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实行规范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8:00:10

辽宁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实行规范化

 

 

评残工作是落实国家伤残抚恤政策的基础,涉及到每位伤残人员的切身利益。几年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实践中探索,在改革中创新,通过建立统一集中的组织体系、规范有序的操作程序、集中公开的评定方式、全面有力的监督机制、人性关爱的服务保障,使我省评残工作走出了一条新路,基本实现了规范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认清形势,找准问题,逐步完善伤残评定体制

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来,国家调整了一系列伤残抚恤政策。新政策取消了城乡伤残抚恤标准差异;放宽了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干部的评残范围;连年大幅度调整伤残抚恤标准。同时,我省也出台了有关政策,尤其是对6级以上残疾军人提高了医疗保障,以及医疗优先、优惠和减免待遇;对4级以上残疾军人提高了护理费标准,增幅在50%以上;省公安部门对系统内评定为伤残等级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平均不少于5000元的抚恤金,有的还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的一次性补助。由于上述政策的调整,使要求新评、补办和提高伤残等级的人员数量大幅度增长。《条例》颁布前,全省每年各类申请评残人员不超过400人,现每年平均达到2000人。出现了评残人员到医院拉关系走后门的多,领导为评残人员说情的多,制造虚假伤残档案和医疗病历的多,因评残问题上访的多,还发生了个别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不符合评残规定的提供便利,违规操作等问题,社会反响较大。对此,厅党组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确定抓住评残工作的关键点进行改革,从机制体制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们从2005年底进行探索,开始阶段,全省采取检查和鉴定分开,实行异地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检查的办法,经过一年的实践,暴露许多问题。一是责权利不挂钩,异地医院个别专家不负责任,标准掌握不准;二是仍然杜绝不了部分人员拉关系、走后门,甚至找替身的问题;三是专家鉴定时,因见不到本人,个别人员残情等级难以确定。

针对上述情况,从2007年起开始在全省对伤残评定工作进行改革,进一步规范了程序,取消了以往由市、县两级组织的残情医疗检查的方式,建立了由省集中统一组织伤残检查和鉴定的模式,即:省民政厅指定医疗部门,聘请专家统一组织残情检查,并且检查和残情等级鉴定同时进行,经过2年多的探索,基本形成适应我省实际情况的评残工作新路子,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保证评残工作有序开展

在评残工作中,我们深切地感到,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是评残工作的核心,科学规范的评残程序是评残工作的基础,落实和合理使用好资金是评残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完善组织体系。2006年我厅会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成立辽宁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的通知》(辽民函〔2006〕73号),鉴定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厅的主管厅长担任,上述部门和单位的业务主管处长担任委员,每次医疗鉴定前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伤残检查和鉴定时,邀请委员现场监督指导。鉴定委员会下设医疗专家库和专家顾问组。医疗专家库由省卫生厅、省医学会、各市卫生局和驻军医疗单位提名推荐,聘任的专家必须具备副主医师(副教授)以上职称,填报《聘任医疗专家审批表》,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民政厅共同负责审核确定。在鉴定过程中,对违反纪律的专家随时淘汰。目前,全省已经建立了骨科、内科、神经外科、口腔科、耳鼻喉科、职业病等十多个医疗科目的120多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同时,在专家库中精选20位医德好、名望高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在评残中担任鉴定科目组长,同时对评残过程中疑难问题进行裁定。对聘请的专家以省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发给聘书。同时,我们还经常组织专家进行评残政策的培训,重点了解和掌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残情检查须知》等有关评残政策。

(二)规范工作程序。省民政厅先后下发了5个规范性文件,对评残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一是档案整理,对原始资料收集、医疗档案整理、各类审批表填报进行了规范,省厅制发了4类表格;二是规范了申报审核程序,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市、县两级评残工作进行目标考核;三是确定伤残体检和鉴定操作规范,由省统一组织、市民政局参与协调、县(市、区)民政局具体实施并专人负责;四是制定了公示和反馈制度,以县级为单位在本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由本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没有评定伤残等级的人员,将专家的鉴定结论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反馈给本人。

三、注重细节,精心组织,为参评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由于参评人员身份特殊、心理复杂,在检查和评定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两类情况比较常见:一类是投机取巧钻空子,给专家递纸条、打电话、发信息、冒名顶替甚至内外勾结;另一类是确有残情但因心理失衡,可能因组织不周、服务不到位而产生口角,甚至出现身体接触问题。为防止以上问题出现,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做好检查场地的合理安排。根据检查的程序,设立了挂号收费、待诊、身份验证、候诊、检查诊室和设备检查6个区域;进入检查区域的人员凭身份牌出入现场;同时在检查区域设置10台无线电干扰机,实行全区域手机屏蔽;二是参检的专家实行随机抽取和调换。对参加残情检查和鉴定的医疗专家,一律从省医疗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个专家组不少于3人,检查开始前采取抽签的办法随机进入检查诊室,实行上下午调换;并对专家身份采取保密措施,购置白大衣统一着装;对专家签名的审批表不反馈各地,由省民政厅存档,并依据专家结论另行批复存入个人档案。三是其他相关人员实行外调。检查区域实行全封闭,从驻军抽调战士负责分诊、现场安保和警卫工作。同时,为了防止参检医院的个别人员里应外合,所需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外调,每次检查都从其他部门抽调护士。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每次体检时,我厅监察处的同志都到现场,对伤残等级评定进行现场监督,并负责专家的选定和抽签确定检查诊室;对需要到检查现场以外做医疗设备检查人员,由战士一对一引导前往,并在设备检查室由省厅人员对其身份再次进行审核,严防冒名顶替。五是检查和等级评定同时进行。采取残情检查和伤残等级评定同时进行方式,对残情清楚的直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确定不了的,现场进行医疗设备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由专家组集体讨论评定伤残等级,在时间上不给弄虚作假人员有可乘之机。六是全程提供人性化服务。在检查前,省厅为参检人员统一下发了《残情检查须知》,对参检时间、地点、行车路线、携带证件和有关资料进行温馨提示;检查时,由各市统一带队,现场设立了导诊牌并由专人负责导诊;为行动不便的参检人员提供轮椅、移动式病床;对参检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免费提供午餐;对行动不便、居住偏远的,提前安排检查,保证当天返回;对确需照顾的人员,安排家属陪同参检;对因战负伤、不方便参加集中检查的老军人,责成各市按照程序在当地医院进行残情检查。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我省评残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得到了广大评残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基本杜绝了不正之风,走后门的少了,给专家送“红包”的少了,领导说情的少了。
辽宁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实行规范化 2004年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年关于进行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的通知 2005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4年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程序和加强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程序和加强 2007年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省直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残疾评定和抚恤管理工作规程 2008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落实和调整孤老在乡复员军人、孤老烈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生活补助的通知》 残疾军人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 残疾视频 世界残疾人日话残疾 世界残疾人日话残疾 世界残疾人日话残疾 2010年12月参加全省残疾等级鉴定参检人员须知 残疾军人持证乘公交被指有假状告公交公司获赔 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浅谈心智残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总统罗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