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 - 金之钗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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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
性福知识 2010-12-20 18:36:20 阅读2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聚众淫乱罪
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组织、策划、召集多人或多次参加多人进行的猥亵、性交的行为。是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第301条(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规定的罪行,由原流氓罪分解而来。其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性”的社会风尚。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即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淫乱”,是指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性交或猥亵,如聚众奸宿、同时玩弄多名女性或勾引多名男性青少年乱搞两性关系、鸡奸等。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④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以畸形性行为满足其性欲
与践踏公共秩序的目的。根据刑法第301条,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较差,容易在罪犯的诱惑下腐化堕落。后一款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区分聚众淫乱罪与强奸罪中轮奸的界限,主要看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聚众淫乱罪是男女之间自愿进行淫乱活动,强奸罪则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聚众淫乱过程中,又挟持其他妇女进行强奸或轮奸的,则构成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