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志刚、黄静到躲猫猫案的网络舆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43:50
 从孙志刚、黄静到躲猫猫案的网络舆论 2009-04-22 09:18   南方传媒研究第17辑  

 

                王雷

□王雷

作为首发李荞明案的《云南信息报》副总编,我被有关部门点名参加了“躲猫猫事件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员会)。从传统纸媒首发报道,到网络舆论的轩然大波,再到调查委员会介入,调查报告出台激起网络巨大反弹,最后最高检介入调查,使案件侦破进入新阶段,舆论逐渐平息,我有幸全程参与。

这次躲猫猫事件,与 2003年孙志刚案件,湖南湘潭黄静案的舆论传播有很多相似之处,不过中国的网络经过 6年发展,躲猫猫案件又有了新的变化。

2003年,孙志刚案使传统媒体猛然发现,网络舆论正成为新的舆论形式登上历史舞台,作为采写记者之一的我,感触很深,孙案报道第二天,南都接到了数十个传真,几千个热线电话,而仅新浪一家网站的留言就达到了上万条,网络不仅成为了传统媒体声音的“放大器”,而且引发了更多后续新闻:一个浙江网友建立了网上纪念馆;有网友发起地面聚会纪念活动;无数的评论和愤怒的声音得以清晰真实地表达出来……

到当年 6月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网民的“胜利”达到了顶峰,于是网络舆论似乎形成了一种模式:声音越大,态度越激烈,“取得胜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在这个战果的衬托下,大家往往忽视了一个问题:网络舆论究竟是如何影响权力运作的?

例如在孙志刚案中,案件的真相并没有因为网络激烈的声音而披露更多,相反,为了不再更加刺激舆论,案件审理没有完全公开,很多疑问没有经过庭审得以解答。再例如,废除收容制度(当然是一项进步)是高层决定后公布的,期间是否经过了论证,哪些人参加了论证,论证的结论如何等等都没有披露。

也就是说,权力仍然在封闭体系内运作的本质没有变,网络舆论只是一个新增变量,这个变量如何发挥作用,能发挥多大作用都还不得而知。

2003年下半年的黄静案,凸显了以上问题。

黄静案和孙志刚案一个相同的特点是,网络上的声音都很大。可是两案的结果却相差很大:孙志刚案导致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家属得到巨额赔偿,凶手得到惩罚(尽管还有很多疑问),黄静案的结果是网络上千夫所指的嫌疑人姜俊武无罪释放,没有官员为此案受罚,黄静家属得到少量赔偿。

在长达三年的侦查、审理过程中,所有参与者都非常重视网络上的声音,然而这一次,网络舆论的弊病显露无遗。

“以牙还牙血债血偿”理念下的公正就是追求结果的公正,而法治精神的程序公正被大大忽视,无数网民看了黄静家属单方面的材料后就作出了结论,司法的不透明又加重了舆论的不信任,于是最激烈的要求——枪决姜俊武得到了无数人的赞同。

传统媒体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怎么办?

黄静案初期的报道中,很多传统媒体跟风,迎合网络的“民意”,在湘潭只采访黄静家属一方,记者有意或无意地偏向一方,同情弱者,反对黑幕,支持民意。

我认为这是中国传媒不成熟造成的,中国的都市报从《华西都市报》创办到现在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从党的喉舌到更接近社会公器,报纸的理念、手段、技术还不成熟;同时这也是我们法治精神不成熟造成的,从疑罪从无原则,到犯人的基本权利问题,再到程序公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等,我们还理解不深刻,尤其在腐败和黑幕传闻不断的情况下,我们更容易远离法治精神。用堵路抗议,跳楼讨工资的办法追求公正,和利用网络民意粗暴干涉司法的本质一样,都是我所警惕和反对的。

在黄静案中,我较客观地报道了两个家庭及办案部门的意见、做法,我试图用事实告诉读者,告诉网民,在一个司法不独立,不公开的体制下,即使经过了一套公安侦查,检察院立案,法院审理的程序,真相仍然是难以呈现出来的。

让我感到挫折的是,在网上看评论,网民绝大多数仍然无休止地诅咒姜俊武一家人,很少有人真正关心我希望表达的问题。

6年过后的躲猫猫,我再次感到失望。

在调查委员会调查当天,我写了一篇手记刊发在《云南信息报》,表达了我对调查委员会的思考,全文记录如下:

“作为调查委员会的一员,我昨天全程参与了调查。早晨八点半,调查委员会成员和十几家媒体记者在云南省委门口集合乘车,上车前,调查委员会主任要求委员集中乘坐一辆中巴车,在车上商量大家提问的内容,因为在昨晚才公布了调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很多人互相还不认识,所以只能在车上开第一内部会议。

由官方召集、组织,网民、媒体组成调查委员会,对一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这种方式在中国还是第一次,虽然我做了近十年记者,采访过许多案件,但像今天这种“身份”去调查,也还是第一次。

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审理一整套程序,对应的职能部门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它们的司法权力来源于国家授权。记者采访虽然在我国还没有得到立法保护和规范,但是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然功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关法规、文件予以保护,而且媒体舆论监督早已深入人心,所以记者采访也有其合法性的来源。与司法机关强大的权力相比,新闻媒体权力的边界要模糊得多,而昨天才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它的权力边界又在哪里呢?这种突然的,自上而下授予的调查权是一种“更大的”权力吗?调查委员会很快就遇到了这些问题。

到达晋宁县公安局后,调查委员会成员,媒体记者与该县公安局、检察院 7名负责人在会议室展开了第一轮询问。

询问的具体过程,在调查委员会撰写的报告中已详细描述,在此不再赘述。如果说询问的环节顺利,那么调查委员会的“危机”很快就出现在晋宁县的看守所内。

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调查委员会无权进入看守所,但因为情况特殊,他向上级领导——调查委员会成员,昆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长郭斌请示后,表示可以让调查委员会成员进入看守所,但媒体记者只能在看守所外等候。

可以说,在能不能进入看守所的这一轮“角力”中,调查委员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

在看守所内,调查委员会成员观看了案发的九号监仓,询问了当天值班的警察,审看了一些法律书面资料,但当调查委员会要求与李荞明同仓的嫌疑人见面时,原本已同意的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却突然改变了主意。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以案件正在侦破期间,会见嫌疑人可能给办案带来不利,及给看守所管理带来不利为由,向晋宁县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拒绝调查委员会成员会见嫌疑人。

这给调查委员会带来很大困惑:会见嫌疑人被认为是最有可能“查明真相”的方法之一,但是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力会见、询问侦查案件中的嫌疑人,调查委员会是否拥有某种程度上和司法机关同样的侦查权,甚至超越其上的特殊权力,这是我们之前没有想到的。

我认为,尽管社会舆论对办案的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表现出极大怀疑,但释疑的调查及最终结论仍应该是相关部门,如上一级公安、检察院或纪委等单位作出,调查委员会没有权力,也缺乏专业能力去“侦破”案件,调查委员会不能使用违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方法手段谋求真相、公正。

如果大家对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甚至更高级别的司法部门丧失信心,那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出现了问题,正如湖南湘潭黄静案,在从湘潭雨湖区公安局、检察院,到市公安局、检察院,再到湖南省公安厅、检察院,到公安部物证专家都介入调查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仍引起极大争议甚至质疑一样。

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随后又以涉及机密为由,拒绝了调查委员会查看九号监仓监控录像和其它证据的要求,对此,调查委员会也没有办法。我认为,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这次调查,虽然不能达到扭转案情的目的,甚至连“查明真相”也做不到,但是因此就把这次活动指称为作秀、炒作,仍然是有失公允的。

首先,调查委员会的介入,使案件的更多细节得以披露,从而使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作弊”的风险增加。

其次,通过这种独特的调查方式,使得更多普通公民有了一条新的渠道更接近真相,联系到那些闭门侦查,闭门立案,闭门审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这条路径至少提供了一种新形式的监督——虽然这种监督还很不成熟。

再次,今天我认为自己有两个身份参加了调查,一个是调查委员会成员,另一个是作为首发李荞明案件的云南信息报副总编,相比我近年的案件采访经验,能让公安局、检察院坐在对面有问必答,在几年前甚至几个月前都还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调查委员会的形式,对中国媒体舆论监督的价值意义深远。

最后,调查委员会本身就是一个鲜明的信号,可以解读出政府对主动公布、公开信息有了更大压力,也具备了更自信的心态,而公众参与公共事件的热情、愿望、渠道与技巧,也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

虽然全国的第一次民间色彩的调查委员会的第一次调查,在仓促中起步,有很多问题、不足,但如果能有更多人提出建设性意见,使其更符合法治精神,更具有操作性,应该是中国大众民主监督的一次重要尝试。”

调查委员会报告公布后,网民的质疑、辱骂声扑面而来。

第一阶段,大家不满调查委员会的无能,没有调查出真相,继而认为这是云南省委宣传部作秀,人肉搜索调查委员会成员,发现数人是“五毛党”,于是怀疑得到证实,辱骂升级。

对这种心态,我仍然认为是法治精神缺失造成的。

调查委员会缺乏侦查案件的授权和专业能力,但是调查委员会的价值却不可抹杀,网民或者公众的心态仍然是清官情节,众多网民、媒体在获知要成立调查委员会后的反应,大多是惊讶,接着是兴奋,继而很多人把查明真相的希望寄托在了调查委员会,而调查委员会的委员也油然而生一种感觉,举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就像钦差大臣,或者“包青天”那样的清官情结。

钦差大臣背后的理论是,只要权力够大,就能突破困难查明真相,清官情结背后的理论是,只要官员具备正直的品德,就能明察暗访水落石出。这两类故事,在中国的历史里反复传颂,简要的说,足够大的权力和优秀的品德是案件大白的两个关键词。

这两个关键词当然是公正侦破案件的重要因素,不仅在中国,即使在西方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中,那些好莱坞的孤胆英雄,铁血刑警,往往未经授权就破门而入,发现线索,甚至刑讯逼供,最后一举破案。与那些国家不同的是,他们的英雄只是荧幕上的,现实中绝少这类事件,而在我国,屏幕上的英雄都遵纪守法,现实中却经常有司法被干预的情况发生。

从组建调查委员会一开始,网民和调查委员会成员都是按钦差大臣和清官的标准来比照的,没有人考虑调查委员会是否已经“越位”,这也是我在调查过程中逐渐感到疑问的地方,直到在看守所内,韩姓副检察长阻止会见嫌疑人,我才明确了疑问的症结所在,赞同了终止调查。

之后网民们又搜索出部分调查委员会成员有“五毛”背景,于是调查委员会的道德也不清白了,结论就是这是一次作秀。

如果把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这次“躲猫猫”案网民及各界调查活动,放在这六年的网络舆论发展的大背景中去看,我得出的初步结论是,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官方不仅越来越重视网络舆论,现在甚至开始帮助公众对某一事件进行调查,而官方内部,对信息公开的程度,对如何公开信息,对何时公开多少信息的意见并不总是一致的,所以云南省委宣传部能做出这个决定,就更显得难能可贵。

但很少有人反思,究竟什么才是躲猫猫的根本原因,究竟用什么手段去扭转这一问题。所幸的是,在调查报告公布后的几天,开始有声音反对调查委员会“干扰司法”,这种声音主要来自两类人,一类是公安,一类是律师或法学教授。

前几天,和昆明市公安局的一位领导吃饭,他对调查委员会也是不以为然,认为也是舆论杀人的一个例子。这个说法让我想到了十几年前的河南张金柱案,大家至今都把它看作舆论杀人的典型。作为一个媒体从业者,我为舆论有这么大的能量感到羞耻,而不是洋洋自得,我们不应该利用、操作舆论去追求法律之外的公正,而是不受影响地,告诉我们的读者,究竟什么才是可靠的公正,究竟怎么去追求可靠的公正。

我已经不再完全、简单地把网民看作是中国进步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传统媒体还大有可为。

(作者系云南信息报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