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民的闹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8:45:07
当你看到这起官告民案后,你会感到政府法治意识提高了,还是有一种其他感觉——
记得《球籍》上有这么一句话:“对有些政府官员来讲,法律仅仅是他们胸前用于装饰的华丽的羽毛,他绝不能飞到他们的秃顶上面。。。”
一、“政府欺负百姓,百姓抱头自卫,政府说,你妨碍我打你——是侵权”
为开发所谓汽车城,商丘市梁园区几百亩基本农田被征收。在征收的土地上,有一条历史形成的沟渠——康林沟,开发商为建设方便,要政府对沟渠“改邪归正”。改造康林沟工程,涉及到许多农民的地上附着物,在这些附着物没有清点、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强行挖树,百姓当然有意见。
徐秀兰,女,37岁,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丁庄村民。康林沟改造将要挖掉他家的几十棵银杏树。由于政府没有补偿便强行用挖掘机挖树,这位刚刚手术不久的农村妇女,没有办法,只能搂着自己辛辛苦苦中的树不让挖。尽管政府人员7、8人拳打脚踢,拉烂了上衣,拉掉了裤子,但仍无法挖掉银杏树。
政府急了。
2004年12月21日,梁园区政府以徐秀兰和丈夫(不在场)二人阻碍康林沟开挖侵权为诉求,向梁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法院当日予以立案。
老百姓对此事,感慨地说:“政府欺负百姓,百姓抱头自卫,政府说,你不让打你——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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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1、民诉法上排除妨碍自诉的法定条件是请求人有合法的物权存在,妨碍行为人是非法的,不正当的。开挖康林沟涉及的地上物——银杏树属于村民,徐秀兰依法拥有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政府根本不享有物权,根本没有权利可言。2、政府开挖康林沟,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以民事诉讼起诉百姓,政府原告身份严重不适格。)
二、“梁园区法院揣着明白装糊涂”
本来,如此简单的法律常识,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就应告诉政府,这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标准,然而,法院迅速立了案。
醉翁之意不在酒。2004年12月28日,梁园区政府又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对徐秀兰家的22棵银杏树先予执行,予以清除。
2004年12月29日,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挖掉银杏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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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1、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2、本案根本没有民事纠纷元素,根本没有先予执行的法律基础。)
三、法院生气了,说徐秀兰构成犯罪
对于自己的树木,面对法院的强挖行为,没有文化的徐秀兰坚持一个道理,不说情补偿问题就挖掉,将来权利难以保障。因此,法官先予执行,徐秀兰仍然抱住树不放。
法院急了。
法院说徐秀兰构成犯罪。同时,徐秀兰被刑事拘留。
2005年4月13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对徐秀兰做出了(2005)商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秀兰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四、人被关了,树被挖了,政府撤诉了
在徐秀兰被羁押时,他家的银杏树被挖掉了。
2005年9月12日,梁园区法院做出了(2005)商梁民初字191好民事裁定书:原告梁园区人民政府以妨碍已得到排除为由,于200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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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回到了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