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中华之物力 结与国之欢心”不是卖国 是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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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中华之物力 结与国之欢心”不是卖国 是减损
2010年10月26日 09:33中华文史网 【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核心提示:综述上所述可见,清廷上谕中之“量中华之物力”,就其本意或主观意图而言,并非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出卖国家与民族的利益,而是在“不败和局”,确保其政治统治的前提下,以最小的代价,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去“结与国之欢心”。
作者简介:王开玺,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室主任。1977年7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毕业,1989年7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获硕士学位。长期从事中国近代史的教学和研究,尤致力于晚清政治史的研究。出版有《南国风烟》、《隔膜、冲突与趋同--清代外交礼仪之争透析》、《清通鉴.道光卷》(合著)等著作。发表论文约 60 篇。

慈禧 资料图
一、传统的观点与理解
1900年中国北方各省爆发了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8月14日,八国联军进攻北京。第二天,慈禧太后挟光绪帝等向太原、西安方向逃去。
1901年2月14日,清廷颁布上谕:“本年夏间,拳匪构乱,开衅友邦。朕奉慈驾西巡,京师云扰。迭命庆亲王奕劻、大学士李鸿章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与各国使臣止兵议款。昨据奕劻等电呈各国和议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友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这一上谕充分表现出义和团运动后,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屈辱媚外、妥协乞怜的可耻嘴脸,人们斥之为投降卖国,决非仅是出于民族的义愤;资产阶级革命派陈天华称清政府为“洋人的朝廷”,也决非仅是出于反清革命的宣传需要。清政府确为无耻的卖国者。
但是,笔者以为,人们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句的理解,却似乎存在着某些误解与歧义。无论是专业治史者,还是一般国民,每当读及这一段文字之时,无不痛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巨耻奇辱,多以为清廷此语是表示将最大限度地满足列强的各种侵略要求,出卖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章开沅、陈辉主编的《中国近代史普及读本》写道:慈禧看到列强未将其列为祸首,“大喜过望,立即诏告奕劻、李鸿章,不论条约如何苛刻,均可照办,并慷慨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为感激帝国主义对她的赦免,准备进一步出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如果说这一表述尚属较为模糊或含蓄,那么,胡绳的《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则是极其明确写道:“这道上谕说,朝廷的态度是‘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就是说它一定要把‘中华之物力’,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巴结这些武装占领了首都的‘与国’”。张革非、王汝丰编著的《中国近代史》也以类似的语言表述了类似的观点:“1901年2月14日,慈禧又发出上谕,要求奕劻、大学士李鸿章‘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就是说,要将中国的一切物质财富,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讨好帝国主义,以博得他们的欢心,换来自己的反动统治”。徐凤晨、赵矢元主编的《中国近代史》也极其明确写道:“西太后还厚颜无耻地说,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决心以最大限度的卖国,争做帝国主义‘欢心’的走狗”。甚至有人为此而怀疑这一上谕的真实性。季云飞先生撰文说:“以往所有史著都认为慈禧在接到议和大纲后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笔者核查了上文提及的1901年2月14日上谕,只有‘结与国之欢心’,无‘量中华之物力’,看来前半句是后人加上去的”。
笔者于大学本科学习期间,也曾对这一上谕内容的真实性产生过怀疑,认为义和团运动以后,清政府为维持其反动政治统治,的确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出卖国家与民族利益,以换取西方列强的欢心。但无论如何也不大相信清政府会无耻到将这一思想,毫无遮掩写入堂堂的上谕之中。如此一来,清廷在国民心目之中,还有什么权威?清政府面临的不是其政权是否可以存在的问题,而是完全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大约20年前,笔者专门为此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调阅了清廷的上谕档。当该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十二个字,赫然映入眼帘之际,我顿感无比失望、无奈。
当时,笔者承认,也相信我们的先人确曾是这样的无能,但就情感而言,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和容忍清廷何以如此的无耻。但面对这一客观存在的上谕,我只得无奈地接受了学界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理解。在课堂上也曾如学界一样痛斥清廷的无能与无耻。
二、“量中华之物力”的来由与本意
前不久重读《义和团档案史料》,发现了“量中华之物力”的来由,同时对清廷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句之本意,亦有所醒悟,颇有“开卷有益”之感。愚以为,人们于此确有误解之处。现姑妄言之,不当之处,冀识者、智者教我。
1900年12月22日,列强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内部争论与协调后,向清廷传抄议和大纲十二条,并声称不可变改。
清政府认为,十二条大纲是各国公使“往复密商其国政府数十日而定议,非此不能转圜,非此不能结局”,因此“十二条不能不照允”。同时清廷也意识到,清廷只要认可了十二条大纲,即可基本保持住其政权,因此又明确指示议和大臣,“惟其中利害轻重,详细节目,尚需竭力磋磨”。也就是说,此时的清政府意识到其政治上的根本性危机已经度过,已具有了与列强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磋磨”的可能,因而要求议和大臣,“审度情形,妥筹磋磨,补救一分是一分耳”。此处的“妥筹磋磨”,是就整个十二条大纲而言的。议和大纲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允照赔偿各国各款”。当时清军机处估计到列强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将有可能“狮子大开口”,因而致电清议和代表称:“赔款各款,势不能轻,惟亦需量中国力所能及,或宽定年限,或推情量减,应请磋磨”。此处的“应请磋磨”,则专指赔款而言,而“需量中国力所能及”,即为后来“量中华之物力”的最初表述。12月27日,清廷再次以电旨的形式,重申了上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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