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篇连载(七):做贼心虚,微软靠庭外活动赢了官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58:07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微软公司聘请了国内知识产权领域最有名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和专利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等待法庭判决的时候,被告微软公司明显感觉到胜诉的机会不大。做贼心虚的被告开始进行一系列明显属于妨碍司法公正的庭外活动:
首先,在庭审结束,已经不再需要律师出庭应诉的时候,微软公司却通过转委托的方式请了一个上海的律师,专门进行庭外活动。直到法庭通知原告到庭听取判决结果,原告和原告的律师才第一次见到了这位在判决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神秘律师。微软公司在庭审结束之后更换律师,其目的只能有一个,就是要利用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法庭判决。
不仅如此,微软公司还通过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本案代理人的上海市的某政协常委给并非本案合议庭成员的法庭厅长写信,干扰法官的正常审理过程。一审判决后,原告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进行了上诉和申诉,都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
经过发明人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新的有力证据,可以证明微软的office产品包含明显的侵权事实。为了讨回公道,发明人在此发表《致陈永正先生的公开信》,敦促微软中国公司正视专利侵权的事实,尊重中国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呼吁在政府采购和企业信息化过程中拒绝使用明显侵犯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微软office软件,支持正版国产软件,用金山WPS office、中文2000 Red office和永中office等国产正版软件取代侵犯知识产权的微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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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声波诉微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致陈永正先生的公开信
尊敬的陈永正先生:
我是ZL89105313.1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下称“发明人”),也就是因专利侵权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告上法庭的原告。作为微软中国的最高领导人,也许您对此案并不是分清楚,您可以到公司的法务部门了解详细的案情,或者参考发明人关于本案的专栏:http://home.donews.com/donews/author/1/14979/8400.html。虽然本案已经两审法院判决发明人败诉,但是我对微软中国公司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的表现深感失望。一个标榜自己如何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跨国巨头,竟然为了在一个普通中国发明人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动用庭外活动的手段。
在一审庭审阶段微软公司聘请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微软代理人所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最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微软所聘请的两名代理人也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最有名的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然而,由于一审庭审证据明显有利于发明人,被告明显意识到依靠正常的法律途径胜诉机会渺茫。于是,在一审庭审结束等待判决,已经不需要律师出庭的情况下,被告通过转委托的方式聘请了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以下简称上海律师)作为代理人。微软公司在庭审结束之后更换律师,其目的只能有一个,就是要利用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法庭判决。此后,2003年7月7日,并非本案代理人的某位上海市政协常委(以下简称某先生)致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函件首先提出了微软公司对在上海的投资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等一些与本案完全无关的内容,并且在并不熟悉本案的技术领域和本案案情的情况下,对该案做出了“微软不构成侵权。但原告先要求扩大解释,主张汉语拼音输入法技术也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和“本案不需要作技术比较”的结论性意见,为案件的判决定下了基调。由于某先生的特殊身份和其在上海市法律界的影响力,导致本案程序的公正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并在结果上影响了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对本案的公正裁判:
一审判决阶段,法官从公正的立场转向了被告的立场,取消了原定的技术比对鉴定,拒绝采信发明人聘请的专家做出的比较分析意见,而是站在被告的立场根据某先生所定的基调作出了判决。上海律师在庭审结束近半年后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微软拼音输入法技术简要说明》,该说明包含了有关微软拼音输入法不需要硬件设备的表述,该说明即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也没有通知原告知晓,却被一审判决书中列为被告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
一审判决后,发明人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申请人根据专利说明书及其引证文件对词汇代码包含汉语拼音的论据作出了证明。二审法院虽然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软件产品中缺少硬件设备从而不会构成专利侵权的荒谬说法,肯定了发明人在申请系争专利之前在国际会议上发表的《16bit信息处理词汇代码编码标准的探讨》一文中已经考虑到了对汉语拼音编码后再进行信息处理和交换的技术方案,却为了维护一审法院根据某先生所定的基调作出的判决,把依法应当认定为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引证文件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在被申请人律师拒绝就新证据的内容进行辩论,没有提出任何抗辩意见的情况下,再一次站在被上诉人立场,对技术特征赋予自相矛盾的定义,以缺少事实与科学依据的推论驳回了发明人的上诉请求。
终审判决后,发明人向终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也同样被驳回。
众所周知,不论是按照国际司法界的惯例,还是按照我国正在起草的证据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在法庭外滥用职权或者势力,以任何手段向审理本案的法官施加影响,希望、要求或者迫使法官为某种裁判的,以妨碍司法公正行为处罚,……”,微软公司在本案中的庭外活动明显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微软公司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用超出法律之外的手段赢得官司的事实,将会严重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和损害微软公司在中国的形象。
为了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寻找更进一步的直接证据证明微软公司侵权事实的存在,前不久发明人又委托多位计算机技术专家对微软公司Office XP和office 2003中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发现了新的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微软office产品中的简繁转换技术中对7万多条简体汉字词和6万多条繁体汉字词进行编码了处理,其编码体系与发明人专利引证论文所定义的字词兼容代码的编码体系结构几乎完全雷同,并且同样也是利用设置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一组构成词库的存储单元(词库存储器组)实现词汇代码与构成对应词汇的字符串代码的互相转换,微软使用的技术已经完全覆盖了发明人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形成了专利侵权的事实。依照本次分析取得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两审判决中依据“汉语拼音编码不属于词汇代码”而得出的微软产品未侵犯发明人专利的结论。
在经过原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已经明确知道词汇处理技术可能侵犯发明人的中国专利的情况下,微软公司又推出明显侵犯发明人专利技术的Office XP和office 2003产品,并且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微软公司这种藐视中国的专利法有关专利保护规定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作为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发明人当然希望自己的发明创造能够被微软这样的大公司合法使用,也一直希望能够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但是微软公司始终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诚意。发明人目前仍然希望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避免再次提起诉讼给当事双方带来诉累之苦。因此,希望陈永正先生关注微软公司涉嫌专利侵权的事实,尽快安排有关部门就有关专利许可问题同发明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正式磋商。如果在2006年6月8日之前仍然得不到合理的答复,发明人将通过网络和媒体公布本公开信的内容以及原审案件中微软庭外活动的证明材料。发明人同时还将根据在微软office产品中发现的新证据再次提起侵权诉讼。为了防止微软公司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再次通过庭外活动影响法庭公正的判决,新一轮诉讼过程将会向媒体充分公开,以求能够得到有效的媒体舆论监督。
发明人:曲声波
二○○六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