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刘永建同志评残问题的复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3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7〕9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刘永建同志评残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刘永建同志评残问题的请示》(渝民文〔2007〕56号)收悉。经研究,对如何正确理解“意外事件”提出以下意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的“因公致残”情形。“意外事件”具体是指“无法抗拒或无法预料造成的情形或事故”,关键是强调主观不可预见性。所谓“不可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他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这种损害结果。
刘永建同志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其负全部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驾车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不属于主观不可预见的范围,不属于意外。
请你局根据上述原则和意见,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意外事件”,处理刘永建评残事宜。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5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刘永建同志评残问题的复函 2004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评残问题的复函》 1981年民政部优抚司《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2002年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2002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未满十六周岁青少年能否追烈问题的通知 1981年民政部优抚司《关于残废军人出国安家残废抚恤金如何发给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对失踪支前民工翟安一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和“创优”活动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光荣院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归属问题的答复》 2002年民政部《对已转为公务员的原监狱劳教系统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复函》 1982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应享受在乡残废怃恤金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师荣耀同志在2009年办公厅青年干部座谈会上的讲话 - 办公厅 1991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抚医院“达标”、“创优”考评细则》和《优抚医院“达标”、“创优”考评办法》的通知 1994年辽宁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1990年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0年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8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973年财政部关于民兵民工参加国防施工因公致残后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 1982年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