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卖淫”闹剧的法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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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沈彬:“处女卖淫”闹剧的法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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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卖淫”闹剧的法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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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新京报》6月11日


云南“小学生卖淫案”,近日峰回路转,“原告”变成了被告:9日昆明司法当局通报,此案系由当事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确实存在卖淫行为,“处女”的检查也存在造假,欺骗了媒体,误导了大众。“女生”父母目前已经因为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新京报》6月10日)

这个太具戏剧性的风云突变,让“主流民意”不知所措,虽然不太接受,但已提不出合理的质疑。从公关的角度说,警方强调了“原告方”并非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并且还有前科等等事实,降低对方证言的可信度,在公众舆论上赢得了加分。回到司法领域看这个事件,司法机关应该追求的是“法律真实性”,这并不等于“事实真实性”。剥离云里雾里的真相,单从法律角度看,即便这次公权力站到了“原告”的位置上,自身的问题也不能回避。

首先,警方称刘仕华容留女儿“陈艳”卖淫,招嫖王某某之后,发现门外有巡防人员,便让15岁的小学生刘某某换上“陈艳”的衣服,故意让执法人员抓错,“有意制造事端,逃避查处”。其实,一句话——警方抓错了人!请警方正视这个不争的事实。虽然刘仕华他们的行为可恶,“狡猾”,警方也很无奈。但“法律事实”就是,警方将两位并未卖淫的小学生抓了起来,制造了冤案,其中一人未满14周岁,完全不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追究,而且按警方自己的说法,抓捕时“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这事实上对未成年姐妹造成了伤害。

行政法的理念就是制止公权的滥用,所以必须一视同仁地保护好人和“坏人”,当“坏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之时,所有好人也会在危险之中。

第二,刘仕华他们作为父母犯罪,孩子也是无辜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政府必尽的职责,警方不能忽略。父母的罪行是父母的,应由他们自己承担;现代法治已经明确禁止了“株连”,孩子不应为此被烙上红字。很明显,本案中“陈艳”属于卖淫违法行为,刘仕华等构成容留卖淫的犯罪,但刘氏两姐妹没有违法犯罪,且刘某某在家长的指使下换上“陈艳”衣服,迷惑警方,也不能构成犯罪。客观地说,在抓捕时警方尚未了解真相,错抓了刘氏姐妹有情可原。但在事后的调查中,不应忽略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

按警方的通报,刘氏姐妹中有一人处女膜已经不完整,这从法律上能说明什么呢?或者在暗示什么?首先处女不完整,不代表女孩子不是处女,这有可能是由外伤、激烈运动造成的;就算女孩不是处女,不代表其从事了卖淫,或者品质上有什么“不贞”。而在警方的通报之中,并没有注意将刘氏姐妹和她们家的卖淫犯罪活动加以区别,普通人的感受是刘氏姐妹也是违法活动的一部分,构成“株连”,这是有违现代法治。当然刘氏姐妹的悲剧最大的责任人是其家长,我们只是对政府抱有更大的期许。



第三,事件曝光后,警方和检方的联合调查严谨认真,可是当初案子却办得有点“葫芦案”。警方抓人后因为“没有抓到现行”(派出所所长语)而放人,就是说没有刘家违法犯罪的充分证据。后来刘家索赔,警方的态度是“对伤害补偿多次调解”,并未认真地核实案件,而是在和稀泥,这是对法律、对真相的不尊重。如果不是刘家一味“敲诈”,惊动了媒体,他们的卖淫罪行会被警方再次认真追究吗?这种谁跟警方较真,谁倒霉的激励制度,也在侵害那些真正“无辜”的人,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另一个警方必须正视的事实是,即使刘家违法,3月16日那次并无证据,也属错抓,而且还造成了身体伤害,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法律同样保护一个“坏人”的合法权益。


当中国进入一个维权时代,舆论应对“悲剧故事”有足够的理性和冷静,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客观记录。不幸的是,据云南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称:某媒体参与了处女鉴定的造假。

站在宪政法治的角度看,公权机关天然地被“有罪推定”,即使处女鉴定作假,即使所谓“刁民”敲诈政府,那也是有中国法治进步的一面。政府应做的不是追究谣言、打击敲诈者,而是用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来自证清白。这也是一起由悲剧转化成的闹剧,给我们的进步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