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何时能告别“示众文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33:40

                                       1966-67年文革中的示众:

   

    2006年传媒上的示众:

   

    2008年5月21日的传媒示众

   

    同日新京报的非示众表达:

  

    汶川地震报道中,以赈灾的名义诈骗的案件是人们关注的报道话题之一。2008年5月21日,《北京青年报》和《新京报》报道了同一个案件:几个短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京。两报报道的文字和照片各不相同。《北青报》的照片是其中两个犯罪嫌疑人被押着走在站台上,形象正面展示,文字报道中公布了涉案的三个人的姓名和确切年龄(B1版)。《新京报》的照片展示了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戴着手铐的背部,以及两个押送人员的侧影。文字报道中提到涉案人时,简称“×某”,提到其中的“王某”大约40岁、中等身材。

    传媒公开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形象,无非是要传达这样的信息:他抓到了或者被判罪了。这样的信息只有将他们的脸正面展示才能达到的吗?文字完全可以传达同样的信息,就算想给公众带来一种现场的直观印象,就没有更适当的处理方法了吗?这次报道中《新京报》照片的处理,既传达了嫌疑人被抓的信息,又避免了犯罪嫌疑人被“示众”。很小的细节,体现了一种对人的尊重。在是否公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的细节上,该报的这次报道做得也很规范。

    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还得法庭审理后才能定性,即使是定罪的罪犯,也有个人的隐私权(包括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等),除了对危及社会的重大嫌疑犯的通缉外,警方不得出于其他动机将具体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录像资料、姓名、地址原封不动公开在媒体上;当然,传媒也不应该随意正面展示他们的形象。但是,我国非法治的“示众文化”传统太浓重了,犯了罪的人被游街;戴高帽子挂大牌子遭批判等等,中国几千年来都不缺少“示众文化”。

    现在,犯罪嫌疑人的正面清晰照片,经常赫然出现在报纸上,电视新闻中他们被一一摄入镜头;关于监狱的报道,经常公开罪犯的正面形象,我们的媒体仍在继续实践着“示众文化”。例如2008年6月17日《羊城晚报》A9版消息《便衣警察当街擒贼》,押题照片便是被两名警察扭着胳臂的小偷的正面抬头形象。2008年6月25日《新京报》头版主题新闻照片和A22版文字报道所配的照片,均毫无遮拦地展示正在转移的阿坝州监狱的多名囚犯的正面照片。

    2008年4月初,各传媒都报道了这样的新闻:退休教师李建华遭遇抢劫,她为了给突然跪倒在地的青年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而没有报警,和他相互搀扶着去了医院。对于那个抢劫伤人的青年人,记者采访中他一直用手挡着自己的脸,不想面对镜头,在他睡着的时候,镜头对准了他的脸,看守所里,他的脸再一次出现在镜头前。李建华用鲜血保护的东西就这样被传媒无情地破坏了。

    2008年5月,一篇题为《彰显人文关怀亲送刑满释放人员重返家园》的报道写得情谊浓浓,“吉林抚松县看守所民警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充满爱心的举措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一张正面展示“刑满释放人员”脸的照片,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种“人文关怀”。

    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面对面”。现在,我们需要默默闭上眼,忘却那一张张赫然出现的脸。我们看看1970年瑞典制定的新闻业的“公众原则”(共六条)吧:报道要准确;报道应给重新参与者留有余地;尊重个人隐私权;慎重使用照片和镜头;不对未加审讯的人妄加断语;公布人名时须谨慎小心。其中后五条直接涉及现在所谈的问题。

    “重新参与者”的含义在于,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可能回到社会的人。我们对他们没有留有余地,不尊重他们的隐私,随意处置关于他们的图像,经常对未审判的人妄加断语,随意公布人家的姓名,这些都是非法治的做法。这些人以后的人生还要继续,还要重新融入社会,一时的失足并不是他们人生的终点。媒体为什么还要让大家记住他们的脸?“重新参与”的艰难也是很多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犯了罪就把他们当成物,而不是人,让他们的尊严在大家的瞩目中变得荡然无存。媒体为什么不能仁慈一些,与一张照片的新闻价值比起来,难道,一个失足的人的未来不是更值得我们看重的吗?

    “示众文化”把人的尊严碾得粉碎,比任何肉体的惩罚和伤害都大。传媒,现在到了告别“示众文化”的时候了!

                                                 (王阳同学参与文章的写作)

    刚才放上这个小文章,又看到上海报纸8月27日发表的一条消息:行人违规者要上传媒曝光!传统真是厉害啊,我国示众文化的种种绵绵不绝。据说不仅上海,此前还有南京,都公开宣布把犯了小错的普通人送上传媒。不难看出,在有关行政部门执法的整个过程中,大众媒体已经成为了参与者,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成为一种惩罚工具。也就是说,媒体在参与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参与了行政执法,并成为了权力机构职能的一部分。这说明,我国传媒的角色定位存在模糊地带,当然,这不是传媒自己造成的,而是由于行政权力机关的无知和愚蠢造成的。

    在这个问题上,上海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越权了。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没有其他处罚方式。可见,在现有的罚款和批评教育两种方法中,法律并没有授权交警部门将当事人曝光的权力。拍摄和曝光交通违章行人,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仅作为处罚的内部证据,尚可讨论,但在社会公共场合因此而公开其形象,交通违章行人作为自然人,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不应有的侵犯。行政管理部门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媒体曝了光,这使得行为人遭遇到了应当受到的惩罚之外的惩罚,他北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会产生进一步可预见的影响。轻罪重罚,这违反了最基本的一条法治原则,即罪罚平衡原则。即使是罪犯,也不能随意将其形象向社会公开,除非十分必要(例如通缉,但也有严格的批准程序)。

    希望上海、南京的交警部门,还有上海市的“文明办”,懂得法治,学会文明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