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龙称生态文化保护及慈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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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甘孜州龙称生态文化保护及慈善协会成立

 

甘孜州龙称生态文化保护及慈善协会章程

石渠县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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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龙称生态文化保护及慈善协会章程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定名为 龙称生态文化保护及慈善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为非营利性学术及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宗旨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致力于继承、保护和弘扬康巴地区的藏民族文化艺术,保护康藏高原生物多样化生态环境,筹备和介入一切可介入的慈善活动。通过协会卓有成效的工作,推进我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甘孜州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四川,石渠县步行街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与生态保护宣传,力所能及地配合政府做好保护动、植物、水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

(二)筹集资金在三江源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地带进行人工种树种草缓解生态恶化。

(三)保护和抢救民族文化古籍,翻译发行民族传统文化古籍,同时,保护和维修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藏传佛教文化遗产。

(四) 研究出版藏文日历,举办藏族民间文艺骨干培训,开发旅游资源,推动具有康巴特色的旅游文化建设,促进旅游业发展。

(五)按照藏医学原理,研制、开发各种藏药保健产品;开发出版各种具有康巴地域特色的民族工艺品。

(六)筹集资金,修建民用桥梁,建立孤儿院,贫困孤寡老人养老院,开展捐助失学儿童及家庭贫困学生、受灾群众等福利活动。

(七)协助其它慈善机构完成重大慈善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学科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资料和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各种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平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冼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先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重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5 周岁,兼职或专职均可;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机关、团体及企事业自愿资助:

(三)信众自愿捐助;

(四)其美多加活佛所得供养及房产租金得益: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本地劳务待遇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啬单也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基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