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基层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及化解措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03:02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院长   步 辉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而基层法院,则必然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上。因此,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层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从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为国企改革服务,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服务改革、服务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职能之一。从实践来看,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绝大部分企业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障、医疗保险费用等现象大量存在。同时,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原因,侵吞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存在,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引发职工群体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聚众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不仅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就本辖区来讲,目前有多家企业相继破产改制,资本要退出国有经营,企业要退出国有序列,万名职工要退出国有身份,国企改革形势相当严竣,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十分突出,如何化解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矛盾,是法院当前工作的重要一环。
2、随着城市功能的扩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日趋突出。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加之道路交通建设,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征用、买卖土地现象日趋频繁,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偏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现象,导致拆迁户不仅失地,而且失业、失家,又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和妥善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甚至出现对抗等恶性事件。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不得不考虑地方的“某些政策”,无形中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3、涉农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由于平桥区还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区,涉农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村组为了中饱私囊,违背民主议事原则,将村组集体的土地任意发包、多头发包、低价发包、随意转包、提前终包或私自处置等现象大量存在,并且受“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男到女家不分配”等旧思想、旧习惯的影响,其收益亦分配不均,导致一些农民应当得到的权益没有得到,从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集团诉讼,极易诱发不安定因素。农村的山林、水面的承包、出租、转让案件亦极易引发矛盾,如近年来,由于水利设施的失修,一遇到干旱洪涝之年,易发生村组之间的涉水纠纷,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剑拔弩张,甚至发生群体械斗。
4、执行难问题。一是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债务案件执行难。一些被执行企业要么没有履行能力,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要么受国家对解困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规定的限制,法院不得不对涉及有关企业的案件暂停执行,若勉强依法执行,成百上千的职工群众就会聚众上访,到法院示威。法院面对的是执行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矛盾,举步维艰。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的一系列诉讼,在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协调问题,导致执行难或久拖不执,当事人意见很大,认为法院“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执行对法院有意见,在地方组织“评议”法院时往往投反对票。一般案件亦存在执行难问题,如行政行为瑕疵,导致执行主体人格缺失,执行时难以确定和执行,行政干预的案件,异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的案件等。权利人通过诉讼,花费了不菲的费用但仍然不能及时实现权利,非常不满甚至愤怒,也把“怒气”都撒向法院,导致法院面临的压力很大。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农村稳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身素质等原因,因日常生活琐事如相邻权等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这类案件一般导致双方互视为“敌人”,稍有不顺,便矛盾激化,大打出手,甚至双方家人、亲朋好友都参与进去,处理不好,便会引发较大的群体械斗和流血事件。构成轻伤的,有的公安部门因害怕处理不当引发行政诉讼,自己“吃官司”,或认为刑事自诉案件应由法院处理,而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有的加害人甚至外出逃跑,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有的双方当事人受农村某些落后思想的影响,都认为自己吃了亏,在诉讼中甚至扬言“不惜任何代价”一定要打赢官司,导致双方诉讼不断升级,甚至缠诉。此类案件法院调解难度很大。而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对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寻求自力救济。
6、商事纠纷引发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纠纷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大。由于商事案件涉及的标的往往较大,有的可能是一个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家当”,但由于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未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条款不严谨,使不讲诚信的一方有机可乘。在诉讼中有的又不能提供有利证据,不仅吃亏,而且法律上得不到保护,往往产生悲观甚至过激的情绪,要找对方“算账”,极易引发流血事件。
7、婚姻纠纷引发矛盾。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落后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劳务输出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很大比例,且多为年青人、中年人。受外面“精彩世界”的影响,一些人特别是女性外出务工后,再也不愿回到原来贫穷的家庭,过那种“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清贫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感情纽带断裂,婚姻产生矛盾。但在多数农村,由于贫困,男人娶妻生子很不容易,有的花掉父辈一生的积蓄,甚至四处举债。如婚姻关系被解除,极易产生过激情绪,采取过激行为,如“抢人”、“伤害”、杀人等恶性事件都可能发生。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还有很多,而且往往矛盾尖锐、复杂,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调解率都比较低。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2、对抗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或自认为解决的不能够让其满意,就会采取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
3、带有浓厚的物质利益色彩。目前各种社会矛盾,最主要也实质上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这些在过去属于隐性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一些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过去都是在单位内部寻求解决,现在则往往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基层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背景与现实社会环境的影响。从历史背景来看,我国历史悠久,封建统治在我国就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我国的法制建设正是在步步打破封建意识残余的禁锢中蹒跚而行,封建意识残余的阴影还大量存在,导致我国的法制基础、人们的法制意识都比较淡漠,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旧的意识形态还根深蒂固。对法院来讲,本来依法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人为的复杂化了。从现实的社会环境来看,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必然反映到法院工作中来,并且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道德正在经受着考验,目前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价值观和信守合同、忠实履约的市场经营规则体系尚未普遍形成,社会道德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滑坡现象,信用亦出现危机。
2、法院职能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担当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渐觉醒,对法治的期待值逐渐提高。过去那种有矛盾、有纠纷就找单位、找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现象大大减少,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因而,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基层组织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甚至是历史遗留问题,也都通过诉讼来解决,使法院面临的工作量、工作压力增大。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工作实际上落到法院的肩上,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问题,最后也到了法院,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3、利益格局的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成为更多的选择。如在一些企业、乡村经济组织存在的“新官不理旧帐”现象,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债务不予承认,从而引发诉讼。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
4、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有失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个别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或者由于认识水平上的问题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应当尽快解决的却拖至审限的最后,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当然,目前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性比以往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难度加大,也是引发矛盾的重要原因。
5、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借机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种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信访机构接访量的较大比例。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等等。此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还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所致。
四、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基层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对上述矛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化解:
1、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实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当庭宣判率。目前基层法院存在着简易程序复杂化的倾向,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积极探索简易程序改革。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遵守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实体公正。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敢于依法改判。
2、坚持人性化司法。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能动司法、文明司法。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匮乏而受到不应有的利益损失。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案例报道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积极作用,努力钝化矛盾、消除矛盾。
3、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法院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加强对社会法庭的指导,通过人民调解、社会法庭等途径把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从人民法院内部来讲,一是要严格执法,加大执行力度;要积极寻求社会支持,优化外部环境,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和联动威慑机制;力克地方保护,强力推行“提及执行”、“交叉执行”等;积极开展执行方式改革,讲究执行方法,提高执行水平。二是要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严肃执行工作纪律、整顿执行工作秩序,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清正廉洁,树立文明执法新形象,努力适应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要。
5、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认真对待群众上访,既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也不能久拖不决。要本着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则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信访中发现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或者司法,但当事人还是自认为受了不公正待遇,听不进别人的解释和规劝的,可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6、维护司法权威。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任何解决不了的纠纷最终都会流向法院,由法院作出也许仍不为纠纷当事人所满意的最后自然也是最权威的裁决。应当维持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对没有错误的案件不能轻易进入再审程序,更不能随意改判。判决不具有稳定性,只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更加高涨。同时,要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共同促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