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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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财  政  部
民[1986]优44号
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和海南行政区民政局、财政局:
全国尚有一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红军失散离队的人员。这批同志曾经为中国革命事业作过一定贡献,现在他们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而且绝大多数居住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收入较低,生活普遍存在困难,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以帮助他们安度晚年。为此,要求各地在一九八七年内,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这批人员的生活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
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二、凡确认属“红军失散人员”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各地群众不同的生活水平及参加红军的时间长短,一般可在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三十元的范围内掌握,最低每人每月十五元。
从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批准之月起发给。
凡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但标准低于新规定相应标准的,按新标准发给。
三、执行本通知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解决。鉴于所需经费数额较大,中央财政拟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安排解决。中央补贴数额,另行下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工作方法,认真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认定“红军失散人员”的具体条件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将认定条件、补助标准和人数报财政部、民政部。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1986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1 1981年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9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荣军康复医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详细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 1993年辽宁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1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财税政策及解读 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73年财政部关于民兵民工参加国防施工因公致残后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