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为内需护航(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18:40

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为内需护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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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消费者处于一种缺乏安全感的消费环境中,权益经常被损害,而维权成本非常高昂,得到的赔偿又往往很低,导致许多消费者经常忍气吞声,被迫放弃维权,而这又成为纵容商家下一次侵权的动力。这种恶性循环恶化了我国的消费环境,也是导致内需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对违规、违法的企业严惩不贷,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在20世纪初,美国的消费者也曾面临缺乏安全感的消费环境,假冒伪劣甚至有毒产品泛滥成灾,商家唯利是图,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在此背景下,在有“消费者保护神”之称的拉尔夫·纳德律师的努力和倡导下,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了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状况有了很大提高,厂商的产品质量有了显著的改善。在这一进程中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更是功不可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正是美国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认准了不良企业主的死穴。

  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性。在利润刺激下,人很可能利令智昏,时时有一种难以遏制的犯罪冲动,如果悬一把足以让人倾家荡产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头顶—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那么就会约束着企业主牢记违法的巨大代价,加强自律。31

  这里提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早在1763年就已经在英国确立,美国则在1784年确立了这一制度。美国许多法案,如著名的《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等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意义上的赔偿金的同时,还可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2005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法院判美国制药巨头默克公司对“万络”服用者罗伯特·厄恩斯特猝死负有责任,责令它赔偿死者遗孀各项费用共计2.53亿美元。“万络”由默克公司20世纪90年代推出,能避免传统镇痛药引起的胃肠出血副作用,一度畅销全球,但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学安德森癌症中心2004年报告,患者服用“万络”后,出现心脏病、中风和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的可能性成倍增加。默克公司为此被接踵而至的诉讼缠身。2007年11月9日,默克公司宣布,愿支付48.5亿美元赔偿金了结美国近5万宗与它旗下止痛药“万络”的有关诉讼。

  一起诉讼赔偿2.53亿美元,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这种威慑力最终迫使默克公司接受支付48.5亿美元赔偿金。正是由于这种天文数字般的惩罚性赔偿,促使生产厂家以人为本,尽心尽力地研发和生产,培养了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从这一个侧面,不难理解美国的消费为何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引擎了—这至少是原因之一。

  我国法律也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是,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与国外相比则是“缩水”的。

  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某原告在某商场(销售者)购买了一瓶由被告某著名饮料公司(生产者)生产的汽水(透明塑料瓶装),价格为人民币6.50元。原告发现该饮料瓶内有一只长约一厘米的昆虫,遂未开瓶饮用。原告称其当即感到恶心,怀疑以前饮用过的饮料中是否也含有类似的不洁物质,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精神伤害很大。遂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生产者)书面赔礼道歉、双倍赔偿购物款13元、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万元。

  法官认为:

  一、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诱使他人上当受骗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生产的汽水中发现昆虫,该昆虫透过装汽水的透明容器,是可以被看见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了手段隐瞒这一事实。故只能认定被告生产的汽水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二、本案中,原告购买有质量问题的汽水后,并未饮用,未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故其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关系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而不能直接向作为生产者的本案被告提出。只有因缺陷产品造成其人身损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原告才可以侵权为由选择向生产者起诉。故本案原告关于双倍赔偿购物款的请求,不能直接向被告提出。

  三、原告购买了汽水后,没有开启,没有饮用,故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仅凭原告所说的看到瓶内有异物,感到精神压力、恶心,不能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