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定:科斯悖论和当事者对产权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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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定:科斯悖论和当事者对产权的认知


刘世定  2005年10月12日 13:38  《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

  内容提要:本文以科斯在论述社会成本时提出的相互性问题为起点,首先指出了在“相互性”问题论述中潜藏的逻辑悖论;进而阐明悖论之摆脱或相互性问题之成立, 有赖于当事者认知权利边界溢出法定权利边界这一关键性的条件;在提出了当事者认知权利这一概念之后,解决相互性问题的一种不同于科斯方案的可能性显现出来, 这就是认知权利基础上的谈判、交易;然而认知权利基础上的谈判、交易不仅可以解决纠纷,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产生不同于法定权利结构的新的权利结构,从而具有制度变迁的涵义;中国乡镇企业产权运作和变迁的某些过程,可以由此获得一种理解。

一、科斯悖论

        科斯(Ronald H. Coase) 在其著名的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中,讨论了如何解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经营行为问题,例如某个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有害影响应怎样解决。他批评庇古的追随者们的这样一些主张:要求制造污染的工厂主对烟尘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根据工厂排出烟尘导致的危害对工厂主征税;责令工厂迁出对居民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等。他认为,这些经济学家的办法之所以不合适,是因为他们未能理解到“ 问题的相互性”,即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所以需要解决的真正的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 关键是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对于“问题的相互性”,科斯举出若干案例加以说明。典型案例之一是“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这个案例讲述了一个制糖商和一个医生的纠纷。制糖商在一处房屋中生产糖已经多年,后来一个医生搬到其隔壁居住,搬来后的8 年间各自相安无事。然而医生在其住所花园的尽头建起一座诊所后发现问题:诊所紧靠糖厂,机器的噪音和震动干扰了医生的工作。于是医生向法院提出申诉。而法院必须决定的是,医生是否有权强迫制糖商安装新的噪音和震动较小的机器或把机器挪换地方;或者反过来,制糖商是否有权强迫医生在他的房产范围内另选诊所地址或迁往别处。可以看到,制止任何一方都会损害另一方,比如为了避免损害医生,制糖商将受到损害(科斯,1959 , 中译本第50 页,1960 , 中译本第76 页) 。典型案例之二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上的谷物。假安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并且土地之间没有栅栏,而有些牛难免要走失毁坏谷物。这时,如果不准养牛者的牛造成谷物损失将损害养牛者的利益(比如他将支出费用来修造栅栏),如果要求农夫设置栅栏避免牛越界将给农夫带来损失。

        科斯有关问题相互性的论述被一些经济学家称为“相互性定理”并给予形式化的表述:假设A 持有一定权利,并且这项权利对另一个人B 不利或有害。假设一个法律权威取消了A 的这项权利,这意味着权利转移给B(如果A 尝试利用其原有权利,B 可以A 对提出诉讼,因为A方侵犯了他的权利) 。其后果是B 的占有意味着A 的牺牲和损害。“ 相互性定理”被认为是更为著名的“科斯定理”的先导。(拉斯·魏龄,1991)

        科斯论证的举例方式掩盖了其中存在的逻辑问题。事实上,在“相互性问题”或“相互性定理”中潜伏着一个逻辑上的悖论。悖论在于:“相互性”是以利益边界的划分或产权的界定为前提的,显然,如果双方的产权未确定,那么法律权威对产权的裁定便不存在取消一方的权利而转移给另一方的问题,即所谓利益损益的“相互性”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如果产权已界定并良好运行(如科斯在论述自己主张时所假设的那样: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作为讨论起点的损害问题便自动被取消了。或者说,损害是以产权未能明确界定为前提的,而解决损害所必定导致的所谓相互性问题则以产权的明确界定为前提。(注1)一个定理依赖于两个相互矛盾的前提。

        我们不妨采用经济学中通常采用的私人成本——外在成本的理论框架对“相互性”悖论问题再进行一番讨论。在这一框架中,首先设定存在一条边际成本曲线MC1 , 这是不存在损害时的情况;然后,加入承受的外在边际成本因素MEC , 得到一条高于边际成本曲线MC1 的新的成本曲线MC2 , 见图1 。







        图中,假定边际成本曲线是A 方的,外在边际成本由B 方加与。根据相互性定理, 如果法律权威取消了B 方的加与A 方外在成本的权利,无疑A 方将获益,其边际成本曲线将由MC2 降到MC1 的位置,但这样做的同时将使B 方受到损失。

        从“ 相互性困境”的观点来看,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利益边界未经划定,A 方根本不可能明确地区分私人边际成本、外在边际成本,根本不可能画出剔除了或未剔除外在成本的所谓的私人边际成本曲线。在这样的前提下采用这种分析框架,是研究者出于方便的一种非现实的想象。另一方面, 如果利益边界划定,B 方拥有那种将影响于A 方的边际成本的权利,那么A 方在其私人边际成本中必须考虑这一点,也就是说,B 方的影响不表现为外在成本,A 方将不拥有两条不同的私人边际成本曲线MC1 或MC2 , 而只有MC2 。这里,不存在科斯想讨论的那种损害。

二、当事者对产权的认知

        1. 摆脱悖论的一条路径

        尽管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但从科斯分析中所举案例来看,“相互性”问题的现实性却又是不容否认的。那么,逻辑与现实的矛盾是怎样产生的? 或者更明确些说,在现实中,当A 、B 双方的产权尚未明晰,利益边界也未明确确定之际,法律权威的裁定所引出的利益损害的相互性”是从何说起的?

        事实上,在看似难以化解的逻辑与现实的矛盾之间,出路是存在的。化解这一矛盾的一个关键在于,就其作为利益边界的划分而言,产权不仅是由国家法律而且也是由人们的社会认知来界定的。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法律虽未明确界定某一产权,但当事者的认知已预设了其控制边界,而不同当事者各自预设的边界间又出现了重叠,那么就会产生科斯所讨论的利益损害的“相互性”。具体而言,科斯的案例中的相互性问题产生在下面这样的条件下:

        (1) 存在着某种法定的权利边界,这个权利边界是不完全的。虽然如此,它却足以使当事者各自形成明确的认知权利边界;

        (2) 在法定产权的不完全之处,当事者的认知权利边界存在着交叉或冲突;

        (3) 人们在交叉、冲突的认知产权边界区间行动,并按各自认知的权利边界预期其收益,因而不论按照哪一方认知的边界确立法定产权,都将不免使另一方感到受损。利用上述对相互性问题存在条件的更明确认识,我们可以对科斯举的典型案例作出更为清晰的说明。

        在“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中,当医生在他的花园尽头建起诊起之前,有关私人支配其财产的法定产权显然已经存在,虽然这一法定产权未必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根据法定的产权,医生和制糖商各自预设了他们的权利边界,即他们各自有其认知的权利边界。在他们认知的权利中包括:制糖商认为他有权在他的房屋的任何位置安装有着一定噪音、震动的机器;而医生认为他有权在自己住所的任何地方建立诊所,并有权享受没有外界噪音和震动的安宁。但事实上,法定产权是不完全的,它没有关于噪音和震动的明确规定。在这里,存在着制糖商和医生认知产权边界的交叉和冲突。但是当他们的行动未进入这一交叉区间时,他们相安无事,这正是医生搬到制糖商隔壁8 年中的情况。医生在花园尽头建立诊所结束了这种相安无事的状态,使认知产权的冲突明朗化了。在制糖商的预期收益中,包括他可以在自认为最适当的位置安置机器带来的收益;而在医生的预期收益中,包括在适当位置建诊所的收入和对安宁的享有。这时,法律权威在相互冲突的认知产权区间不论如何界定产权,对双方的预期收益来说,都会产生有利一方必有损另一方的所谓“相互性”结果。(注2)

        在农夫和养牛者的案例中,土地和在其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产权是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如果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一方饲养的牲畜闯入另一方的地界毁坏了谷物被视为对产权的侵犯,那么后面的“相互性”故事就不会发生。要使这样的故事具有现实性,合理的假设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基本产权,但却没有对牲畜毁坏他人土地上的谷物作出规定。在这样的条件下, 倘若农夫认为自己的谷物不受对方牲畜的毁坏是其产权中的应有之意,而养牛者认为不因牲畜偶尔毁坏他人谷物而受惩罚是自己的权利,那么他们的认知权利边界就显然存在交叠。在农夫的预期中,是不将谷物受牲畜毁坏的风险计入其成本的,而养牛者也不将支付赔偿费的风险计入预期成本。这样,法定权威的裁定必定会产生“相互性”问题。



        2. 认知权利基础上的交易

        我们已说明,所谓相互性问题的存在,当事者认知的产权边界及在此基础上的利益预期, 是十分关键的前提因素。这里要讨论的是,这一前提不仅使悖论得以化解,而且还可以导出一个进一步的结论,即当人们的行动在认知权利边界交叠区间导致冲突的时候,可能存在着既不同于庇古方案、又不同于科斯方案的另一种解决方案:认知权利基础上的交易。

        庇古方案的核心,是通过法律权威制定究竟是哪一方损害了另一方,并对损害方进行惩罚;科斯方案则认为,损害是相互的,因而关键是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定权利边界,通过双方的交易达到有效率的结果。这两个方案都以法定产权的界定为前提。而我们在这里要指出的则是,不必先界定法定产权,双方即可在认知权利的基础上协商、谈判、交易,并导致一种双方认可的产权界定。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有可能比科斯方案更有效率。

        当冲突发生时,人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诉诸法庭,二是私下协商解决。用谈判理论或合作博弈理论的语言来说,这里存在着合作(私人协商解决) 或不合作(诉诸法庭) 两种可能。在认知权利的基础上,当事者将据此估算各自的收益,并根据法庭胜诉或败诉概率估算风险值;同时,还将估计私下合作解决的成本和合作剩余以及法庭解决(不予合作) 的成本的等。如果经过分析、谈判、中间人的调解,双方都意识到私下协商解决问题比通过法庭更加有利,那么就会直接在认知权利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双方认可的权利安排。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私人争端是在法庭外解决的事实,与这种思路是相吻合的。(注3)

        认知权利基础上的交易和科斯方案虽然都强调交易,但是不论其前提还是其效率涵义都有所不同。科斯方案是以科斯定理为基础的。科斯定理认为,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其争端时,无论法定产权最初是如何界定的,他们的行为都将导致有效率的结果(库特、尤伦,1994 ,第143 页) 。(注4)虽然对于定理的含义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科斯定理中讨论的效率,是法定产权界定后的交易效率。其基本思想,是古典经济学中关于交易能增进福利的理论的一种扩展。

        而对产权界定中的效率,科斯则未予关注。(注5) 他在论述无论法定产权如何界定都将不影响产出时,虽然指出了这会影响到当事者的财富分配—例如他指出,象制糖商和医生之间的财富分配是受法律判决的影响的(科斯,1959) — 却没有和效率问题联系起来。但产权界定过程中是存在效率问题的,其中既涉及产权界定成本的高低,又涉及福利增进的效率特征。

        布坎南曾指出,一致赞同是帕累托最优在公共选择中的对应物(布坎南,1967) 。因此,当事者在认知权利基础上合作的达成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当然,在认知权利边界出现交叠时,各自作出一定的让步常常是合作达成的条件,但这并不能被看作一种非帕累托调整,因为双方已意识到,调整初始认知权利边界和初始预期以达成合作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作为科斯方案前提的法定产权的界定,从界定中的效率的角度来看,则有可能是非帕累托改进的。(注6)

三、扩展的分析

        1. 认知的产权边界和法定产权边界的差异

        以上的讨论涉及一个基本的问题,这就是法定产权和当事者对产权认知的关系,特别是法定产权边界和认知的产权边界之间的差异。

        科尔曼曾区分了法定权利和法律上未加说明的权利。在科尔曼看来,法定权利是个非常简单、明确的概念:“如果一个人有法定权利采取某种行动,使用和处置某些物品及资源或控制某些事件的后果,他可以在以上的权利范围内自由行动,任何法律当局不得不干涉。如果他拥有的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妨碍行使权利的任何人都将受到当局惩处。”在讨论法律上未加说明的权利时,他提出行动者对权利的主观见解问题,并认为这种主观见解是综合权利的组成部分(科尔曼,1990 ,第52 -53 页) 。科尔曼的讨论意在阐明“权利是什么”,或者说什么不是权利。他主要关心的并不是法定权利边界和认知的权利边界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何以存在,而这正是我们想要了解的。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涉及法定产权的不完全性导致法定产权边界和认知权利边界的差异问题。法定产权的不完全性,既和法车产权制定者和执行者的的能力有关,又和它的界定与实施要花费成本相联系。完全的法定产权概念,不仅是指法律对人们可能发生的行为全都设定了明晰的边界,而且要求它们能够严格地得到实施。如诺斯所说,没有一定形式的考核,产权就不能建立。因此,即使假定产权的法律界定是周到、严密、明晰的,但如果不能严格实施,也可能出现认知的产权边界溢出法定边界之外的情况。诺斯曾对新古典模型中的产权充分界定和无成本实施假定的非现实性进行了批评,并在建构其国家2产权2意识形态理论时, 对意识形态在弥补不完全产权的效率损失、节约运行成本、产权结构的稳定和变迁中的作用进行了讨论。(诺斯,1991 ,第1 篇) 这里暗示着当事者认知的产权边界大于法定产权边界的普遍性,以及对制度运行及变迁的不可或缺。

        撇开法定产权的完全性不谈,当事者认知能力的限度也是影响两个边界差异的重要因素。西蒙曾对经济理论中把人假设为全智全能者的做法进行过批评,强调了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对决策行为的影响,这在西蒙那里称为有限理性(西蒙,1988 ,第四、五章) 。当然,在现实的法定产权体系中,人们对它的完全认知,并不需要全智全能,否则优秀的律师使不可能出现,但是把每个行动者都假设为最优秀的律师,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许多人并不完全了解法定产权的精确边界和不完全之处,他们常常是根据粗略的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的积累来设定自身行动的权利边界,这就隐含着二者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第三个重要因素和法定产权界定者的第三方地位有关。可以设想一个最简单的契约主义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当事者双方形成产权合约,以约束各自的行为;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双方将保障产权实施的权利让渡给第三方——国家。这样,当事者的产权契约便具有了法定产权的形态,此时,法定产权边界与当事者认知的产权边界是相同的(撇开上述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产权的不完全性) 。但在一个复杂社会中,法定产权是通过一套复杂的政治过程来界定的, 这个过程为单个的当事者所不能控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法定产权看作是由与各当事者相对的第三方界定的。如果第三方的效用函数和当事者的效用函数有大的偏离,那么作为第三方行为的结果,法定产权便会与当事者认知的权利不同。如布坎南所说,在一个有许多人的复杂社会中,构造并非自愿按照规定的界限来行动的行为者是非常必要的。(布坎南,1989 , 第53 页) 在并非自愿这一假设中,有时隐含着当事者认知权利边界和法定产权边界间的内在张力。

        由于以上诸因素的作用,因此法定产权和认知产权差异的存在是普遍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出现许多不同的情况。用集合的语言来说,行动者的法定产权集可能是认知产权集的子集,认知产权集也可能是法定产权集的子集,或者两个集之间存在一个交集。第三种情况(见图2) 特别令我们感兴趣,许多纠纷和冲突便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下面将要讲到的一种产权变迁的条件也是产生在这种情况下。






        2. 合作与产权制度变迁

        事实上,虽然当事者双方认知产权边界溢出法定产权边界导致了科斯案例中的所谓“ 相互性”问题,但是溢出不一定导致冲突,也可能导致合作;认知权利基础上的合作也并不限于解决纠纷, 形成对不完全法定产权的补充,它还可能构成与某种法定产权不同的新的产权结构。后面这点在制度变迁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科尔曼曾用吸烟者的例子来说明“ 许多在法律上未加说明的权利”是如何形成的。(注7) 他认为,权利存在于社会共识之中,即只有当人们就权利是否存在形成一致的肯定意见,权利才能存在(科尔曼,1990 , 第52 -58 页) 。科尔曼的见解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妨也借用吸烟者的例子来进一步说明,在某种既定的法定权利框架下,当事者对权利的认知如何可以导致一种新的权利结构的出现。

        假设国家颁布了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法律。假设在一个公共场所(如一间会议室) 里有两个人,其中一人是吸烟者,另一人不是。他们每人对于是否有权在公共场所吸烟,都可能有两种意见。这种,可能出现四种对权利认知的组合,见图3 。






  在方格1 中,不吸烟者和吸烟者共同认为,任何人都无权在公共场所吸烟。他们的认知权利边界和法定产权边界一致。此时法定产权的运作成本为零。

        在方格2 中,不吸烟者认为人们有权在公共场合吸烟(这可能因为他不认为被动吸烟对身体有什么危害,可能因为人感到有人吸烟气氛更热烈,等等), 吸烟者认为无权这样做。虽然不吸烟者的认知权利边界和法定产权边界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不会引导他采取影响他人的行动,所以双方不会产生纠纷。这时法定产权的运作成本也为零。

        在方格3 中,吸烟者认为自己有权吸烟,不吸烟者认为对方无权这样做, 如吸烟者付诸行动,便会产生冲突,导致法定产权运作出现正
成本。

  在方格4 中,吸烟者和不吸烟者共同认为,人们有权在公共场所吸烟。他们认知的权利边界和法定产权边界不一致,并达成一种共识。这时,如果他们认为建立一个可以吸烟的内部规定带来的好处大于违反法定产权可能受到的惩罚,那么就会产生一个与法定产权结构不同的新的产权结构。

  这个简单的假想例子提供了一些有关法定产权和对权利认知间关系的启示。其中最重要的启示来自方格4 ,它指示出,如果对权利的认知形成共识——这种共识尽管与法定产权相左——那么在此基础上的合作,可以产生新的产权安排。这种新的产权安排,虽然因没有法律的保护而不稳定,并且没有完全取代原来的法定产权,但是已经具有产权变迁的含义。当然,要在法定产权存在的压力下建立新的合作,人们必须估计法定产权实施的强度,受惩罚的危险, 以及新产权结构带来的收益。

        如果监督实施法定产权的机构意识到有出现新的合作的可能,并试图制止它,那么它们将付出较高的监督成本。与方格1 中法定产权零运作成本的情景相比,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即法定产权和社会对产权的认知之间越接近,法定产权的运作成本越低;反之,则运作成本越高。

        现实自然比简单例子阐释的情况要复杂得多。现实中,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即使存在某种认知的基础,但要形成合作也并非易事,需要协商、谈判等。而且,社会范围越大,形成合作也越难。因此,与法定产权不同的、建立在认知基础上的新的产权安排,通常总是在小范围内、或是在传统信任网络中协调产生。

四、案例分析:乡镇企业产权运作和变迁中的社会认知

        1.“戴红帽子的私有企业

        在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运作和产权制度变迁中,“带红帽子已是广为人知的一个现象。所谓“戴红帽子”,即是企业资产在国家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的法定所有者是乡镇或村“集体”,但是,创办企业的出资人(私人) 和集体产权代表共同认定,全部资产或大部分资产是属于私人的。显然,这里存在着法定产权制度之外的一种合作。

        这里以浙江省玉环县为例来说明这一过程。该县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与私营工商业历史悠久、传统深厚的温州邻近,隔乐清湾相望。70 年代末,这里的个体企业及个人出资的合伙企业开始出现,到80 年代前半期得到迅速发展,当时的总体制度背景是,允许私有经济存在, 但只能在作为公有经济补充的范围内发展;对私有经济的歧视性制度和政策虽有所减少,但仍广泛存在。这段时间中,县政府采取了看一看的态度:既不制止、也不特别支持。事实上,这种态度反映出对私有经济的某种不同于法定产权制度的地方性共识已经出现。在许多私人看来,私有财产的经营性使用及私有经济规模的扩大理所当然,而地方政府也给予默认。到80 年代中后期,县政府更明确认识到,对私有经济的任何歧视性制度和政策是不必要的。政府提出了和广东珠江三角洲某些地方相同的经济发展要“四个轮子一起转的口号,即国家、集体、私营、个体经济一起发展,其实质是把私有经济放到与公有经济平等的地位上。

        这种地方性的共识如上节方格4 中所述的情况那样,为新的产权结构奠定了基础。但是, 产权的运作,不可能仅在地方性共识的范围进行。一旦越出这一范围,各种施加于私有经济上的制度约束(比如在贷款、某些物资的供应、某些行业的进入方面) 仍然存在。并且,一度广泛存在的将私有财产制度和不道德行为联系起来的社会认识,也影响着这种制度的扩展。于是, “ 戴红帽子”的做法产生了。比如,玉环县委在1988 年的一份政策性文件中这样规定:私人出资的股份企业“如自愿申请,允许挂‘集体’牌子,对内仍保持股份性质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集体’之名平调财产。”(玉环县档案局、档案馆,1995 , 第145 页)

        这一政策当然是产生于视私人产权和集体产权为平等的认知之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有关产权的共识,即“集体所有制”的名义可以像一个品牌一样用于赠送或交易。根据法定制度,企业进行法律登记注册时需确认的所有制性质,是企业的专属特征,如个人的出生地一样是不能赠送和交易的。然而,为了把握更多的发展机会,在集体产权的代表和私人投资者之间却形成了关于所有制名义可赠送和交易的共识。由此产生了认知权利基础上的交易(集体可以不投资而得到“ 管理费”收益,私人则利用“ 集体所有制”的牌子),产生了“戴红帽子”的制度安排,它使法定的所有制认证及以此为基础的所有制歧视政策的运行趋于无效。

        90 年代以后,私有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为有利的制度和社会认知环境,而许多原公有制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 则在竞争中日益表现得缺乏活力。在一些地方陆续开始对原乡镇集体企业作进一步改革,其方式包括股份化、拍卖等。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对“戴红帽子”的企业和不属于“戴红帽子”的集体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方针,其间明显体现出对产权的社会认知的作用。如玉环县政府在“进一步完善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 对那些完全由个人投资,乡镇不承担责任的‘ 红帽子’企业,资产应划归投资者所有。”(玉环县档案局、档案馆,1995 , 第188 页) 私人投资者并未因为其资产一度具有集体资产的法律外衣而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被界定为集体财产,其原因正在于社会认知发挥作用。

        2. 经营者的产权认知和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在上面的案例里,不论是“戴红帽子”之前还是之后,或是“ 摘帽”当中,对私有产权边界的社会认知是稳定的。然而在乡镇企业的制度运作中,还可以发现对产权的认知边界发生变化并因此而推动法定产权制度变迁的情况。

        这种情况发生在非“ 戴帽”的乡镇集体企业中。这些企业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创办并作为法律上的所有者,主要经营者由它们任命。经营者最初对企业资产的控制或占有具有这样的特征:第一,占有的排他性不是全方位,而是有限方位的,即对乡镇政府或村组织不排他;第二, 占有范围在许多重要方面是受到限制的,如不能任意决定分配、不能任意处置资产;第三,占有是有限期的(刘世定,1996) 。这种占有的权利边界最初由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成文的合同或不成文的约定所勾画,经营者的认知通常也与此相吻合。

        但是此后至少有一个重要因素影响到不少经营者对权利边界的认知,这就是在乡镇企业经营中,经营者掌握的人际关系网络资源的重要作用。当人际关系网络资源成为影响其他资源获取、影响产品销售、影响企业组织营运的关键性资源,而它又由经营者私人掌握时,经营者的可替代性便大大降低。因为这时更换经营者,要冒垮掉那个企业的风险。企业资产便因而具有了经营者专控资产的特性。这意味着经营者占有企业资产的排他性的强化,甚至法律上的所有者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排在外。一般说来,经营者对其占有权边界的认知也会随此发生变化,和刚刚获得任命时相比,他会更多地将企业资产特别是在他的控制下增殖起来的资产, 看作是其排他性占有的领域(刘世定,1995) 。

        当然,经营者不能不意识到,不论他们一时的占有具有多强的排他性,他们的地位如何不可替代,但作为代理人,他们的占有是有限期的,对资产的处置权是受限制的。地位的短期低替代性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之间的冲突,使经营者产生实现无限期的、全方位排他的、充分自由使用资产的权利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所有权的要求。在一些颇有成就的集体企业经营者中流传的一句话“亿万富翁穷光蛋”,虽然带有打趣的成分,但确实反映出他们对当前与未来反差的感受。

        有两个因素更强化了他们获得这种占有权即所有权的意识。一是伴随私有企业发展而来的私人财富的迅速增加,使得经营者在集体企业中任职的机会成本大大提高。二是对未来制度演变趋势的社会预期。当越来越多的人预期传统集体企业将日益缺乏活力,缺乏竞争力,而私有企业(包括私人投资的股份制企业) 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时,集体企业中的经营者的事业成就感将下降,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将增加。他们希望获得更多的私有权作为补偿。

        山东省北园镇的一位著名乡镇企业家对在该镇调查的笔者说:“ 现在乡镇集体企业存在一些问题。经理干一年得八千元,干完后一退休就是点退休金。可是有些搞个体、私人企业的发了财。干集体得的少,干个体拿得多。管理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再走原来的路不行了,所以想搞股份制。”他的这番话,反映出某些集体企业经营者发生变化的占有权意识。(注8)

        经营者对占有权边界的变化了的认知,得到一些地方政府和公有产权掌握者的理解和认同。这一方面出于对经营者低替代性的现实考虑, (注9)另一方面也受到改革以来关于“ 企业自主权”、“政企分开”等概念的宣传影响。笔者在对公有制企业进行改革的先驱城市之一的顺德市调查时,一位领导这样谈到将一部分企业资产转让给经营者的理由:“ 许多企业的天下是这些经理打下来的,如果一点所有权没有,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刘世定,1995) 。

        经营者按照他们认知的权利边界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中改变着其认知权利边界并产生新的欲求;掌握着公有产权的政府和村领导按照他们认知的权利来约束和激励经营者,并在和经营者的博弈中形成合作。这种合作的结果可能越出了原来的法定制度框架。这是近年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一条逻辑路径。

五、结束语

        从科斯悖论到中国乡镇企业产权运作和变迁,论题的中心似乎相距甚远,但是有一条线索将它们联系起来,即当事者对产权的认知。本文即是沿着这条线索展开的。我们首先指出了科斯对“相互性”问题论述中潜藏的逻辑悖论;进而阐明悖论之摆脱或相互性问题之成立,有赖于当事者认知权利边界溢出法定权利边界这一关键性的条件;在提出了当事者认知权利这一概念之后,解决相互性问题的一种不同于科斯方案的可能性显现出来,这就是认知权利基础上的谈判、交易;然而认知权利基础上的谈判、交易不仅可以解决纠纷,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产生不同于法定权利结构的新的权利结构,从而具有制度变迁的涵义;中国乡镇企业产权运作和变迁的某些过程,可以由此获得一种理解。

        产权的社会建构和运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法定产权和当事者认知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广泛的互动,本文仅涉及了某些方面。就当事者认知的权利受法定产权的影响,法定产权也受当事者认知权利的影响而言,可以说二者各自是对方的函数。但是,它们各自又独立地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影响的讨论似乎有广泛伸展的余地。

        将当事者认知权利基础上的交易引入制度建构和运作框架,也就是将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行动引入制度建构和运作之中。这种视角无意否定制度建构中大集团行动的重要作用,但至少可以对之作出某些补充乃至修正。

        当经济学把预期作为决策中的重要概念之后,认知的作用便突出出来。当经济学把制度作为一种约束引入决策框架时,是否意识到这里的制度和当事者认知的关系? 事实上,人们是以其认知的权利边界作为决策中的约束条件的。因此,交易不仅意味着价格2供求关系的协调,而且意味着权利结构的建构和再建构。


注释:

(1)斯蒂格勒回忆来自芝加哥大学的二十几位教授和科斯一起讨论时写道,科斯要求与会者假设,“世界上没有交易成本”。“零交易成本意谓,这个经济世界中没有冲突和暖昧”“在这样的抽象世界里,将没有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现象”,“律师将消失。”(斯蒂格勒,1994[ 1998 ] , 第82 -83 页)

(2)科斯谈到,在不损害别人的情况下(不包括非该资源用户),建立资源使用权的优点是容易被人理解的,但当这种行为直接侵害别人利益时,就不那么易于理解了。而他认为,事实上,建立权利的优点在这两种情况下并无区别。他以“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的例子说明,不直接损害别人而使用一种资源的权利和以直接损害别人的方式进行经营的权利在分析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中,都有不允许别人做的事(科斯,1959) 。在我们看来,当事者认为直接损害和不直接损害在“产权的认知边界”的意义上是不同的:前者存在着双方在产权认知边界上的冲突,后者则不存在。

(3)库特谈到,现代美国全部私人争端中只有5 -10 %付诸审判,其余的都在法庭外解决了。他指出,这类争端不付诸审判的一个原因是诉讼开支很大,使得当事人双方通常都愿意采取花费较少的法庭外的解决办法。另一个原因是在大多数争端中法律是足够明了的,当事人意识到这点后自然可以在私下使问题得到解决。(库特、尤伦,1994 ,第104 页)

(4)“科斯定理这一用语出自斯蒂格勒。对于该定理的精确含义,经济学家们未形成一致意见。库特将对科斯定理的“含义”的理解归纳为三种,即“自由交换论”、“交易成本论”和“市场机制失灵论”。第一种理解的表述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后两种理解在前面的判断句上和第一种是一样的,只是条件句不同。“交易成本论的表述是: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市场机制失灵论的表述是: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进行交换。每种表述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问题甚至是相当致命的。不过,正如库特所指出,许多经济学家公认,不管科斯理论的功过如何,他的主张触及了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争论的核心。此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部性通过私人协议解决的可能性。(库特,1992)

(5)虽然相互性定理被认为是科斯定理的先导,但是由于科斯定理讨论的效率是产权界定后的效率,因此,事实上二者之间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被割断了。

(6)从亲驻界定后的效率的角度来看,初始界定状态之所以与效率无关,是因为这里的效率评价本来就是在一定产权框架内作出的。但从界定过程来看,则不能说如何界定与效率无关。对当事者来说,只有在布坎南所谓高度不确定性帷幕下,即对自身的特定位置毫无所知的条件下,才对产权的法律界定状态持无关态度(布坎南,1986) 。但这显然和“相互性问题的存在相矛盾。

(7)他假定在一间屋子里有甲、乙两个人,甲吸烟,乙不吸烟。对于谁有权决定是否可以吸烟,可能有不同的意见。在这里,存在着四种不同的意见组合及相应的行动。他认为,如果甲认为他有权吸烟,而乙不同意,便不能认为甲有这种这种权利。但在不同的意见组合中,却有达成一致的可能。

(8)这是笔者1996 年调查时了解到的。1997 年暑期,笔者和刘能、刘玉照再次对该镇调查时了解到,这位企业经营者所在的村已经确定了对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方案,方案中规定:“贡献股。奖励对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领导人。贡献股从集团公司占有的资产份额划出,贡献股的股权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和转让。”

(9)对于那些较容易替代的经营者的持股问题,在一些地方引起过一些争论。1995 年春季,笔者在番禺了解到,该市正在按顺德市的模式试行对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市委一位领导梁说,“ 搞股份合作制要解决的是经营者对企业‘贴心’问题。贴心到什么程度,给多少股份,很具体。”他讲到,人们对于创办企业的、对企业发展贡献很大的经营者持有较高股份,异议不多,但如果经营者只是近年才派去,又没有什么特别贡献,看法便有较大分歧。“ 有一个镇,为了使政企完全分离,规定政府只持股8 % , 经营者持10 % 。.. 这样做经营者有积极性,但总有人感到, 企业是政府承担风险搞起来的,经营者近几年才派去的,他一下子占了10 % , 合理不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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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