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之殇(东方早报 2008-11-1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16:52:19
早报自由谈 |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之殇
2008-11-19 3:55:22
羽戈

蒋立冬 绘
问题奶粉事件以后,百度的新闻操纵策略被牵扯进来:原来只要付它300万元,就可以“拿到网络新闻话语权”,“小网站的恶意报道均可被删除”。从此它沦为民意逐“鹿”之下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百度在后来对这一消息进行了辟谣。但稍后,因对搜索结果进行人工干预,搞竞价排名,百度摊上了两起官司:10月31日,全民医药网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对百度进行反垄断调查,要求处以百度1.7444亿元的罚款;与此相对,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诉由,将百度告上了法庭,要求百度赔偿1元钱。1亿元与1元的差距可谓判若霄壤,但百度触犯了众怒却是有目共睹。
百度是商家,赚钱是第一要义,竞价排名作为其盈利手段,本无可厚非。其实不但百度这样做,谷歌亦然,等其他中文搜索引擎做大了,皆可能步此后尘。事实上,竞价排名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在百度做竞价的不仅有商业网站,个别政府网站也有参与之嫌。据11月18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某段时间,你在百度搜索栏里输入“政府网站”一词,排名第一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而是某省人民政府的网页。地方缘何能高于中央呢?尽管我们也不相信相关政府部门会去干这种傻事。
但通过此渠道,搜索引擎赚了钱,有些人和公司却遭了灾。假如你患了某种病,要去医院,先在百度查询,看哪个医院善于治疗此病,孰不知最前面显示的那些搜索结果皆多半是竞价的产品,难言品质保障。你若因此遭遇了什么损害,找谁赔偿呢?医院自然少不了,而百度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些公司,如上面所说的起诉百度的金德,遭受其竞争对手的诽谤污蔑,一输入其公司名称,跳在前面的全是诽谤性质的网页,这有其对手恶意利用百度竞价之嫌。这样该找谁算账?金德一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宣布受理,这足以说明,法院认为百度符合被告的要件。
对勘现实,你就知道,“法律责任”四个字是多么稀罕。百度如此行为,但公众只能对它进行道德谴责,火力再凶猛,仍然难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为百度涉嫌的这些行为在大多数时候,都处于法律的制裁真空,虽五毒俱全,然水火不侵。
首先,百度竞价排名,等于是一种变相广告,但你无法用《广告法》予以规范管理。此法制定于1995年,那时谁能未卜先知这种网络广告形式?如果能在修订《广告法》之际将其纳入,就好办多了。
再说另一个案例。全民医药网动用了《反垄断法》来抗击百度。百度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60%以上,《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被纳入其管辖范围。这一点自无疑义。但你怎么证明百度有违法行为?垄断协议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里最关键的是取证。此外,《反垄断法》刚生效不久,运行规则尚未明细化,向百度开炮的网络反垄断第一案更是无先例可循。这些因素都令全民医药网难有胜算。
这两个案子至少还有法可依。但是,现在人们谈论最多的,百度通过人工干预和屏蔽搜索结果,严重侵犯了公众知情权,这可以诉诸哪一条法律呢?直接的恐怕没有;间接而言,能否借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捍卫?这种迂回进军,正折射出中国在保护公众知情权方面的立法空缺。当然,说起来,公众知情权的对手,不仅有强悍的商家,还有某些地方更强悍的公权力,其立法之途,任重而道远。
话说回来,即便制裁了百度又如何呢,无非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法的意义,不仅在事后惩罚,更在于事先预防。正因为无所威慑,无所顾忌,恶才会生长,横行。对于百度而言,处于法律盲区,可以打擦边球,而不必担忧法权的威力侵袭。这种法治之殇,乃是这场竞价排名所引爆的社会冲突留给我们的最艰涩的苦果。要填补这个伤口,道德批判毫无价值,必须尽快立法;将百度等纳入《广告法》的管辖之下,将竞价排名纳入良性经营通道,并为公众知情权筑起一道坚固的墙。(作者系青年学者)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4/userobject1ai1324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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