信访局刘副局长本件“共印五份",篡改省府法规<省府文件(2005年47号、46号)>(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函复)照顾浙江省公安厅的面子,法院以面子处理原告的诉求问题.苦难弱势群体,保渎保官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