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尸 - 金之钗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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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尸
性福知识 2010-12-20 18:40:57 阅读4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奸尸
以女性尸体为性交对象的极度性变态行为。又称尸奸、恋尸狂、恋尸癖。英国性学家H.H.霭理士认为,这种人一般表现为高度精神病态或低能,嗅觉等感觉有缺陷,因寻常女子不屑于接受他,只能泄欲于尸体;有的为了唤起强烈的情绪,甚至在奸尸时将之割裂支解,是为“施虐的尸恋”。但也有人认为奸尸者以精神正常者居多。潘光旦译注霭理士《性心理学》一书,转引了中国古籍记载的奸尸案例:有贪财掘墓临时起意的盗贼,醉心女色藏尸密室的官长,家贫无妻而发冢负尸的樵夫,发掘诸陵后奸污皇后之尸者等等。中国古代明令严禁奸尸行为,明、清时规定“奸尸者死”。当前所见奸尸者既有机遇性的(如利用与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接触的便利条件),也有预谋性专心致此的;有借助奸尸发泄性欲,也有挟仇报复或在其他犯罪过程中杀死反抗者而临时起意奸尸。《上海精神病学杂志》(1986年第4辑)刊登一则典型案例:陕西张某(23岁)6年前曾因与人通奸遭受毒打,后听信民间“奸尸还阳”传说,破墓奸尸而获得强烈性快感,遂先后挖坟奸尸7具,其中有的女尸已高度腐败。破案后送西安精神病院鉴定,除恋尸癖性变态外,无其他精神障碍。奸尸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多次奸尸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引起尸主强烈不满和群众义愤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曾有分歧。刑法修订之前,一般认为,奸尸行为符合刑法第160条“其他流氓活动”的特征,可按流氓罪论处;而认为应定侮辱罪或类推为强奸罪的观点是错误的。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第302条补充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该法生效后,对奸尸行为应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02条,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