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封建统治制度的确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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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封建统治制度的确立(一)

封建统治制度的确立

康熙帝击败了汉族武将的反抗,又争取到汉族文士的支持。一六八四年,康熙帝南巡以后,清朝统冶区内开始呈现出稳定的局面。从一六四四年多尔衮领兵入关到这时已经四十年了。在这四十年间,清朝经过与被统治民族汉族的反复斗争,终于取得了胜利,巩固了它的统治。在这四十年间,清朝也不能不从实践中逐步地放弃满族传统的奴隶制转而接受汉族的封建制度和汉族传统的封建文明。虽然传统的奴隶制残余,仍在某些方面继续存在影响。但是,清朝已是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奠定了它对全中国的统治。

一六九○年(康熙二十九年),《会典》修成,基本上记录了康熙二十五年时确立的各项封建统治制度,下面分别叙述清朝此时建立的政治、军事、经济各项制度和措施。

一、政治、军事制度

康熙帝除鳌拜后,陆续改订政治制度。“三藩”战后,政治制度渐致完备,军事制度则作了较多的改革。

(一)中央官制

国家机构继续实行内阁制,下设六部及理藩院。另设翰林院主管文事。皇族及宫廷事务设置专门机构掌理。

内阁 一六七○年,恢复内阁,职权又有所加强。内阁设大学士(无定员,经常为满汉各二人),加殿、阁衔,兼某部尚书。满汉大学士承旨草拟诏谕,处理章奏。各直省的题本和各地臣民的密封申诉呈文,均由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二人)汇收登录后送内阁查处。各部院及八旗题本,亦由通政使收递。内阁票拟诏、敕,经皇帝批阅后,交由中书科缮写,六科发出。军国要务由此均经由内阁。实录馆、明史馆等机构亦由内阁统属。一六七七年,文臣入值南书房后,特颁诏旨多由在南书房行走的大臣秉承帝旨办理。

六部 康熙时,沿顺治定制,仍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政务。各部设满汉尚书各一人,侍郎各一人。部下设司,长官称郎中,也称部郎;副长官称员外郎,简称员外。下有主事、笔帖式等官员。

吏部掌全国文职官员的考核、升降、赏罚、任免。户部管理户籍、田地、赋役、财政。户部钱法堂有宝泉局,掌管铸钱。礼部掌管国家典礼仪制、学校和科举,接待外国使臣。兵部主管全国军事及武职官员的考核任免,还管武生考试及军械、驿站、邮传等事。与兵部有关的太仆寺,设卿二人,少卿三人(满一人汉二人,后裁为各一人),掌管养马和牧地事务。满洲八旗兵与汉人绿营兵各有军事系统指挥(见下节),兵部无权调遣。

刑部主管司法行政,掌全国刑罚政令,与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都察院设左都御史二人、左副都御史四人,掌监察和谏议,参予审判。大理寺设卿二人、少卿三人(满一人汉二人,后裁为各一人),审核案件。重大案件,须由三法司会办。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定。工部主管修建宫殿、城池、兴修水利等工程。右侍郎还兼管钱法堂宝源局(设满汉监督各一人)监收铜铅及铸造事务,铸钱专供工程费用。尚书或侍郎还和钦派的大臣共掌火药局,负责火药之存储与领给。工部属员参预京师河渠和街巷的修治。

内阁和六部的各级官员,均规定满汉并用,各有定员。官员出缺,始能补授。因此被称为“官缺”制。康熙帝大批任用汉人官员。官有定额定制,则可以合法地任用汉官,又可以保证满人官员的权位,控制汉官。康熙帝多次强调“满汉一体”。但六部郎中、员外郎等下级官员,满缺多于汉缺。笔帖式(满文文书)专用满洲八旗和蒙古、汉军旗人,多至千人。银库、缎匹库、颜料库等被称为“优缺”的一般官职,也多授予满人,借以安置八旗贵族子弟。康熙帝利用官缺的选授,调谐满汉之间的矛盾,保持了政局的稳定。

理藩院 清太宗崇德时曾设蒙古衙门,后兼管回、藏等族事务,扩为理藩院。一六五九年(顺治十六年)裁并于礼部。四大臣辅政时期,复设理藩院,管理满、汉以外的各族事务。康熙亲政后相沿不改。理藩院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由满族及蒙古族人充任,无汉官。理藩院与六部平行,独立执政。

翰林院 康熙帝在复设内阁的同时,恢复翰林院的设置。设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兼礼部侍郎衔。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满、汉各三人。编修、检讨等官,无限额。翰林院掌文史之事,并备皇帝顾问,为皇帝草拟礼仪性的文告。翰林院学士品级,与内阁同。可充任经筵讲官、南书房行走。

翰林院下设庶常馆,为新进士深造进修之所。每科朝考后,名列前茅者被选为庶吉士,称“庶常”。庶常入馆学习,称“馆选”。

起居注馆记录皇帝言行,设于太和门西庑。置记注官满四人,汉八人(后有增加),以日讲官兼任。国史馆撰修清太祖以来历代国史。从翰林院学士中简选总裁和编修官。翰林院官员的品级虽不甚高,但因接近皇帝,常为进身之阶。清朝汉人大学士和各部尚书,几乎全部是翰林出身。国子监祭酒、司业,内阁学士等官,非翰林不得除授。

皇族与宫廷机构 朝廷中专设若干机构管理皇族与宫廷事务,不属于内阁。主要有:

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务。清太祖之父显祖本支子孙称宗室,用黄带;显祖伯叔兄弟各支子孙称觉罗,用红带。宗室与觉罗俱为皇族。宗人府设宗令一人,左、右宗正各一人,由亲王、郡王充任。掌管皇族继嗣、封爵、授职、调迁、降革、赏罚等事,编纂玉牒(皇族谱系),登记生死档册。

内务府——管理宫廷事务。宫廷中的财政收支、皇室膳食、衣装、祭祀、游幸以及宿卫宫城的上三旗军营事务,都由内务府掌管。最高长官称总管内务府大臣,由满族王公大臣兼任或另行简用。下设坐办堂郎中、主事、笔帖式等官。内务府的直属机构有七司三院,分理诸事,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官员三百余人,统属夫役、内监等近万人。

敬事房——四辅政大臣时期,裁撤十三衙门,诏令永不用内官,但前明内监仍继续在宫廷为皇室服役。一六七七年五月,设敬事房,置总管、副总管、专管内监的甄别、任免、调迁、赏罚等事务,实际上又恢复了内监的任用。

(二)地方官制

顺天府和奉天府 清朝建都北京,置顺天府,设府尹一人,品级同于各省巡抚及京卿。管辖大兴、宛平二县与近京十九(后增为二十二)州县的行政事务。大兴、宛平以外的州县,兼属直隶总督。奉天府是清朝旧都。作为“留都”,设府尹一人,管所属府、厅、州、县汉人民事。并依朝廷建置设户、礼、兵、刑、工五部(兵部为康熙三十年增置),各设满侍郎一人,不设尚书。另设盛京内务府,管理满人事务。均统属于盛京将军。

督抚司道 清沿明制,分设直省。清初建置屡有变易。康熙时渐形成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江南)、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康熙三年,湖南分省。仍沿顺治时制度称偏沅巡抚。雍正时始改称湖南巡抚)、湖北、四川、陕西、甘肃十八直省,每省设巡抚一人。又在两江(江南、江西)、川陕、湖广、两广、福建、云贵设置总督,建制历年不一。

总督加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主管军事,兼管民政和监察地方官员,是地方要员。巡抚加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主管一省民政事务,为一省政务长官,(直属军营,称“抚标”)又称“抚军”、“抚院”或“抚台”。

各省巡抚以下,设承宣布政使司,长官为布政使,又称“藩司”、“藩台”,主管民政、财政,向所属府州县宣布政令。与承宣布政使司平行的机关有提刑按察使司,长官称按察使,又称“臬司”、“臬台”、“廉访”,主管司法、刑狱和驿递事务。抚台、藩台、臬台,俗称“三台”,是省一级的主要官吏,其辅佐官员称道员。道员又称“道台”,是根据各省情况设立的粮储、屯田、兵备、驿传、水利、盐法等道的长官,掌管所属各项事务。作为布政使辅佐的参政道、参议道驻守在一定地方,称为分守道。按察司副使、佥事道分巡某一带地方,称为分巡道。

府县 省与州县之间设府,知府一人,统管几县。佐贰官员有同知、通判。同知亦称司马,通判亦称别驾,与知府合称“三堂”(知府为正堂、同知为左堂、通判为右堂),分掌督粮、缉捕、水利等事。州是府属的行政单位,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别。直隶州也统管数县,职同一府,设知州、州同、州判等官。知府以下,分驻境内各地的官员,自成行政单位者,称为厅,是府属的机构。厅也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别。直隶厅与府同级,长官称同知、通判。

散州、散厅与县平行。县是基层政权机构,知县是“亲民”之官,即直接统治本县人民。赋役、诉讼、文教等事,都由知县管理。知县的辅佐是县丞、主簿、典史、巡检。县丞、主簿分管户籍、钱粮、缉捕等事,典史司稽察和管理狱囚,巡检为驻守县内重要乡镇的派出人员,负责巡逻缉捕,维持治安。上项人员通称佐贰,是知县的助手。

府县所属之城厢、市镇、村屯等基层组织,沿袭明制有里甲或里社。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另推丁多的十人为甲长,每甲管十户,是为里甲(江南州县名里为“图”,称图甲)。里(图)甲长收缴当地赋税。以后征收田赋改为官收官解,纳户自封投柜。一七○八年(康熙四十七年),申令设保甲以编审居民,维持治安。保甲制逐渐代替了里甲制。

专职官员 各地方除行政长官外,还设有分掌经济、文教事业的专职官员。地位较高的主要官员如下:

学政——掌管一省教育事业的长官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从翰林或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等部院官员中选派。选派前,需经过考试,合格者方可简放。任期三年,办事衙门称“学院”。

漕运总督——江南平定后,东南各省征收的米粮通过运河运往北京,称“漕运”。每年额定四百万石。督办漕运事务的最高长官称漕运总督,衙署设在淮安,管辖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

河道总督——督办黄河、运河的堤防、疏浚工程的长官称河道总督。顺治初设一人,驻山东济宁,称“总河”。一六七七年(康熙十六年),移督江苏清江浦。

盐政——掌管盐业征税、调济盐价、督察所属盐务官员,统称盐政,由各省督抚兼管。管理盐务的衙门称都转盐运使司,长官称盐运使,设于长芦(驻天津)、两淮(驻扬州)、两浙(驻杭州)及山东、河东(山西)、两广等地。不设盐运使司的省分设盐法道。盐法道与盐运使的职责是督察盐场生产和管理盐价、运盐等事宜。

地方各级官员也有固定的满、汉官缺。督抚一级满缺多于汉缺,府县地方长官主要是汉人。

(三)兵制

清军原以满洲八旗兵为主要兵力,太宗时,降清的蒙古、汉人军兵分编为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此后,陆续收编的亡明汉人降军,称为绿旗兵,又称绿营。三藩战后,康熙帝对清朝兵制主要是对绿营兵制做了较多的改革。

满洲八旗兵

满洲八旗来源于满洲氏族部落组织。奴隶制时期的兵丁是自由民,作战掳掠奴隶即可上升为奴隶主阶级。因此,八旗兵勇猛善战,不同于汉族服役的士兵。

八旗分左右两翼。右翼是正黄旗、两红旗、镶蓝旗。左翼是镶黄旗、两白旗、正蓝旗。每旗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统辖本旗军民,掌管兵马、钱粮以及户籍、田地等事项;所属参领五人(后增设副参领五人),承上启下,管辖若干佐领。旗人户籍都在八旗各佐领中,登记户主氏族、官爵或闲散(无职者),备载父、兄、弟、子侄及户下人等。三年比丁(查验)一次,身高五尺以上或年满十八岁的人为壮丁(进关前后每佐领二百人,康熙十三年约为一百三、四十人),验看骑射,从中挑选兵匠。每佐领选充亲军二人,上三旗隶属领侍卫 内大臣,下五旗隶宗室王公;前锋二人,隶前锋统领;护军十七人,隶护军统领;步军领催二人,步军十八人,隶步军统领;鸟枪护军三人,鸟枪骁骑四人,炮骁骑一人,隶火器营;领催五人,骁骑二十人,弓匠一人,铁匠或鞍匠一人,各隶本旗都统。

清朝定都北京后,满洲八旗兵成为保卫国家,镇压人民的工具,并连年被派往各地作战。有“禁卫”(禁旅)、“驻防”之别。

禁旅八旗兵驻在北京。八旗兵丁分在京城各地,镶黄旗在安定门内,正白旗在东直门内,镶白旗在朝阳门内,正蓝旗在崇文门内;正黄旗在德胜门内,正红旗在西直门内,镶红旗在阜成门内,镶蓝旗在宣武门内。本旗都统率领骁骑按居止方位值班巡徼。八旗左右两翼,各设前锋统领一人,护军统领一人,分别率领护军参领、护军校以及护军营兵。前锋营、护军营平时警卫宫禁,皇帝外出巡幸则保卫行营。提督九门步军统领一人,率领左右翼步军总尉、步军尉步兵,守卫外禁门、巡警城内、防火捕盗。内务府包衣三旗的前锋、护军、骁骑,原归领侍卫内大臣统率,后归内务府总管大臣统率,守卫宫禁。火器营为特种兵,由王公大臣充任总统。满洲八旗兵被皇帝视为最可靠的军事力量,是国家根本所系。禁旅八旗兵以满洲八旗为主,留守京城,保卫皇室,称为京旗。遇有战事,派出作战,战后仍回京城。驻防八旗兵,分驻全国各军事重镇,总数约数万人,后渐有增加。

来源于氏族成员的满洲八旗兵原来作战时自备马匹器械,掳掠财物奴隶归兵丁所有。得充兵丁作战是光荣而有利的职业。清朝占领北京后,禁止掳掠,八旗兵丁仍须承受负担。早在一六五五年(顺治十二年)时,户部尚书陈之遴就指出:“远涉数千里,长征一二年。出兵之时,买马置械,措费甚难。凯旋之日,马倒器坏,又须买补。满兵月粮几何,堪此重费。”(《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五)八旗兵成为国家军兵,马匹器械改由朝廷专设机构喂养和制作,兵丁靠朝廷发给粮饷生活。康熙时定制:前锋、亲军、护军、领催、弓匠长月给饷银四两,骁骑、弓匠、鞍匠三两。此外,每年各给米四十八斛。步军领催月给银二两,步军一两五钱,铁匠一至四两,年各给米二十四斛。炮手二两,年给米三十六斛。八旗骑兵粮饷,相当于当时七品官(年俸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的俸禄,远比绿旗兵优厚。但八旗兵丁驻守京城,脱离农事,单靠粮饷和朝廷的赏赐过活。旗丁家口日繁,生计日蹙。聚集在京城,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战斗力也日渐削弱。康熙一朝,随着封建统治的确立,八旗兵由奴隶制军兵转化为封建国家的军队。八旗兵丁的“生计问题”,越来越严重了。

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

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也有禁旅与驻防之别,编制基本上与满洲八旗相同。但汉军八旗每佐领下置领催四人,马兵三十人,步军领催一人,步军十二人,共计四十七人,与满洲八旗略异。

编入汉军八旗的兵丁,不再是分属满洲八旗的奴隶,而是国家直属的军队。其地位当然低于满洲八旗,但因降清较早作战有功,军事、政治地位又都优于入关后的汉人降军绿旗。

吴三桂、尚可喜、孔有德、耿仲明等藩王,所率领的旧部虽按八旗制度编制,设统领,但各自成系统,并不隶属满洲八旗或汉军八旗。在历年作战中,收降的绿旗兵,也由藩王直接管辖。“三藩”战后,康熙帝将吴三桂藩下人丁编入内务府三旗,分遣到辽东各地。尚之信藩下十五佐领兵丁,改属驻防广州的汉军旗。耿精忠藩下十五佐领兵丁,改属福州的汉军旗。原属孔有德藩下的兵丁,也编入汉军旗。

绿旗兵

清军在作战中陆续收降明军,多达几十万人,不可能继续依照八旗建制。降军另行编组,旗帜概用绿色,因此被称为绿旗兵。绿旗兵以营为主要的基层编制,因而又称为“绿营”。

绿旗兵的编制,大体上是省设提督,省内重地设镇,由总兵官统领。下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职。总督、巡抚等地方官员节制绿旗官兵。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各有几营标兵(督标、抚标、提标、镇标),专备调遣。副将所属官兵称“协”,驻守要地。参将至守备所属官兵,都称为“营”,防守城邑、乡镇,守兵称为“汛”,驻防巡逻的地区称“汛地”。京城设巡捕三营兵共有五千余人(后增至万人),由步军统领兼辖。全国共设六十六个镇(总兵官),约有绿旗兵六十万人,是清朝的重要支柱。“三藩”战争中先后被调遣作战的绿旗兵即有四十余万人。

“三藩”战后,康熙帝对各地绿旗兵制作了下列改革:(一)绿旗兵的将官由兵部任免,提督、总兵等大员,兵部开列,请旨简放,后来副将也改为开列。参、游、守备等官,边疆及省会冲要地方由督抚提镇拣选才技优长、谙练地方的人员题补、调补,其余各缺由兵部推升;千总、把总由督抚提镇拨补。这就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升调制度,兵部掌握军事行政大权。将官不能世守一方,统率一军。“三藩”战争中立有大功的赵良栋,也被调离原领的绿旗。(二)将领升调,不准携带兵丁。康熙《会典》规定:“凡擅带营兵:提督、总兵官等升任别省,将本省营内经制兵丁带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罚俸一年,十名以上于现任内降一级。”将领不能再豢养自己的私人武装力量,明末军队中的家丁亲兵制度被废除了。(三)将帅调兵,需要呈报皇帝批准。康熙《会典》规定:“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没有皇帝的“御宝圣旨”,将帅不能调动本部兵丁,兵权更集中于皇帝了。

康熙帝对绿旗兵丁也存有戒心,曾说:“凡地方有绿旗兵丁处,不可无满兵。满兵纵至粮缺,艰难困迫,至死断无二心。若绿旗兵丁,至粮绝时,少或窘迫,即至怨愤作乱。”(《清圣祖实录》卷二七四)为加强对绿旗兵的控制,绿旗将官出缺时,可派满人补任。满洲八旗兵与绿旗兵共同作战时,绿旗官兵要接受八旗将领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