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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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创建水平,发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基层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村镇整体文明水平,增强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到基层的具体途径和有效方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为根本要求,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为目标,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整体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的需要,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我国一切经济潜力的需要,同时,也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因此,要重视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有计划地在个体、私营、合资、股份制等经济实体中创建文明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党政领导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思想道德风尚好。坚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新人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时事政策教育。单位干部职工觉悟高、修养好、风气正,单位在当地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三)创建活动扎实深入。领导、干部、群众创建意识强。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组织机构、有管理制度、有活动经费投入。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活跃。积极开展“反对邪教、破除迷信、崇尚科学、传播文明”活动;积极组织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活动,有文化活动场所,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
  (五)社会秩序井然稳定。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法制和治安防范教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单位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治安治理各项指标均达到城区标准。
  (六)环境整洁优美。认真执行南宁市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法规政策,切实做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单位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无违章建筑、无卫生死角,车辆杂物摆放整齐,除“四害”指标达标,绿化、卫生防疫、职工保健工作达城区标准,积极参加城区爱国卫生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七)计划生育工作先进。认真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八)生产(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稳步提高,重要经济指标达全城区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科学、严格、合理,工作效率高,服务(工作)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全城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六条  个体、私营、合资、股份制等经济实体的文明单位标准:
  (一)创建活动扎实。企业建有党组织和工会,业主尊重和支持党组织的工作,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较强的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经费投入。
  (二)执行政策法规,依法经营好。业主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重视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好。企业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开展争创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公民道德建设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水平,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四)经营有方,生产效益好。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营思想端正,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制健全,实行科学民主管理,坚持质量第一、服务信誉好,经营业绩显著。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职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五)重视教育科学文化,计划生育好。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开展“反对邪教、破除迷信、崇尚科学、传播文明”活动,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侵蚀,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建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认真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六)安全生产,公共秩序好。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勇于同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作斗争。企业安全、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
  (七)环境整洁优美,福利设施好。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内外环境整洁,并能因地制宜地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利益。
  第七条  文明村镇标准:
  (一)基层组织建设好。村镇基层组织特别是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执行党的农村经济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班子团结协作,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思想道德教育好。坚持对农村党员、群众进行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员、群众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关系。坚持对党员、群众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党员、群众思想道德水平和全村镇整体文明程度明显提高。
  (三)社会风气好。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等活动。坚持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群众懂法守法,法制意识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村民团结和睦,遵纪守法。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无大案要案,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严重的封建迷信活动,婚丧大事无大操大办现象,村风正、民风好。
  (四)村镇环境面貌好。搞好村镇建设规划。积极开展改水、改厕、修路、办沼气等基础建设,做到道路平整、硬化、畅通,饮水卫生安全,人畜分居,村民生活环境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村镇绿化、美化、净化,公共场所干净清洁、无乱扔乱倒、乱堆乱放现象,村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科教文体活动好。积极开展文明健康的科学文化活动。坚决抵制邪教组织的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村镇有图书室、文化活动室、广播室、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行政村有小学、卫生室。经常组织村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村民学政策、学文化科技知识,村民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无计生恶性案件发生。
  (六)村镇经济建设效益好。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村镇有集体经济收入,公益事业和创建活动有保障经费,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城区农民平均水平,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被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判刑的,单位职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政策偷税漏税抗税情节严重,受到执法部门处理的;
  (三)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四)干部职工群众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五)为非法组织提供活动场所,干部、职工、群众参与非法组织得不到有效制止的,封建迷信活动严重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军地及周边关系紧张、发生影响军民关系重大事件的;
  (八)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
  已命名为文明单位(村镇)的,若发生上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即撤销其文明单位(村镇)资格。

第三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创建


  第九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作为本部门“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十条  各单位(村镇)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时,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标准,结合本单位、本村镇的实际,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规划,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村镇)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特别是创建文明村镇要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结合起来,同发展经济,为干部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结合起来,同维护本单位(村镇)社会治安和改善本单位(村镇)社会风气结合起来,同搞好单位(村镇)的环境建设,改善本单位(村镇)面貌,提高干部、群众生活质量结合起来,务求实效。
  第十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坚持“重在建设”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方针,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竞赛活动、创建活动。要搞好基础建设,单位要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村镇要开展创建遵纪守法户、带头致富户、小康文明户等活动,使创建活动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命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如有变化,按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凡是我城区地域内有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或建有党支部(党小组),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有独立庭院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镇、行政村、自然村;驻城区市直科级以上(含科级)单位,驻城区部队连级以上(含连级)团级以下(含团级)均在创建城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范围。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结合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六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三个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村镇,均可申请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第十七条  凡申报城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向城区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书面申报材料(申报表、三个文明建设情况总结),经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报城区党委、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命名一般要逐级升格,南宁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原则上在城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中择优推荐。各系统、部门申报自治区、南宁市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要事先征得城区文明委的同意,并送城区文明办备案。

第五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奖励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三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牌匾。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获得并保持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称号的,可根据桂文明[2001]8号文件规定给单位全体职工发放不少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奖励金;获得并保持市、城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称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单位全体职工发放适当的奖励金。奖励金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镇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做好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制定本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和考评细则,组织、协调本城区的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督促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制定年度创建规划和完善创建方案。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树立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五)建立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村镇的概况、创建规划、有关文件、会议材料、申报表、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六)对发生问题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进行及时处理。
  (七)沟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各种形式的共建、联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每年复查一次,复查形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自查和互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检查情况存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降级、直至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等处分。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其中一款受到严肃处理的,撤销其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城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撤销程序是:由所在镇、系统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城区党委、政府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经过认真整改,重新达到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的,一年后可继续申报原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牌匾既是荣誉的象征,又是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标志,要悬挂在单位、村镇大门(楼)前显要位置。文明单位、村镇门(楼)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牌匾。被撤销的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城区文明办负责收回。
  第二十九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七章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第三十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是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有效形式,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延伸和发展。它有利于加强地方和军警部队建设,有利于军(警)民关系的融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共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要不断总结经验,把共建活动继续深入持久开展下去。
  第三十一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条件和评选参照本办法相关条目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共建活动要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思想共建为主、以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为主的原则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共建各方要达成共建协议,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
  第三十三条  要保持共建活动的连续性,如有特殊情况,如部队调防、单位迁移等,共建各方要共同协商,及时调整,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军(警)民共建活动成绩显著的军(警)地双方,由军(警)地协商、推荐,授予“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比,要与文明单位的评比同时进行。评比名额按具体情况定。被推荐参评的共建对子,地方一方必须具备文明单位评选条件。表彰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要给军地双方同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三十六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以及其他共建精神文明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均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展共建活动的各方要建立共建领导小组,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共建活动的领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