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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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节选)

    (皖文明发〔2003〕6号)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创建组织、有目标、有举措、有实际效果。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勇于开拓,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军民共建、结对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多做贡献。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意见》,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为重点,广泛开展“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活动。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和克服不守信用行为。

    3.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突出。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解放思想,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加快发展。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4.管理科学规范,社会秩序安定。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全体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观象,无邪教活动。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保工作达到国家标准。

    5.环境整洁优美,文体卫生先进。深入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单位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和亮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积极创建“学习型单位”、“学习型企业”。坚持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文明委及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央和外省市驻皖企事业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九条 文明单位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省直机关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委、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委命名的文明单位同此级别),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省级文明单位中特别优秀者,优先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坚持日常考查与统一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原则上要逐级升格。连续两届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经市文明委或省直机关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委、省委企业工委文明委同意,可以破格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一般为两年一届,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均需重新申报。

    省级文明单位的名额分配,由省文明委根据各地行政辖区范围和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确定。如在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单位,除取消该单位荣誉外,将在下届评选时扣减所在市或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文明单位的名额。

    第十三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

    省文明办根据评选标准,对各地推荐上报单位严格审查,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公告,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干部群众广泛参与、了解。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办审核后报省文明委审议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命名表彰,颁发奖牌。

    第十五条 市级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物质奖励办法和政策由各市、县(市、区)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省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原则上高于市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工作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被撤销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http://www.godpp.gov.cn/zlzx/2007-11/16/content_11690061.htm     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