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民政部《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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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

 

辽民优字〔1985〕68号

 

各市、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1985〕优41号《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85年7月27日

附:

民政部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

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

 

民〔1985〕优41号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辽民优字〔1985〕53号请示收悉。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褒恤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厅提出的处理意见,即:

    一、对参加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包括对敌作战负伤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者)、被敌捕杀、在敌监狱中受折磨致死的抗日义勇军官兵,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符合上述批烈条件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义勇军领导人,虽无遗属申请或其遗属在台、港、澳及国外者,从政治影响着眼,也应追认为革命烈士,并载入地方史志。这些人的批烈申请和手续,由其牺牲所在地或生前主要活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申报。

    三、对确因对敌作战致残的义勇军官兵,有可靠证明的,也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补办评残手续,给予评残。

 

 

                                  198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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