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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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469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九路2 9号,组织机构代码:6 2 2 06998-5。

法定代表人袁兴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金朋、米栋,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正成(身份证号码:5 1 07 2 31 9 7 3 02 1 74 7 1 4),男,1 9 7 3年2月1 7日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林农镇桂花村1 2组。

委托代理人陈才,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茂荣(身份证号码:51 0224196601 011514),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苟溪桥4组。

委托代理人陈伦(身份证号码:51 0224196001 024573),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94号8幢4单元2—2号。

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9号院,组织机构代码:80112694-9。

法性代表人张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京蓝、李连军,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正成诉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任茂荣、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09年4月1 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正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才,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金朋、米栋,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京蓝、李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 0 08年3月2 9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日产加藤 HD4 O O一7型挖掘机出租给被告任茂荣使用,月租金2 7 0 0 0元,租期暂定6个月。同日,被告任茂荣将原告的挖掘机转给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一号线九标段项目经理部使用,月租金3 0 0 0 0元。2 0 08年6月8日,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安装起重机调试吊钩时碴斗坠落将原告的挖掘机砸坏。2 0 08年7月5日,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将损坏的挖掘机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渝涛挖掘机修理厂修理,2 0 08年1 1月1 4日挖掘机修复出厂,修理费11万元己由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全额支付。由于各方对原告的挖掘机停止工作期间的租赁费损失未达成协议,2 0 09年3月2 0日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以借款的方式代替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付给原告挖掘机租赁损失费2 5 0 0 0元。2 0 09年4月1 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挖掘机停止工作1 5 6天的租金损失1 4 04 0 0元,要求被告任茂荣、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审理中,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已对其进行了修复,并支付了全部修复费用,自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任茂荣与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以自己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原、被告对原告的挖掘机停止工作1 5 6天,

2 0 0 9年3月2 0日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以借款的方式代替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付给原告挖掘机租赁损失费2 5 O 0 O元的事实无争议,原告冯正成与被告任茂荣,以及被告任茂荣与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对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无异议。原告认可被告任茂荣与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不是损坏挖掘机的共同侵权人。

另查明,原告的挖掘机租赁给被告任茂荣,被告任茂荣再将挖掘机转租给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以后,该挖掘机仍是原告自己的驾驶员,挖掘机仍由原告保管。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以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上未形成一致意见,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在安装起重机调试吊钩时碴斗坠落将原告的挖掘机砸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损坏的挖掘机进行了修复,并全额支付了修理费,但未对原告挖掘机停止工作期间的租赁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任茂荣与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不是挖掘机损坏的共同侵权人,所以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

孱遂

求,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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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支持第二起应从赔


被告重庆5 O 0 O元,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冯正成挖掘机停止工作期间的租赁费损失140400元(扣除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以借款的方式代替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付给原告挖掘机租赁损失费2 5 0 O O元,余11 5 4 0 O元)。

二、驳回原告冯正成要求被告任茂荣与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 08元,由被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赔偿款一并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