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化解乡镇债务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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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1
宁夏党委、政府对化解乡镇债务工作高度重视,从2005年10月起,在自身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化解乡镇债务,主要采取“以县为主、上下联动、分类处置、以奖代补、签订责任”的化债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8年6月,宁夏将7.38亿元乡镇债务全部化解,在全国率先完成乡镇债务化解任务。在化解旧债的同时,认真贯彻制止新债的各项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彻底实现了旧债已清、新债未增。主要做法是: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位,对化解乡镇债务工作高度重视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推行,宁夏绝大部分乡镇财政失去收入来源,乡镇偿债压力越来越大。乡镇债务久拖不决,成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大障碍,不仅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隐患,而且严重干扰了乡村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基层政府的信誉,削弱了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对此,宁夏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清理化解乡镇债务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要求,决定彻底解决乡镇债务问题,为基层政府“减负”,给新农村建设“清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化解乡镇债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多次主持召开化解乡镇债务专题会议,明确指示要以积极进取的精神化解乡镇债务,不能等,不能拖。2007年初,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化解乡镇债务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之一,并承诺两年内完成化解乡镇债务任务。自治区主要领导在多次调研、听取汇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基础上,亲自部署化债工作,并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市县签订责任书。
二、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门责任制
为切实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了由纪检、组织、监察、财政、农牧、审计、发改、教育、交通、水利、民政、卫生、计生、金融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化解乡镇债务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化解乡镇债务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在对乡镇债务进行分类处理基础上,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化债职责。具体做法是:财政厅负责化解基层政权建设公用开支和人员工资等方面的债务;教育厅负责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债务;交通厅负责化解道路交通建设方面的债务;水利厅负责化解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债务;民政厅负责化解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债务;人口和计生委负责化解计划生育方面的债务。
三、做好清理核实,锁定债务底数
为了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2005年10月,自治区政府专门下发文件,统一债务分类和相关统计表格,规范债务公示的程序和内容,实行县、乡和清理核实工作组三级确认制度,对债务进行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汇总统计。经清理核实,各市、县统计上报的乡镇债务总额为9.9亿元。为确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自治区审计厅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区乡镇债务进行了全面审计核查,核减债务2.52亿元,核减率为25.5%,锁定乡镇债务为7.38亿元。其中:兴办企业9016万元,集贸市场建设1792万元,小城镇建设7315万元,种养殖园区建设8816万元,基层政权建设11029万元,人员支出699万元,公用支出3632万元,文体设施建设1167万元,义务教育17294万元,交通建设8856万元,水利建设3155万元,计划生育295万元,民政265万元。
四、明确化债措施,建立奖补机制
宁夏要求各市、县通过安排财政预算、清收债权、变卖资产、降低高息、剥离、核销、结对冲抵债务等措施积极化解乡镇债务。为激励基层做好化债工作,自治区主要采取了以下奖补措施:一是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对各市、县安排了2.82亿元的化债补助资金。据了解,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1.54亿元,教育厅通过压缩建设资金安排7063万元,交通厅从规费收入中安排4420万元,水利厅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1060万元,民政厅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193万元,计生委从药具管理费中节余88万元。二是在安排2006年和2007年新增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时,共明确其中的2.03亿元资金用于化解乡镇债务。三是自治区财政还安排2000万元资金,对完成年度化解乡镇债务任务的市、县,按化解额度的5%给予奖励,对超过任务目标的部分,按超过额度的10%给予奖励。通过实行奖补,调动了各市县偿债积极性,同时大大减轻了市县的筹资压力。据统计,各市县筹集化解乡镇债务资金2.33亿元,占全部偿债额的32%。
五、加强债务管理,规范化债程序
为确保偿债资金安全及时兑付到债权人手里,确保化解乡镇债务工作顺利进行,在偿债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乡镇债务管理。自治区、市、县、乡镇政府逐级建立了化解乡镇债务明细台账,将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锁定的乡镇债务逐笔纳入账内管理,确保化解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二是规范偿债程序。各市、县都建立健全了以公示、审核、签定协议、直接支付、完备资料、“回头看”等为内容的偿债工作程序,对债务审核、兑付、销账等环节作了统一要求。三是加强偿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在对“债权人欠条、发票、收据、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逐一核实后,再将资金直达债权人帐户;否则,暂停拨付。贺兰县严格把关,对相关原始凭证不齐全或有疑异的债务拒绝支付,共拒付88万余元乡镇债务。
六、落实化债责任,严肃工作纪律
为落实化债责任,宁夏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县政府“一把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债务化解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业、本系统范围内的债务化解工作,统筹安排,分解任务。同时,自治区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化债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对完不成年度化债任务的地方和部门,党政“一把手”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作出说明,自治区财政暂不拨付相应的化债补助资金。为严肃工作纪律,自治区要求各地要加强乡镇预算的约束及其执行的监督,实行公开透明理财;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化解乡镇债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化解债务和制止新债的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在清理核实债务中弄虚作假和发生乡镇新债的地方,要追究市县党政“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采取多种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为防止出现边化解旧债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宁夏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规范农村财政、财务、财产管理。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村财乡管村用”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财产管理,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机制,从制度上防范乡镇发生新债。二是提高公用经费标准。从2005年开始,从以前的人均200元提高到人均3000元,乡镇人员公用经费标准略高于县级部门,并且村级运转经费提高到3000—5000元,大大缓解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支出困难,为有效制止新债发生创造了条件。三是严格落实新债责任追究制。宁夏党委、政府明确规定:对发生新债的地方,在新债没有还清前,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不提拔、不调动、不加薪。凡违反规定大量举借新债的,乡镇党委书记、镇长就地免职,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视情节给予必要处分,并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有效制止了新债发生。据了解,从2005年7月至今,宁夏全区各乡镇未发生一笔新债。
乡镇债务化解工作的全面完成,为宁夏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是提高了基层政权的保障能力,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贺兰县立岗镇乡镇书记反映,以前“早晨有人找,上班有人闹,下班有人跟,家中有人等”,难以集中精力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现在无债一身轻,可以把工作重点放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了。二是塑造了诚信政府的形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吴忠市古城镇债权人马真反映,1996年到1998年,城镇道路修建征用黎明村农民土地,拖欠50多户回汉农民征地款180多万元,群众经常到上级政府上访。现在拖欠款已偿还到农户,农民很高兴,进一步增进了回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干群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三是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吴忠市古城镇农民张少云反映,2002年垫资500多万兴建乡镇教学楼和实验楼,由于乡镇无力支付工程款,自己生产运营资金非常紧张,也形成了一些拖欠款。乡镇分2007、2008两年偿还债务后,不仅自己的债务还清了,还利用剩余资金承包了宾馆和酒店,吸纳就业86人,其中包括下岗女工30人。2007年营利100多万,向国家上交税收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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