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封建统治制度的确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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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封建统治制度的确立(二)

(四)法制

康熙时,承袭顺治朝的法律,编修则例。司法机构与程序也渐趋完备。

律例的编修 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时,开始订立法制,以维护奴隶主国家的统治。与历史上其他民族初建国时的情形相似,清太祖时的原始的法律也着重在禁止反叛和窃盗。禁反叛主要是在禁止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的叛乱,以维护统治秩序。奴隶反抗,主人可以随意处死,不须执法。禁窃盗主要是在保护私有财产。清太宗时,始有成文的法令,称为“盛京定制”。顺治帝即位,多尔衮领兵入京,任用汉官统治汉地。明令宣布汉人犯法仍依明律治罪。一六四五年(顺治二年),据明律参稽满族的旧法编修清律。次年三月,修成刊布,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以顺治帝名义撰写的序文,说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基本上是明律的重刊,加进了满族旧制的内容。所谓“附例”即附录案例,以说明律文续有增删。康熙初年,存三百二十一条。康熙帝亲政后,继续实行顺治律,命大学士兼刑部尚书对喀纳将律文予以校正。一六七九年,又命满汉大臣会同更改条例,别自成书,名为“现行则例”。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将现行则例正式附入《大清律》颁行。随后又命刑部尚书图纳、大学士张玉书等于每篇之后,增加疏解,以注释律义(未正式颁行)。

司法 顺治帝时采用明制,康熙帝继续沿袭。朝廷最高司法机关为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与大理寺。刑部尚书例由大学士兼领,权位极重,与明制又不尽相同。外省刑案统由刑部复核,京都案件也由刑部审理。不须三法司会审者,都察院及大理寺即无权过问。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也由刑部主稿。刑部受理的案件,每月要向皇帝汇奏。顺治时设有督捕衙门,缉捕逃人,隶兵部。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裁撤,所属机构也并于刑部。

地方司法,仍沿明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县官承审户、婚、田土诸案及笞杖轻罪,称为“自理”。重大案件须报府,转呈按察使,以至巡抚、总督。徒刑以下案件,可由督抚定罪。流刑与死刑,均须呈报刑部复核。地方各级审定的案件,罪犯不服,允许向上级申诉。

地方重大案件判处死刑,经刑部复核,由六部尚书与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等九人,习称“九卿”会同定案,例在每年八月进行,称为“秋审”。霜降后至冬至前,审理刑部审决的京城案件,称为“朝审”。每年夏季自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大理寺官员、刑部承办司与各道御史会审京城的笞杖等轻罪案件,称为“热审”。

满汉官员犯罪,须先呈报皇帝请旨,司法机构不得自行提审。满族宗室犯罪,须由宗人府审理。京城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旗民。内务府慎刑司专理上三旗案件。其他汉人官衙不得审判满人。地方府县审理满人案件无权判决,须呈报满人将军、副都统、理事同知审处。

刑名 清律沿袭明律,刑名仍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刑。笞用小竹板责打十下至五十下,凡五等。杖用大竹板打六十至一百下,五等。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至杖一百徒三年,凡五等。流是流放二千里至三千里,又三等。死刑分绞、斩两等。五刑共分二十等,称为刑等。处刑时依据罪情轻重,减等或加等。

主刑之外,较斩刑尤重者有凌迟、枭首示众、戮尸诸刑。较流刑为重者有迁徙(安置远地不准回籍)、充军(二千里至四千里五等)、发遣(发至边地军中为奴)诸刑。

满人在处刑时也优于汉人,可依律“减等”或“换刑”。满人监禁收入专设的内务府“监所”,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不入一般监狱。

法律内容 顺治至康熙时的律例,基本上沿用明律,即沿用汉人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清律类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即以六部所辖分为六个系统。六律中都贯穿着维护封建国家皇帝与臣民,家庭中父子、夫妇,社会上地主与农民的统治关系。源于唐律的“十恶”是不赦的大罪,谋反与谋大逆(谋毁宗庙宫室)者不问首从,均凌迟处死。子孙殴打父母、祖父母者处死,祖父母、父母打死违反教令的子孙只杖一百,故杀的也只徒一年。妻子殴打丈夫者杖一百,殴打致疾者处死。丈夫打妻子不至折伤,不治罪。折伤以上,也减罪二等。丈夫打死小妾者,徒三年。因过失杀妻妾者,不论罪。佃户见田主,不论老幼,都行以少事长之礼。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五十两以上笞二十,百两以上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并追本利给主。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负债者孽畜产业,杖八十,例准“纳赎”,即出钱赎免。清律的各项规定,维护封建的经济关系以及社会、政治关系的阶级性质,是很明显的(参见薛允升《读例存疑》)。

清律沿袭明律而“参以国制”,仍然维护残存的满族奴隶制度,以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家生奴仆及契买奴仆,须世世为奴。奴婢不能与良人通婚。奴婢殴打主人处死。但主人杀奴婢,处杖刑或徒刑。这较之主人可以任意杀死奴婢的奴隶制度来,多少有所限制。

(五)科举、学校

各级官员的选任,满官主要来自八旗贵族,由皇帝“特简”(任命)或会推(推举)。汉官虽也有特简与会推,但主要来源是科举。科举被视为汉人官员出身的“正途”。满官由科举出身者甚少。

科举考试 顺治时已行科举。康熙帝举行博学鸿儒科,为科举定例之外特设的“制科”。正规的科举考试,仍沿明制,每三年举行一次。先在各省城考试,称为“乡试”。参加乡试者必须是府州县的生员,通称诸生(秀才)。各府州县学每年考取童生一次,考试合格者入学为生员。生员参加乡试得中,称为举人,第一名为解元。举人可于第二年到京师礼部应考,称为会试。会试合格的人为贡士,第一名为会元。贡士再赴宫中太和殿应试,称为殿试或廷试,由皇帝出题策问。殿试发榜分三甲,一甲为状元、榜眼、探花三人,二甲和三甲人数不定。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统称为进士。二甲首名称“传胪”。殿试后状元授职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职翰林院编修。进士还要在保和殿进行朝考,名列前茅的人被选为翰林院庶吉士,称为“馆选”。庶吉士在庶常馆读书三年,考试散馆。成绩优秀者留为翰林院编修、检讨,其余分别授官,可迁调至高位。进士因以予馆选为荣。不予选的进士,分别授任各部主事等朝官或州县官。

科举又有武科,以考选将官,多在文科试后举行。也分乡试、会试、殿试,考试内容分外场和内场,外场试马箭、步箭、开硬弓、舞刀、掇石等技勇,内场试策问或默写武经。中选者的称谓与文科相同,但标明“武”字以示区别,如武举人、武进士、武状元等。应乡试者为各省的武生员,但绿营兵丁也可应试。殿试中选者,一甲进士可授副将、参将、游击、都司,二、三甲进士授任守备、署守备。

科举考试内容仍沿明制,以儒家经书为主。文章程式也限用明代以来的八股文。所谓八股,是起二比(又叫提比)、中二比、后二大比、末二比(又叫束比)。一比即一股。比即比对,起、中、后、末的两比,句子的长短、字的繁简、声调的抑扬,都要相对成文。比与比之间用一二句或三四句串连起来。叫做出题、过接。束比后用一二句收篇,叫做收结。有下文的则改收结为落下。举子作文,必须依此格式。

以经学文义为内容,以八股为形式的科场文章,自是束缚人们思想和才华的陈词老调,丝毫不能显示应考者的政治才能。士人习作这种死板的时文,以为求官得禄的必由的途径。清朝通过实行科举考试,起到网罗汉族文士的作用。但这样考取的文士进入官僚的行列,政治日趋腐败,也是必然的。

学校 清承明制,并无教育儿童的初级学校。城乡多有塾师开设的私塾,教儿童识字、读四书,作应考入学的准备。富有的官员地主之家,则延请教师在家教授子弟,或设家塾,允许亲友的子弟来学。童生考入府州县学试四书文义和律诗。府学每年录取生员定额四十名,州学三十名,县学二十名,取得生员(秀才)资格,即可应乡试。学校只是科举的准备,生员读书也只是为了中举得官。

朝廷专设的最高学府是国子监(太学),学员是贡生或监生。贡生有恩贡(庆典恩升的正贡)、岁贡(生员以年资升贡)、拔贡(自各省生员选拔)、优贡(优等生员入监)、副贡(乡试举人五名取副榜一名入监)、例贡(依例捐纳入监)六类。监生有荫监(文官三品、武官二品以上的子弟入监)及优监、例监三类。监生在国子监学习三年期满,可任通判、知县等官或参加科举考试。

学校与科举相联接,主要是培养官员。生员被视为未来的官员,因此在地方上也享有种种特权。进学为秀才,即可免除丁粮,州县官也要以礼相待。秀才犯法,须先请学政革籍(革除学籍)才能审处。各地生员恃有特权,多交结豪绅为非作恶。思想家顾炎武说:“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挠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吏为缘,甚有自身为胥吏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把持官府之阴事而与之为市者,生员也。”(《顾亭林诗文集》文集卷一)进学生员不限年龄,从十几岁至六、七十岁,都可为生员。估计全国不下五十万人。科举不中或并不想参加科举考试,而只求拥有特权,以保身家的生员,据顾炎武估计约占十分之七,即三十五万人。各省每年送部的贡生、监生,往往并非优异,甚至目不识丁,只是“思得职衔,夸耀乡里。”秀才自称儒户,监生自称官户,在各地包揽钱粮,武断乡曲。

捐纳 顺治时开始有捐纳入监之制。士人捐纳粟米,即可入国子监学习。一六七四年,因“三藩”战起,亟需军费,开始有捐纳文官之例。捐纳钱米可得官缺,等候选授。一六七七年左都御史宋德宜奏称:开例三载,已捐知县五百余人,请予停止。清兵攻占云南后,停止捐例。到康熙晚年,又曾恢复。国子监生和知县官缺,可用钱米捐纳而得,事实上是对科举学校制度的一个冲击,也是为地主富户进入仕途开辟了又一个途径。

二、稳定社会秩序与恢复经济的措施

“三藩”战争之后,康熙帝逐步巩固了政治、军事统治。但经过半个世纪的战乱,社会生产遭到长期的破坏,田园荒芜,人民逃移。残破的社会经济也亟待恢复。康熙帝又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措施,以求恢复生产、稳定社会秩序。

(一)与民休息与赋税制度的改订

“三藩”战后,清朝面临着一些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一)人民流移。早自明天启年间以来,各地广大农民即被迫逃离家园并投入了农民起义的队伍。明末规模浩大的农民战争席卷十余省,参加起义的农民多至数十万。他们在对明军和清军的作战中,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清军与南明军的长期战争,也带来了大量的伤亡。清初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实行“圈地”、“投充”,大批农民被迫逃移。自清太祖以来,清军实行掳掠,大批人民被掳到辽东为奴。顺治时虽曾禁止俘奴,但八旗贵族将领在作战中仍沿惯例掳掠。“三藩”战争中,清军在各地掳掠大批财物和人口。自明天启以来的五十多年间,自辽东至江南和西南,广大农民在长期战乱中,或被屠杀,或被掳掠,或被迫逃亡,出现了大规模的流移。“三藩”战后,各地官员纷纷奏报当地人口大量减少。(二)田地荒芜。人民大量流移,必然造成田地的大量荒废。早在一六五二年(顺治九年),山东巡抚夏玉即指出,湖广、江西、河南、山东、陕西五省,“所报荒亡地土有十之三、四者,有十之五、六者”(《明清史料》丙编第四本)。一六六一年,康熙帝即位前,依据田赋统计的耕地只有五百四十九万二千余顷,相当明初统计数字的十分之六。山海关外地带,更是“沃野千里,有土无人”(《圣祖实录》卷二)。康熙帝即位后,各地多有田地荒芜的报道。广西罗城据说是“遍地榛莽,县中居民仅六户”(《清史稿》卷二七九),浙东宁波等六府即有荒地三十一万五千余亩(《清史稿》卷二五二)。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但普遍出现大量荒地则是事实。(三)赋税紊乱。清初沿袭明制,赋税分为丁赋与田赋两种。人丁以十六岁为成丁,登册纳税,至六十岁除名免纳。赋税额依据《万历会计录》的规定征收。丁税征银,又称丁银。各地区丁银数并不一致。一般为一丁纳银一、二钱。个别地区可少至一、二分,多至数两。田赋依田亩数向占有者征收钱(银)粮。田地依肥瘠分为三等九则。每年春季和秋冬间分二次征税。钱粮税额各地也不一致。如直隶每亩税银九厘至一钱四分一厘,米一升半至一斗九升三合。丁赋与田赋通称为地丁钱粮,是清朝的基本财政收入。人民大量流移,田地大量荒芜,清朝的赋税剥削,不能不陷于混乱。自顺治初年,财政即入不敷出,连年战争需用大量的军费,更加重了钱粮的需求。清朝在宣布免除明朝的“三饷”后,又依明制逐年征收“加派”的税银,一年多至四百余万两(顺治后期,正赋岁入不过一千八百多万两)。加重收税的结果,又必然要转致人民的逃亡和田地的荒芜。

康熙帝幼读儒书,亲政后面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汲取前代帝王的统治方术,制定了“与民休息”的执政方针。一六七二年诏谕说:“从来与民休息,道在不扰。与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圣祖实录》卷四十)但是,撤藩之议却引起了长期的反清战争。战争之后,康熙帝重申前旨说:“今天下承平,休养民力,乃治道第一要义”。康熙帝的所谓“民”,包含着地主与农民两个对立的阶级,他的“与民休息”,也包含着两个不同的方面。

一方面是保护地主阶级的剥削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争取他们对清朝的支持。与鳌拜等执政时锐意打击江南汉人地主的政策相反,康熙帝一再对江南地主示以优容。一六八七年告谕江苏巡抚田雯说:“至地方豪强,亦往往为害于民。此辈不可不惩,然政贵宽平,不必一一搜访,反致多事”。(《圣祖实录》卷一三○)一六九○年又对江苏巡抚郑端说:“江苏地方繁华,人心不古,乡绅不奉法者多”。“尔只须公而忘私,亦不必吹毛求疵,在地方务以安静为善。”(《圣祖实录》卷一四八)康熙帝在位期间,一直坚持优容汉人地主的方针。直到五十四岁时,还下谕指责已免职的江苏巡抚张伯行“为巡抚时,每苛刻富民”,说“地方多殷实之家是最好事。彼家赀皆从贸易积聚,并非为贪婪所致,何必刻剥之以取悦穷民乎。”(《圣祖实录》卷二六六)地主剥夺农民积累财富受到保护,虽然“穷民”不悦,清朝还是成功地争取到汉人地主的拥戴。“与民休息”的另一方面是:招集流民,奖励开垦荒田,减轻地主和农民对国家的赋税负担,以扶植农业生产。“三藩”战后的几十年间,康熙帝遵循这一方针,推行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赎免俘奴 清军在征讨“三藩”的战争中,继续在各地俘掠汉人为奴。一六七七年,江西清军在各处抢掠,汉人被俘为奴者日众。外廷诸臣连章上奏,请求发放回家或准予取赎。康熙帝虽知清军俘掠,但在用兵之际,不得不“姑示宽容”。一六七九年七月京师地震。康熙帝告诫群臣,地震示警,列举过愆六事。其一是,用兵地方诸王将军大臣,多掠小民子女,或借名通贼,将良民庐舍焚毁,子女俘获,财物攘取。名为救民水火,实是陷民水火。八月,九卿议复:领兵诸王将军借通贼为名,将良民庐舍烧毁,掳掠子女抢夺财物者,领兵将军等革职,诸王贝勒等交宗人府从重治罪。“其掳掠人口,仍给本家。”(《圣祖实录》卷八十三)福建地区连年战争频繁。八旗兵撤军时,驱掳男妇两万余人。福建总督姚启圣悉令赎还为民,八旗兵得赎金,各欣然而去。浙东地区连年俘掠奴婢甚多,被赎免者有数万人。

奖励垦荒 清朝自一六四四年(顺治元年),即已制定招徕流民开垦荒田的条例。州县卫所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荒地原主开垦,官给牛种,三年起科(科税)。一六四九年又规定各地方招徕各处流民,不论原籍本籍,编入保甲,开垦荒田,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但顺治时长期作战,人民流移有加无已,荒地的开垦收效甚微。康熙帝亲政后,御史徐旭龄在一六六八年奏报说,垦荒行之二十余年而无效。康熙帝继续采取措施,奖励垦荒。鼓励无地少地的农民开垦荒田,也鼓励地主对荒地的经营和占有。一六七一年,“准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顺者以县丞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一六七六年又规定,延长垦荒收税的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但是,垦荒收到实效,还是在“三藩”战争之后的年代。长期战乱后,全国呈现相对稳定的局面,流移的人民逐渐恢复正常的生产。荒田的开垦也随之日渐形成高潮。四川地区自明末以来,经历多年的战争,人民逃移甚众。一六八五年,巡抚姚缔虞请敕令流离外省的富户乡绅返回四川,说“若召回乡宦一家,可抵百姓数户。绅宦既归,百姓亦不召而自至。”(《清史稿》卷二十四)但此后四川的农业生产逐渐恢复,湖广、江西、广东、广西等地的流民相继来四川垦荒就业。一六九○年,朝廷议准:流离四川民户,情愿居住垦荒者,将地亩永给为业。自各地来四川垦荒者更多。二十年后,到一七○九年时,康熙帝曾诏谕四川巡抚年羹尧说:“比年湖广百姓,多往四川开垦居住,地方渐以殷实”,“尔须使百姓相安”(《圣祖实录》卷二三九)。四川在康熙时期是人口和田亩增长最为显著的省分。其他荒地较多的省区,如直隶、山东、山西、河南诸省,垦荒也日渐扩展。据《清朝文献通考·田赋考》的记录,一六八五年各省的田亩数均较康熙初年有显著的增长。农民垦荒,虽可延期纳税,但不免要遭受官府的多方敲剥,甚至荒地垦熟又被地主强占而去。但在奖励垦荒的政策下,无地少地的农民有地可耕,多少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依据清朝征收田赋的统计,一六六一年康熙帝即位时,共有田五百四十九万二千五百七十七顷。一六八五年,即已增加到六百零七万八千四百二十九顷。此后,增长更快。不纳税的新垦田和隐瞒的田亩,不在田赋统计之内。实际的垦田当远远超过田赋的记录。

减免赋税 康熙帝曾自称,“朕惟帝王致治,裕民为先,免赋蠲(捐)租实为要务。”(《清圣祖圣训》卷二○六)四大臣辅政时,各地遇有灾荒或战事,赋税难于征收,不得不实行捐免。康熙帝亲政后,则把减免赋税作为他的执政方针。三藩战后,更加推行这一方针,每年都留下了捐免地丁钱粮的记录。一省数省或数县因水旱灾荒,或多年积欠,无法完纳,赋税可以捐免。朝廷庆典或康熙帝出巡所经之地,也可以作为特恩减免赋税,称为“恩蠲”。捐免包括丁银、田赋和积欠的赋税。一七○九年十一月,户部张鹏翮奏报说:“臣查户部册籍,自康熙元年起,以至于今,所免钱银共万万两有余,是诚亘古所无也。”(《圣祖实录》卷二四○)康熙帝要将康熙五十年的地丁钱粮全部捐免。户部会议,自五十年起,视各省之大小,三年内轮流捐免一年赋税,称为“普免”。据见于记载的各省、县局部减免赋税的记录,自康熙元年至五十年共有四百余次。江南巡抚汤斌曾在奏请减免钱粮的奏疏中说:钱粮“原非可完之数,与其赦免于追呼既穷之后,何若酌减于征比未加之先。”(《江南通志》卷六十八)钱粮的减免,无疑能收到减少反抗,安定社会的作用。减免丁银,地主与农民均可受益。减免田赋,受益者主要是地主和有地的农民,无地的佃户并无利益。一七一○年(康熙四十九年)又规定:“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圣祖实录》卷二四四)这所谓佃户捐免三分,即免纳约当三分田赋的地租。地主剥削农民,多方巧取,佃户未必即能依制受益。但有此规定,佃户总还可以有所依据,多少减轻些负担。三藩战后,康熙帝实行减免赋税的方针三十余年,他自称“蠲租之诏屡下,垦荒之令时举”(《圣祖实录》卷一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统治秩序的稳定。

滋生人丁免赋 据《清圣祖实录》所载历年人口田亩和钱粮赋税的记录,自康熙二十一年到五十年的三十年间,有了显著的增长。一六八一年(康熙二十年),人丁一千七百二十三万五千余,田地(包括山荡畦地)五百三十一万五千余顷,征银二千二百一十八万余两,粮(米、豆、麦)六百二十七万一千余石。一七一一年(康熙五十年),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余,田地(包括山荡畦地)六百九十三万余顷,征银二千九百九十万四千余两,粮(米、豆、麦)六百九十一万二千余石。由于田地开辟和人口增殖,虽然清王朝多次减免赋税,国家的钱粮征收仍有很大的增长。征银增加七百多万两,粮增加六十多万石。但多年来居民大批流移,各地人民为逃避赋税,人丁与田亩的实际数字均有很多隐瞒。康熙帝说他亲自巡幸的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纳钱粮”。国家赋税增加后,国用已无不足。康熙帝称“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在普免钱粮一年之后,康熙帝又在一七一三年(康熙五十二年)二月诏谕大学士等:“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内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圣祖实录》卷二四九)康熙帝的这一诏谕,是对人丁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即将人丁税额固定在康熙五十一年的额数,以后新增人丁,只报实数,不纳钱粮,被称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民丁税负担多少有所减轻,也使隐瞒的现象大为减少。据《圣祖实录》所载,一七一三年各地另行奏报的滋生人丁有六万四百五十五人。实际滋生人丁当不只此数。这可能是由于新制初行,尚未取信于民,因而仍不免隐瞒。次年奏报的滋生人丁数即增至十一万九千余,一七一五年增至十七万三千余,一七一六年增至十九万九千余,此后历年滋生丁数均有增长。一七二一年增至四十六万七千余。所谓“滋生人丁”,依清制当是指年满十六岁的男丁,并不包括妇孺在内。雍正十年(一七三二年)时,滋生人丁超过九十万,他们出生时正是康熙帝实行不加赋之后的年代。“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的实行,逐渐减除了人口的隐瞒现象,相对地接近于实数。客观上则促使人口迅速增长。但此制实行既久,原来定额的人丁死亡或年满六十岁而被除名,定额数交由本户或亲戚的人丁抵补,这又不免产生种种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