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宫刑 - 金之钗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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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宫刑


中国古代的宫刑
以损害男女生殖器官的方式,破坏人的性功能及生殖功能的酷刑。历史上曾经在中亚、西欧等众多国家广泛流行过阉割男子生殖器的行为。但有的属于为宗教信仰献身,如中世纪的基督教徒,18世纪时俄罗斯南部和罗马尼亚的斯科普津教的信徒,出于宗教激情甘愿把自己的生殖器割掉。中世纪时西欧教堂的唱诗班成员,还以阉割法保持自己的柔美音质。上述行为尚不能称为宫刑。
国外宫刑的沿用 宫刑是国家规定的刑罚,但也常常被用作私刑。许多民族曾以宫刑达到向敌人复仇或羞辱敌人的目的。古埃塞俄比亚人习惯于割下仇敌的性器官作为战利品,悬在马颈上或家门上炫耀。宫刑还较多地用于惩治强奸、通奸等性犯罪。《亚述法典》规定,丈夫发现妻子私通,可以把她和奸夫杀死,或者割去妻子的鼻子、阉割奸夫;莫桑比克人向奸夫复仇而割去或毁伤其性器官。有的国家以宫刑追求“优生”的效果。如古苏格兰人为防止癫痴、精神病人遗害后代,制定了强制实施宫刑的法律。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埃及等东方诸国,流行以阉人守卫、管理宫廷或家室的习俗。犹太人在法国凡尔登设立了规模庞大的阉人制造所,其“产品”畅销红海沿岸、的黎波里、埃塞俄比亚、苏丹等地。有的人贩子专找英俊的男孩,阉割后高价出售,或作为奉献君主的贡品。由于阉人在王宫内有较多晋升的机会,也有男子“自宫”或由其长辈阉割后送人宫内。在欧、美一些国家,甚至把残酷的宫刑延伸到近现代。如美国在1907~1921年,曾经对3233名所谓“劣等人”强制去势。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对所谓具有低贱素质的犯罪人使用各种酷刑,其中1933年发布的《对于危险的惯犯之法律》和《保安矫正处分之法律》重新恢复了中世纪时曾流行的宫刑,适用于强奸犯等性犯罪者,并以附加刑形式作为惯犯的一种保安处分。丹麦也曾允许以X射线或外科手术对强奸犯“去势”。据美国学者统计,现代某些地区仍有沿用官刑的: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圣地亚哥,1955~1975年间。对397名性犯罪者处以宫刑,以取代长期监禁;丹麦1929~1959年有300名罪犯或被拘留者受到阉割;在英国则对性冲动采用药物抑制,有人称之为“化学宫刑”。上述做法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强烈反对。但至今仍有人主张对性犯罪者恢复宫刑。
中国宫刑的沿用 古代,宫刑是以肉刑为特征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之一,仅次于死刑。宫刑又有“椓’、“腐刑”、“阴刑”、“去势”、“下蚕室”等不同称谓。夏禹以前有苗族发明“五虐之刑”,椓刑为其一,后被夏、商、周、秦、汉等朝沿用。西周《吕刑》载五刑3000条,其中“宫罚之属三百”。但却不适用于奴隶主贵族,因它不利于其子孙繁衍。秦朝广泛适用宫刑,大批战俘和刑徒受到阉割,然后被派去从事营造阿房宫、骊山墓等苦役。《史记集解》引三辅旧事:“始皇时,隐公之徒七十二万,所割男子之势,高积如山。”汉文帝时“除肉刑”,进行刑罚改革,却并未除去宫刑。西汉以后,宫刑时存时废,至隋开皇(581~600)年间正式废除,但直至明、清时仍作为“闰刑”存在,如明大诰中就有“阉割为奴”的刑令。此外,以刑余之人守内、治内的宦官制度,更是与整个封建专制制度相始终的(见太监)。中国在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性关系有了私有观念,针对“男女不以义交者”始设宫刑。战国时的《法经》有“淫禁”,对夫有一妻二妾或妻有外夫者皆处以宫刑。淫行者“乱人族类”,故采取断绝其生育能力的刑罚。但宫刑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性犯罪者,以后又扩及政治犯及受株连的犯人子女。如汉武帝时,史学家司马迁因口语遭祸,以“诬上”罪名而“下蚕室”;东汉明帝下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以宫刑作为政治犯的死刑减等之刑;北魏时对犯谋反、大逆之罪的子孙实行连坐,凡“年十四以下腐刑”。宫刑的特征是“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周礼-秋官-司刑注》)。殷墟甲骨文有“凸”字,明示此为割除男性生殖器之刑。《汉书-景帝纪》如淳注:“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为防止犯人刑后受风而死,将其放入蓄火的阴室。因阴室如同蚕室,故宫刑又称“下蚕室”。对女子适用的宫刑有两说:一为“执置宫中不得出”(《白虎通-五刑》),一为用棍棒击打女性胸腹,使子宫下坠,以防止性交(马国翰《目耕帖》卷二十九)。
宫刑给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带来无与伦比的创伤。对男性实施宫刑死亡率很高,在17世纪的尼罗河流域——西方阉人的主要来源地,据说受宫刑者仅有1/4活下来。由于早期行刑没有麻醉刑,被阉割者疼痛难忍;在其创伤平复后,又引起身心的一系列变化。首先是形体变化。清代唐甄的《潜书-下篇》描述为:“望之不似人身,相之不似人面,听之不似人声,察之不似人情。”其次是心理变化。被阉之人的性欲、情欲受到障碍,成为性变态者;有的萌发强烈的复仇意识,不仅把矛头指向专制政体,也向无辜者发泄,酿成《明史?阉党列传》所称:“明代阉宦之祸酷矣。”古人重孝,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孝之始也”(《孝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受过宫刑的人对祖先有深重的负罪感;同时又强烈感受到社会的鄙视,所谓“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殛而辱后世,故无贤不肖莫不耻也”(《盐铁论-周秦》),使之在世人前怀有浓厚的自卑感。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生动地描述了自己的心理活动:“重为乡党所笑,以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复上父母之丘墓乎?虽累百世,垢弥甚耳。”司马迁说:“行莫丑于辱先,而诟莫大于宫刑”,“最下腐刑极矣”,以其泣血之作愤怒控诉了宫刑的残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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